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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quán)    發(fā)布時間:2016-12-21 08:12:00  瀏覽:3737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文號:工商公字[2003]第39號

發(fā)布日期:2003-3-27

執(zhí)行日期:2003-3-27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能否按〈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查處的請示》(川工商辦[2003]26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一項重要權(quán)利,對其應當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和保護。經(jīng)營者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在先使用權(quán),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或者混淆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gòu)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予以查處。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文章標簽:  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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