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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冒牌雞”,判刑又罰款

來源:半島網(wǎng)-半島都市    發(fā)布時間:2016-03-21 02:06:00  瀏覽:1265

即墨倆男子銷售假冒偽劣雞產(chǎn)品,均被判刑處罰金

自2011年起,即墨男子周某某雇用隋某某,在未經(jīng)許可的情況下,將雞產(chǎn)品包裝更換成青島某公司品牌的包裝,并向多個超市銷售牟利。近日,記者從即墨市人民法院獲悉,經(jīng)審理,周某某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隋某某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5年6月1日9時許,即墨市公安局民警根據(jù)報案人提供的線索,在周某某租賃的冷庫內當場查扣假冒的青島某公司品牌的單凍雞翅根8袋、單凍雞翅中86袋、單凍雞胗8袋以及封口機一臺等涉案物品。根據(jù)現(xiàn)場調查,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2011年以來,被告人周某某先是伙同他人,后又雇用被告人隋某某在其經(jīng)營的公司里,未經(jīng)青島某公司的許可,將其他品牌的雞產(chǎn)品包裝,利用封口機、打碼機等工具更換成青島某公司品牌包裝,然后向多個超市銷售其生產(chǎn)加工的假冒單凍雞翅根、單凍雞胗、單凍雞翅中等雞產(chǎn)品牟利。”辦案法官介紹,根據(jù)調查,其中周某某加工、銷售假冒的單凍雞翅中價值人民幣20余萬元;隋某某參與加工、銷售的假冒單凍雞翅中價值人民幣12萬余元。

法院查明,青島某公司品牌商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為肉制品、豬肉制食品、魚制食品、蝦制食品、雞肉制食品、死家禽、豬肉、魚(非活的)、蝦(非活)、肉罐頭、蛋、水果罐頭、熟水果、干水果、腌制蔬菜、熟蔬菜、干蔬菜(截止),商標注冊有效期限至2018年8月13日,目前仍在有效期內。

而經(jīng)青島某公司的查驗,2015年6月1日經(jīng)即墨市公安局查扣的標識為青島某公司品牌的雞肉產(chǎn)品不是該公司生產(chǎn),在周某某店內查扣的標識為青島某公司品牌的包裝物亦非公司允許生產(chǎn),均為假冒該商標的產(chǎn)品。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隋某某的行為違反國家商標管理制度,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是犯意提出者和假冒行為的主要實施者,是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應予以從輕處罰。”辦案法官表示,鑒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且周某某繳納部分罰金,隋某某繳納全部罰金,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據(jù)了解,最終,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人隋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文章標簽:  商標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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