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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標被傍名牌,怎么辦?——淺析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法律適用

來源:IPRdaily    發(fā)布時間:2016-05-06 03:14:00  瀏覽:2891

原標題:知名商標被傍名牌,怎么辦?——淺析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法律適用

——兼評第9587089號“平安PINGAN及圖”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案

案情簡介:江陰市卓瑩針織制衣有限公司(下稱卓瑩制衣公司)于2011年6月13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了“平安PINGAN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并于2012年7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的商品項目為“服裝,內衣,童裝,嬰兒全套衣,帽子,襪,手套(服裝),領帶,圍巾,皮帶(服飾用)”。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平安)以爭議商標系對中國平安在先注冊的“平安”(注冊號:6974784)和“ PINGAN ”商標(注冊號:6974816)兩個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者不近似商品上的復制和摹仿,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致使中國平安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爭議商標應當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審理認為:中國平安的“平安PINGAN”商標自核準注冊后,其主營業(yè)務收入及凈利潤非常巨大,服務范圍至全國大部分省市區(qū),累計投入了大量的廣告費用,并積極利用各種宣傳方式,增加了平安商標的知名度,擴大了平安商標在國內外的影響力,加強了企業(yè)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國平安的“平安PINGAN”商標已在保險、銀行、基本投資服務上等服務項目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認定其屬于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馳名商標。

雖然爭議商標與中國平安的“平安”和“PINGAN”商標具有一定的近似性,但是“平安”和“PINGAN”商標指定使用在保險等服務上,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內衣,童裝,嬰兒全套衣,帽子,襪,手套(服裝),領帶,圍巾,皮帶(服飾用)”商品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消費對象等方面區(qū)別明顯,無密切關聯,爭議商標注冊并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一般不會誤導公眾。

因此,卓瑩制衣公司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未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中國平安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案例點評: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引證商標“平安”、“PINGAN”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引證商標是否可以跨類獲得保護。

從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看出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必須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

2.誤導公眾;

3.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實踐中,認定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應主要考慮三個因素:

1.馳名商標的顯著程度。如果商標本身的顯著性越強,那么對它的使用就越可能造成對相關公眾的誤導,反之則越弱;

2.馳名商標在使用訴爭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的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即跨類的范圍應當與相關公眾的知曉范圍相當。如果馳名商標在某一類別商品的相關公眾中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但在其他類別商品的相關公眾中并沒有任何知名度,則該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不能跨至此類商品;

3.使用馳名商標的商品(服務)與使用訴爭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之間的關聯程度等因素,即如果兩者商品或服務分屬于根本就沒有任何關聯的特定行業(yè)和領域,那么兩者的相關公眾就不具有任何重合和交叉,被告使用訴爭商標的行為自然不會發(fā)生誤導公眾的后果。

本案中,中國平安的“平安”、“PINGAN”商標是否能獲得跨范圍的保護,中國平安需承擔如下舉證責任:第一,“平安”、“PINGAN”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案件中,中國平安提交了大量證明“平安”、“PINGAN”商標構成馳名的證明材料;第二,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卓瑩制衣公司使用爭議商標“平安PINGAN及圖”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被誤導;第三,提交證據證明卓瑩制衣公司使用爭議商標“平安PINGAN及圖”商標致使中國平安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案件中,中國平安提交了大量證據材料證明其“平安”、“PINGAN”商標自核準注冊后,將其服務范圍至全國大部分省市區(qū),其“平安”、“PINGAN”商標已在保險、銀行、基本投資服務上等服務項目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上述事實也得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認可,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述意見中闡明:引證商標“平安”、“PINGAN”商標經過多年的使用和廣泛宣傳,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在保險、銀行、資本投資服務商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可以認定其屬于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馳名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是因為中國平安的“平安”和“PINGAN”商標指定使用在保險等服務上,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較為明顯的區(qū)別,且無密切關聯,爭議商標注冊并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一般不會誤導公眾,致使中國平安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損害。

通過分析該案以及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往的案例,我們發(fā)現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評審案件中認定馳名和法院在認定馳名遵循的原則都是一致的,即對于商標馳名的認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評述/判決理由,不寫入裁定/判決主文。馳名商標在本質上是商標所呈現的一種事實狀態(tài),即該商標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同時,依據《商標法》的一般規(guī)定,運用混淆理論已無法制止理性的商標侵權人時,為了防止或救濟已被侵害的商標權益,防止商標的顯著性被稀釋,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在個案中為實現對商品或服務的跨類別保護而動態(tài)地認定該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制度的產生,是為了應對花樣不斷翻新的商標侵權行為而創(chuàng)設的一種救濟制度,故馳名商標既不應被看作是一種獨立的類型化民事權利,也不應被看作是一種新出現的商標專用權。也就是說,馳名商標不是一種特定的商標,而是所有的商標都可能獲得的一種特別保護,只要其處于馳名的狀態(tài),創(chuàng)設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目的不在于給予特殊權利,而在于保持《商標法》的底線不被突破的前提下而給予的臨時性的、個案的處理。

在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問題上,“跨商品類別的保護”是商標權專有性原則的例外,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范圍涉及公平競爭與自由競爭的平衡。我國給予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是在構成“誤導”和“損害”的限度內給予的保護,跨類保護既不能過寬的實行全類保護,也不能過窄對可能造成損害的不予保護,以適度保護為原則,合理確定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

文章標簽:  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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