商標侵權訴訟:“360公司”能否獲得馳名商標保護?
來源:IPRdaily 發(fā)布時間:2016-03-31 02:51:00 瀏覽:2838
據(jù)經(jīng)濟之聲《天下財經(jīng)》2月18日報道“近日,360公司向“360貸貸網(wǎng)”提起馳名商標侵權訴訟,以“360貸貸網(wǎng)” 侵害360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要求賠償總額3000萬人民幣。據(jù)了解,這是我國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行業(yè)有史以來索賠金額最高的一起商標侵權訴訟。”本文就案件商標部分的馳名商標認定和案件能否取勝談談自己的意見。
一、根據(jù)網(wǎng)絡公布的信息,案件情況如下:
2015年年末,有用戶向360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電話咨詢,稱其在上網(wǎng)時進入“http://www.360daidai.com”網(wǎng)站首頁,認為該平臺是360公司的理財產(chǎn)品,遂打算投資500萬元,但出于謹慎致電核實。
之后,360公司訴北京聯(lián)合中投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和云南貸貸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稱其注冊的第9類第8820255號、第9類第11428233號和第9類第13247614號(注意:沒有提到第36類金融服務商標)商標經(jīng)過長期持續(xù)使用及廣泛宣傳,已獲得了極強的顯著性,”360“已成為互聯(lián)網(wǎng)安全的代名詞,為相關公眾廣泛熟知,達到了馳名商標狀態(tài),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法律的保護。
而二被告作為涉案網(wǎng)站的實際經(jīng)營人及受益人,在明知原告及其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及美譽度的情形下,未經(jīng)許可,在其網(wǎng)站突出位置所使用的標識,且其域名”www.360daidai.com“的主要部分也由”360“構成,并通過該域名提供金融信息及資金借貸服務業(yè)務,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二被告涉案網(wǎng)站所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360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lián)系,而減弱了該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使原告利益受損。
同時360還訴稱,二被告之前經(jīng)營的網(wǎng)站名為”貸貸網(wǎng)“(www.365ddw.com),2015年7月8日變更為”360貸貸網(wǎng)“(www.360daidai.com)。可見,二被告主觀上明顯具有”搭便車“、”傍名牌“之故意,這種不正當利用原告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行為,進一步加大了對原告利益的損害。
據(jù)此,360公司提出判令二被告停止侵犯360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使用并注銷”www.360daidai.com“域名,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訴訟合理開支共計3000萬元人民幣,在《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新浪網(wǎng)首頁連續(xù)三十日刊登聲明,就其侵權行為消除影響等訴訟請求。
二、本案360公司是否可以取得馳名商標保護
馳名商標司法認定要遵循被動認定、按需認定的原則。按需認定即依商標權人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足以覆蓋被控侵權商品或服務,需要進行跨類保護時,始考慮認定馳名商標。
(一)360公司在第36類上商標注冊情況
360公司除了前面提到的在第9類有注冊相關商標,在36類上有第13528024號商標和第13527989號商標申請商標成功,唯獨標識在36類沒有注冊成功。根據(jù)360公司的訴訟目的,本案準備將標識認定為馳名商標。
(二)360公司在第36類上商標可以以商標侵權保護相關服務
1、360公司商標核定的服務與北京聯(lián)合中投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和云南貸貸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服務是否屬于相同服務或類似服務。
360公司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服務為第36類包括金融服務、不動產(chǎn)服務、經(jīng)紀等,北京聯(lián)合中投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和云南貸貸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使用被控侵權商標所提供的服務主要為金融借貸信息服務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關于認定類似服務的規(guī)定,兩者的服務對象均是借款方的企業(yè)或消費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上述兩項服務之間存在特定的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
2、360公司的商標與北京聯(lián)合中投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和云南貸貸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
360公司的商標中的圖形部分是該注冊商標的顯著部分,但經(jīng)過360公司的使用行為,通過大量的廣告宣傳,已經(jīng)使“360”數(shù)字部分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大公司一般通過延伸注冊策略取得顯著性弱的商標)。
北京聯(lián)合中投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和云南貸貸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商標顯著性低,一般需要結合其他文字予以配合使用,在360公司擁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使用帶有”360“商標,具有”搭便車“之嫌疑。
3、360公司的商標和使用情況
根據(jù)《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jù)。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要求賠償時360公司需提交在36類商標的使用證據(jù)。
根據(jù)新聞報道,360公司于2015年推出了“你財富”金融服務平臺,在相關網(wǎng)站“https://www.nicaifu.com/help/about”中使用360公司的第36類商標予以宣傳新品牌“你財富”。
三、360公司的商標侵權訴訟最終是否能贏
通過以上第二部分的分析,360公司在第36類上商標足以保護在36類上的服務。但是基于金融服務的特殊性,及訴爭“360”商標的顯著性問題都可能成為本案勝敗的不小因素。
(一)金融服務中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較高
在有關媒體報道中提到了用戶向360公司電話核實,可以反映金融服務的特殊性。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14455號”巨人投資有限公司與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一審法院認為”與一般商品或服務相比,金融服務的相關公眾對于服務來源的注意程度高于一般服務。因此,在相關公眾注意程度較高,且北京銀行在金融服務上使用的“小巨人”商標已建立了相對穩(wěn)定的消費群體和市場格局,而“巨人”注冊商標與巨人公司之間在金融服務領域并未建立特定聯(lián)系的情況下,相關公眾不會將北京銀行以“小巨人”之名義所提供的金融服務與巨人公司產(chǎn)生特定聯(lián)系,從而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誤認。“小巨人”商標與“巨人”注冊商標并未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意義上的近似商標。北京銀行在金融服務上使用“小巨人”商標的行為未侵犯巨人公司對“巨人”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二)360公司涉案商標的顯著性分析
1、360公司的“360”商標具有先天的顯著性缺陷,不僅在商標授權中存在,商標侵權中仍然不能禁止別人合理使用。
如360公司的第11428233號第9類商標申請中有駁回的記錄,之后之所以在駁回復審中取得部分商標的注冊成功,是有賴于360公司在”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商品上的大量使用,獲得的顯著性。而360公司在第36類上的是圖文組合商標,其中的數(shù)字部分顯著性低。
2、商標注冊不意味者壟斷商標標識,商標注冊不能禁止同業(yè)者合理使用。
通過查詢,在第36類上有“360安錢寶”“眾貸360”注冊成功,而云南貸貸網(wǎng)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的第36類“貸貸網(wǎng)”“360貸貸網(wǎng)”商標正在駁回復審中。
四、結語
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請求,應受欲跨類服務上已注冊商標的限制。如前述分析,本案中360公司商標權利,以第36類注冊商標足以保護,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訴訟中認定其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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