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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的法院調解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08:17:00  瀏覽:2854
  

法 院調解,即司法調解,是人民法院結案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結案方式大致有三種:判決、裁定和調解。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案件的審 理程序即告結束。以調解方式結束案件的審理,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協(xié)議,制作了調解書并已經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從而結束 案件的審理程序。

一、法院調解——解決商標糾紛的有效途徑

通常遇到商標侵權糾紛,人們馬上會想到上法院,打官司。對于大多數的企業(yè)或個人來說,打官司畢竟是一件耗時間、費精力、需要經濟財力支持的事情。而法院調解不需要履行嚴格的法律程序,采取調解方式解決商標糾紛,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益處:

1.調解不傷“面子”



有 些侵犯商標權行為的發(fā)生,行為人是非故意的?;蛘哒f在侵犯商標權糾紛中,過失侵權比較普遍,比如因商標近似構成了侵權、外觀設計相近似構成了侵權,都可能 是由于過失引起的。對此,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出發(fā),對侵權行為應予禁止,但對侵權人而言,有時顯得不太公正。如果一味強調判決停止侵權,賠償由于侵權所造 成的損失,當事人有時就很難接受。如果經過庭審,被告人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之后,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調解結案,或者訂立許可合同,向權 利人支付費用,或者主動停止侵權行為。這樣既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傷侵權行為人的“面子”。

2.調解使商業(yè)秘密不致二次泄露

在 商標權糾紛案件中,有不少糾紛涉及當事人的技術秘密或者經營信息,這些案件,經過公開開庭、證據交換、技術鑒定以及當庭質證等審判活動,二次泄密的情況時 有發(fā)生。對于這種情況,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有擔憂。而通過及時調解結案,可以免去當事人這種憂慮。比如,前些年發(fā)生的美國通用汽車公司與德國大眾公司由于 高級管理人員跳槽引發(fā)的侵犯商業(yè)秘密案,經過多年訴訟后,最終也是以當事人雙方和解結案的。



3.調解可以盡快結案,符合市場經濟的效率原則

當 事人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糾紛,在平等的競爭環(huán)境下生存發(fā)展。因此,商標權糾紛案件的久拖不決,從時間上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是難以估量的。一個新的具有商 標權權利的產品上市,一旦遇到侵權,官司一打幾年,官司打贏了,市場卻失去了。對權利人而言,這種官司贏得毫無意義。當事人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可以迅速 化解矛盾,免除訟累,集中精力在市場上進行新的發(fā)展。

4.調解有利于執(zhí)行

法 院判決得不到有效執(zhí)行,已成為嚴肅執(zhí)法的一大難題。商標權糾紛案件中,在當事人思想不通的情況下,最難執(zhí)行的判決內容就是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 而糾紛一旦通過調解解決,執(zhí)行這些屬于判決主文的內容就基本不是難題了。有的侵權人在調解過程中就主動向對方賠禮道歉,主動停止侵權行為或者支付應付的費 用,避免了強行判決后,又重新進行艱難漫長的執(zhí)行程序。①



二、法院調解的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院調解的原則有以下三個:

1.自愿原則

《民 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調解達成協(xié)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根據以上規(guī)定, 自愿原則,首先是程序上的自愿,商標糾紛案件進行調解,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或者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另一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必須是雙方當事人都自 愿接受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經勸說仍不同意調解,法院則不能強行調解,而只能進行審判。這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在程序上的訴訟權 利。當事人有權申請或接受調解,也有權拒絕調解;法院審判人員必須尊重并保障當事人自由行使這些訴訟權利。其次是實體上的自愿,即是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 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時,當事人對自己認為是應有的合法實體權益,是否處分以及處分多少,即讓不讓步以及讓步多少,也必須完全出于當事人真正自愿,任何人包括主 持調解的審判人員都不得強迫或者施加壓力迫使當事人在實體權益上讓步,或者迫使其讓多少。這是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必須得到尊重和保 障。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在實體權益上讓步,未能協(xié)商一致,達不成調解協(xié)議,則應采取審判方式,依法判決,而不能強行調解或久調不決。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

《民 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這是法院調解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的法律 依據。法院調解是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依法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一種方式,必須貫徹以事實為根據的法制原則,不能在事實未審明,是非責任不分清的情況下“和稀泥”。只有在查明了當事人之間商標糾紛的事實和發(fā)生爭議的原因、經過與爭執(zhí)的焦點,才能有針對性地進行調解工作。

