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尼斯不構成近似商標
來源:中國商標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8-06-28 09:56:00 瀏覽:3310
申請人:鄭州丹尼斯百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通遠知識產(chǎn)權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2441406號“丹尼斯”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928701號、第9928699號、第2019567號、第2019147號“丹尼DENNY'S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四)不構成近似商標,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館;酒吧服務;茶館”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備辦宴席”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丹尼斯”與四件引證商標“丹尼DENNY'S及圖”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四件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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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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