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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審理“喬丹”商標權糾紛案 案件仍存4大爭議

來源:中國新聞網(北京)    發(fā)布時間:2016-04-27 02:17:00  瀏覽:922

(原標題:最高法審理“喬丹”商標權糾紛案 案件仍存4大爭議)

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之間的商標權糾紛案有了新進展。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一審第三人“喬丹公司”10件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整個庭審持續(xù)了4小時之久,而“喬丹”商標是否與邁克爾·喬丹相對應、“喬丹公司”是否是惡意注冊等問題成為爭議焦點。

4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10件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圖為庭審現(xiàn)場。張尼 攝

爭議一:“喬丹”商標是否與邁克爾·喬丹對應?

2012年,邁克爾·喬丹以“喬丹公司”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姓名權等為由,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但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邁克爾·喬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該院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

此后,邁克爾·喬丹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被駁回。2015年,邁克爾·喬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直以來,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就是,“喬丹公司”注冊的“喬丹”、“QIAODAN”等商標是否會與邁克爾·喬丹本人產生直接聯(lián)想,是否損害其姓名權。

26日的庭審中,邁克爾·喬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聞報道在內的材料為證,強調中文“喬丹”指代的就是邁克爾·喬丹,中文喬丹和對應的拼音作為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標識,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但這一觀點遭到了“喬丹公司”反駁,其代理人稱,“我們提交了相關證據(jù)說明中國有4200多位喬丹。喬丹也被廣泛應用于企業(yè)字號中,通過中國組織代碼機構查詢,中國企業(yè)字號里帶喬丹的企業(yè)有上百家,喬丹被廣泛應用在企業(yè)字號中,最早的企業(yè)已經在申請人成名之前就有。”

“喬丹公司”方面認為,“Jordan”在外國是一個普通的姓氏,很多新聞媒體中用喬丹來指代英國一位非常有名的女明星,還有美國辦公廳的主任,以及NBA其他球員等,中文包括拼音喬丹無法與邁克爾·喬丹建立一一對應的關系。

爭議二:“喬丹公司”是否是惡意注冊?

中新網(微信公眾號:cns2012)記者了解到,在過去的20余年時間里,“喬丹公司”分別注冊了包括60余件含有邁克爾·喬丹中文名稱和拼音的商標,40件籃球形象商標,32件含有邁克爾·喬丹兩個兒子姓名的商標,還有23號、公牛隊、棒球運動等商標。在邁克爾·喬丹方面看來,該企業(yè)“搭便車”的意圖顯而易見。

“明知喬丹先生,卻圍繞喬丹先生搭建整個商業(yè)模式,具有攀附喬丹先生良好聲譽的惡意。”邁克爾·喬丹的代理人解釋說,“喬丹公司”注冊商標范圍,基本涵蓋了所有能夠指向邁克爾·喬丹的身份標識,甚至包括家人姓名,顯然目的是利用商標引導消費者。

對此,“喬丹公司”給出的說法則是,20多年生產經營當中,該企業(yè)面臨的假冒以及侵權案件眾多,其在經營當中無奈對正在使用的喬丹商標的周邊注冊了一些商標,但從未使用這些周邊注冊的“防御商標”,且在邁克爾·喬丹提出本案訴訟之前,“喬丹公司”已經放棄、注銷部分商標,申請這些商標并無惡意。

爭議三:“喬丹”商標是否誤導消費者?

庭審過程中,邁克爾·喬丹方面給出了多份調查數(shù)據(jù),稱其分別于2012、2015在上海、北京等城市進行了市場調查,結果顯示,當詢問“您認為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有關系嗎?”,至少7成受訪者誤以為邁克爾·喬丹是代言人或者存在其他聯(lián)系,“喬丹公司”注冊爭議商標引發(fā)了公眾混淆誤認。

而商評委則認為,同一主體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業(yè)標志上所累積的商譽,應當具有延續(xù)性。相較于“喬丹公司”對相關標志的注冊以及持續(xù)使用,從雙方使用的廣泛性、持續(xù)性、唯一對應性等方面綜合考慮,本案難以認定公眾將“喬丹”或者其漢語拼音與邁克爾·喬丹的聯(lián)系強于“喬丹公司”。

“喬丹公司”也強調,其所有宣傳均稱“喬丹體育民族品牌”,與邁克爾·喬丹及其代言公司相區(qū)別。其經營二十多年已擁有上億用戶,爭議商標是對自身商譽的延續(xù)注冊。

爭議四:喬丹本人是否曾怠于行使權利?

本案的另一個爭議點在于,邁克爾·喬丹是否具有怠于保護其主張的姓名權的情形。

“喬丹公司”與“喬丹”有關的商標最早注冊于1991年。2009年11月,喬丹公司已經在美國NBA賽場進行廣告宣傳,然而邁克爾·喬丹直到2012年才主張姓名權。在“喬丹公司”方面看來,邁克爾·喬丹長達20年時間內,怠于行使權利。

該觀點也受到了商評委方面的支持,其表示,商標法規(guī)定,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2014修訂后的商標法第45條也有相關規(guī)定。

“5年的意思就是,因在先權利人懈怠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商標注冊人對其商標權利的確定性產生合理信賴。”商評委稱“喬丹公司”已有數(shù)10件喬丹系列商標取得注冊超過5年,耐克公司曾對其中數(shù)件商標提出異議復審,放棄后續(xù)的行政訴訟程序。

商評委還表示,“喬丹公司”申請注冊并開始大規(guī)模持續(xù)使用喬丹商標的時間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后,至2012年邁克爾·喬丹提出姓名權主張時,“喬丹公司”使用喬丹商標的產品已經在行業(yè)內名列前茅,“喬丹公司”對商標法律的信賴、持續(xù)大量使用喬丹商標,使其形成顯著價值,相關利益應歸屬為商標使用人。

而邁克爾·喬丹方面則回應稱,耐克公司一直在對“喬丹公司”商標申請?zhí)岢霎愖h(注:邁克爾·喬丹在上世紀90年代便將自己的相關權益獨家許可了耐克公司),但是耐克公司是以公司自己的名義提出異議,并不需要就這些具體事項事先獲得邁克爾·喬丹的許可。

各方激辯四個小時后,法庭宣布閉庭,案件并未當庭宣判。

文章標簽:  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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