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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五花馬”商標糾紛案的前前后后

來源:中華商標雜志    發(fā)布時間:2016-09-18 03:24:00  瀏覽:2525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花馬公司”)是來自于寶島臺灣的著名大型水餃主題中餐廳,主要營業(yè)項目有水餃類、面類、蒸煎類、湯類等,其“五花馬”商標在海峽兩岸均享有較高知名度。2013年年底,該公司欲在香港申請注冊“五花馬”商標時發(fā)現(xiàn),早在2010年,該商標就已被臺灣自然人邱家豪在香港搶先注冊,且其注冊商標標識與五花馬公司經(jīng)過獨特設計的商標圖案基本相同,搶注的惡意非常明顯。

五花馬公司遂委托代理機構代理本案,于2014年2月28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知識產(chǎn)權署提出針對邱家豪搶注的商標的無效宣告案件,香港知識產(chǎn)權署于2016年2月4日作出了審查決定,決定本無效宣告的申請成立。

二、主要做法與經(jīng)驗

五花馬公司提出無效宣告的理由為: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商標轉讓的復制和摹仿,其與申請人商標的相同并非偶然,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搶注,已經(jīng)對申請人商標的利益造成了侵害。為此,五花馬公司向香港知識產(chǎn)權署提供大量證據(jù),包括:證明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的證據(jù);申請人的商標是經(jīng)過獨創(chuàng)設計、具有獨特含義、且在臺灣與中國大陸均已核準注冊的證據(jù);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近乎完全相同,具有明顯的惡意;爭議商標的申請人邱家豪與五花馬公司處于同一地域,具備知曉申請人在先使用的商標的可能性;邱家豪還曾于中國大陸搶注或嘗試搶注多個不同臺灣知名品牌的商標,包括有:ACER宏基計算機;大家源;SYNCO新格實業(yè);烹大師;以及申請人的五花馬商標,此等行為不符合商業(yè)行為標準和誠信原則,而且某種程度上可反映商標擁有人申請爭議商標時的精神狀態(tài),申請人不幸成為了眾多受害企業(yè)中的其中一個。

五花馬公司在2014年2月28日對題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在2015年12月9日出席了聆訊,香港知識產(chǎn)權署于2016年2月4日作出了審查決定,決定本無效宣告的申請成立。

三、典型意義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應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

由于兩岸三地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常有中國大陸的知名企業(yè)在香港地區(qū)申請注冊時商標才發(fā)現(xiàn),該商標已經(jīng)被他人搶注。此種情況下,由于對香港地區(qū)的有關法律不熟悉,或誤認為維權成本過高、時間過長等,被搶注的企業(yè)可能會選擇放棄維權,或更換商標。

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看出,商標在香港地區(qū)被搶注的,應當積極進行維權,收集在先使用的證據(jù),或他人惡意的證據(jù),向香港知識產(chǎn)權署提交,并在收到聆訊通知時做好充分準備并出席,誠實的向審查員陳述事實、證據(jù)和請求,有效維護己方的商標權利。

文章標簽:  商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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