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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眾人物姓名權 碰上商標權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7-01-16 07:07:00  瀏覽:4079

原標題:當公眾人物姓名權 碰上商標權

正因為公眾人物在社會上的較高聲望,使得這些名字已遠遠超越了姓名權原有的精神利益。強化對公眾人物姓名權的保護,對于知名品牌的打造無疑是個好的導向

最高人民法院11日發(fā)布的一份司法解釋明確,將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也就是說,根據(jù)商標法,上述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此份司法解釋名為《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共31條,主要涉及審查范圍、顯著特征判斷、馳名商標保護、著作權、姓名權等在先權利保護等實體內(nèi)容,以及違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內(nèi)容。不少媒體紛紛挑出“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一亮點作為議程設置,大抵是受前段時間沸沸揚揚的“邁克爾·喬丹訴喬丹體育系列案”的影響。當然,范冰冰、郭晶晶等公眾人物近年來也都承受過類似糾紛的困擾。由司法解釋來厘清這一問題,當有助于預防和減少圍繞公眾人物姓名權的商標爭議。

另一個著名的案例來自法國著名影星蘇菲·瑪索。2013年2月4日,蘇菲·瑪索以上海昂寇爾貿(mào)易有限公司申請的第10102703號“SOPHIE MARCEAU蘇菲·麻莎”商標侵犯了其姓名權為由,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支持了蘇菲·瑪索的異議理由,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按通常的理解,姓名權是一種人格權。但公眾人物的姓名權,在人格權之外又具有極強的財產(chǎn)權屬性。一個品牌或一個產(chǎn)品,之所以要搭上公眾人物,就是要在傳播辨識度上強化競爭優(yōu)勢。商標法明確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目的性也很清晰,就是要通過保護公共人物姓名權,防止市場競爭者通過“搭便車”的方式來擾亂市場秩序。

這當然算不上新規(guī)。司法解釋只是對審判活動中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釋”。如《商標法》第32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多宗個案表明,這里的“在先權利”,就包括了公眾人物姓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也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且不對“邁克爾·喬丹訴喬丹體育系列案”的裁判結(jié)果進行評價,單從我們的生活經(jīng)驗來觀察,將喬丹體育誤認為與美國NBA巨星邁克爾·喬丹有關聯(lián)的消費者,實為大多數(shù)。否認這一客觀事實,不管后面的法律適用多么引經(jīng)據(jù)典,多么邏輯嚴密,怕也很難得出中肯的結(jié)論。

公眾人物的姓名,也無非是由文字或字母組成的,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這些文字或字母合乎申請注冊商標的基本特征。但正因為公眾人物在社會上的較高聲望,使得這些名字已遠遠超越了姓名權原有的精神利益。強化對公眾人物姓名權的保護,對于知名品牌的打造無疑是個好的導向。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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