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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注冊商標鬧的:“老奶奶”不讓“徽祥老奶奶”吃堅果

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08-30 02:07:00  瀏覽:1153

同處安徽省的兩家以炒貨為主營業(yè)務的合肥市老奶奶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合肥老奶奶)與安慶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安慶老奶奶),圍繞著注冊在精制堅果仁等商品上的1件“徽祥老奶奶及圖”商標而對簿公堂。日前,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所作對“徽祥老奶奶及圖”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

據(jù)了解,該案訴爭商標為第7546982號“徽祥老奶奶及圖”商標,由合肥市肥西縣馬大姐農(nóng)副產(chǎn)品經(jīng)銷部于2009年7月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9類精制堅果仁、加工過的花生、加工過的瓜子、加工過的松子等商品上。2011年3月,該商標轉讓至合肥老奶奶名下。

2015年5月,安慶老奶奶針對訴爭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主要理由為,訴爭商標與其引證商標“老奶奶”在識別主體、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呼叫及含義等方面均高度近似,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其與合肥老奶奶同處于安徽省,二者屬同行業(yè)地域競爭者,訴爭商標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安慶老奶奶的商號權,同時還會造成不良影響。

合肥老奶奶答辯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也不構成對引證商標的摹仿和抄襲,更不會導致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

據(jù)了解,引證商標一為第7249240號“老奶奶”商標,引證商標二為第7249234號“老奶奶”商標,均由安慶老奶奶于2009年3月提出注冊申請,并均被核定使用在第29類精制堅果仁、加工過的花生、加工過的瓜子等商品上。

2015年12月,商評委以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合肥老奶奶不服商評委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在商標構成要素、整體外觀、顯著識別部分以及呼叫和含義上具有明顯差異,不構成近似,即使兩引證商標具有知名度也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另外,訴爭商標經(jīng)過宣傳和使用已經(jīng)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會造成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據(jù)此,其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安慶老奶奶辯稱,訴爭商標完整包含了兩件引證商標的文字部分,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兩引證商標經(jīng)過安慶老奶奶長期大量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而訴爭商標并未通過使用取得知名度。另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此前在(2015)高行(知)終字第4385號判決中,已經(jīng)對該案類似情形作出與商評委裁定相同的認定。據(jù)此,安慶老奶奶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合肥老奶奶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訴爭商標“徽祥老奶奶及圖”包含了兩件引證商標中的文字“老奶奶”。該案中,合肥老奶奶并未提交訴爭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jù),而安慶老奶奶提交的代理合同、協(xié)議書、媒體報道、榮譽證書能夠證明兩引證商標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判斷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考量的因素應與(2015)高行(知)終字第4385號判決基本相同,該案的裁判尺度應當與上述判決同一。綜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易導致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并據(jù)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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