3.合法原則

《民 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這是法院調解的合法原則的法律依據之一。法院調解和法院判決一樣是訴訟活動,是法院審理民事 案件的一種形式和方法。因此,法院調解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渡虡朔ā芳捌鋵嵤l例,以及有關行政解釋、司法解釋等實體法律規(guī)范,既是正 確判決商標糾紛案件的準繩,也是正確調解商標糾紛案件的準繩。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的協(xié)議,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實體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有權而且必須對當事 人達成的協(xié)議內容進行審查。凡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損害他人的利益的,也即合法的調解協(xié)議,應予以確認。否則不予批準,調解不能成立。

為 了保障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不違反實體法律規(guī)定,自然要求法院調解在程序上也不得違反程序法,法院調解的組織、步驟、方法等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程序 上的合法,是實體上合法的保障。如果法院調解違反法定程序,例如,違背當事人自愿原則,強迫調解,強迫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經審查屬實 的,法院應當再審。

三、法院調解的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章的規(guī)定,我國法院調解的程序大致可分為:調解的開始、當事人協(xié)商和調解的結束三個階段。

1.法院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商標糾紛案件應由當事人申請調解而開始;或者由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而開始;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建議調解,雙方當事人同意而開始。

2.當事人協(xié)商

當事人在有關法律原則和具體法律規(guī)范的指導下,協(xié)商解決爭議的具體方案,可以以法院提出的調解方案為基礎進行協(xié)商,也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或協(xié)助調解人員提出解決爭議的方案為基礎進行協(xié)商。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達成調解協(xié)議。

3.調解結束

調解結束,是指在法院主持下,經過做調解工作和雙方當事人反復協(xié)商的結果而結束法院調解,法院調解的結果有三種情況,因此,法院調解結束的形式也有三種:

(1)調 解成立,制發(fā)調解書而結束調解,終了訴訟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調解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因此,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 人自愿協(xié)商一致,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其內容經法院審查確認合法,則應由法院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結束調解,終了訴訟程序。(2)調解成立,制作調解筆錄,雙方當事人和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以及有關人員都在調解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結束調解,終了訴訟程序。(3)調 解不成,及時審判,從而結束法院調解程序。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未能達成協(xié)議,或者所達成的協(xié)議不合法,經法院指出當事人又不愿改正的,或者 調解書送達時一方和雙方當事人翻悔、拒絕簽收的,都屬于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以判決的 形式結束法院調解。

四、法院調解的效力

法院調解的效力,是指法院主持并制作的調解筆錄或調解書依法定程序生效后的法律后果。法院調解是訴訟上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一種形式,因此法院調解一成立,就和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具有同等的既判力、約束力和執(zhí)行力。具體表現于下列幾個方面:

1.終了訴訟程序

法 院調解的調解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調解的這種法律 效力,在程序上的后果和生效判決一樣,首先就是終了訴訟程序。非經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不得撤銷、變更或者再行調解、審理和判決。

2.確認權利義務關系

由于法院調解和法院判決一樣,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解決民事案件的一種法定方式,因此一旦法院調解成立,不但終了訴訟程序,而且還排除當事人爭議,確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各自照此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3.不得再行起訴

法院調解的調解筆錄和法院調解的調解書,一旦生效,即為解決這一糾紛的權威性的法律文書,具有排他性,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同一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

4.不得提起上訴

法院調解成立,是在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自愿達成協(xié)議的,而且生效前當事人又有權利翻悔,因此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簽收后,一般不存在不服而需要提起上訴的問題。同時,法律也不允許在生效后再翻悔,不允許對生效的調解筆錄或調解書提起上訴。



5.可以強制執(zhí)行

法 院調解成立,由于調解協(xié)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自愿達成的。因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而不需要執(zhí)行程序。但是,也有少數不能自覺履行調 解協(xié)議所確認的義務,因此,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人民法院則可以以生效的調解書或調解筆錄作為強制執(zhí)行的根據,采取強制措施, 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以保障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如果法院調解的調解協(xié)議產生于二審或再審程序,則法院調解成立后,即調解協(xié)議生效后,原生效判決、裁定或原生效調解筆錄和調解書都視為被撤銷,失去法律效力。


① 程永順.調解:解決糾紛的上“上策”

.《中國知識產權報》2003年3月12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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