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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文字就一定侵權嗎?

來源:中國工商報    發(fā)布時間:2016-05-17 06:16:00  瀏覽:2328

使用了滴滴注冊商標文字的滴滴打車服務被法院判決不侵權,而使用了立白注冊商標文字的haolibai好立白洗衣液就被法院認定為侵權商品。那么,其中的玄機和奧妙是什么?今日小編帶來一篇文章,為您解疑答惑。

近日,發(fā)生在中科聯(lián)社研究院與京東世紀貿(mào)易公司、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以下統(tǒng)稱京東公司)之間有關京東小金庫的商標侵權糾紛訴訟引起社會關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京東公司使用京東小金庫標識的行為不侵犯原告中科聯(lián)社研究院的小金庫商標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實際上,同中科聯(lián)社研究院與京東公司商標權糾紛官司相似的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見,我們經(jīng)常會遇到某人或某公司因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而惹訴上身的情形。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同一類型案件中,被告在訴訟中有勝有負。例如,使用了滴滴注冊商標文字的滴滴打車服務被法院判決不侵權,而使用了立白注冊商標文字的haolibai好立白洗衣液就被法院認定為侵權商品。那么,其中的玄機和奧妙是什么?筆者在此談談自己的觀點。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判斷商標性使用的標識是否侵犯另一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標準主要有兩點:一是判斷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與被控侵權標識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假如兩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即可認為不構(gòu)成侵權(馳名商標跨類別保護情況除外);二是在兩者使用商品或服務構(gòu)成相同或類似后,需要進一步判斷兩個商標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從而判斷侵權與否。

在“京東小金庫”案件中,中科聯(lián)社研究院的第9787284號小金庫xiaojinku 漢字、拼音及圖形組合商標注冊在第35類,核定使用服務項目包括為消費者提供商業(yè)信息和建議(消費者建議機構(gòu))、貨物展出、數(shù)據(jù)通訊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樣品散發(fā)、工商管理輔助等;第12360768號小金庫文字商標也注冊在第35類,核定使用服務項目包括進出口代理、表演藝術家經(jīng)紀、商業(yè)企業(yè)遷移、開發(fā)票、特許經(jīng)營的商業(yè)管理等。上述兩個商標的注冊類別與京東小金庫標識使用的金融理財服務類別明顯不同,因此不符合一般商標侵權的構(gòu)成要件,可以直接認定“京東小金庫”不侵權。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中科聯(lián)社研究院的第12071358號積金匯小金庫文字商標注冊在第36類,其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包括保險、發(fā)行有價證券、共有基金、公積金服務、經(jīng)紀、擔保、募集慈善基金等,這與京東小金庫標識使用的金融理財服務在類別上是構(gòu)成近似的。那么,此時就需要判斷二者本身是否構(gòu)成近似并產(chǎn)生混淆。

事實上,積金匯小金庫商標很難被認定為與京東小金庫標識構(gòu)成近似。理由是:“小金庫”一詞不僅是一個通用詞,而且具有與資金相聯(lián)系的通用含義(或第一含義),這導致該商標的顯著性只能體現(xiàn)在“積金匯”這個臆造詞上。換言之,假如僅僅以“小金庫”3個字注冊指定使用在金融服務上的商標,極有可能因缺乏顯著性而不被核準。因此,積金匯小金庫商標與京東小金庫標識的識別性實際上均不源于“小金庫”一詞,而是源于“積金匯”和“京東”兩個詞。正是基于此,朝陽區(qū)法院一審認定京東小金庫不侵犯積金匯小金庫商標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判斷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他人商標文字是否侵權的關鍵,就是該商標顯著性的強弱,雖然在此種類型的侵權判斷中,兩個商標各自的使用情況、知名度等因素也需根據(jù)案件事實一并考慮。顯著性是商標必備的基本屬性,缺乏顯著性的商標是不得注冊的。同時,獲得注冊的商標也存在顯著性強弱的區(qū)別,而這種區(qū)別會給判斷商標是否被侵權帶來很大影響。

按照判斷商標近似的一般規(guī)則,以“××+(他人)商標文字”或“(他人)商標文字+××”的方式使用他人商標的,構(gòu)成商標近似。例如,在冰箱上使用東風海爾或海爾大地等商標會侵犯注冊在冰箱上的海爾商標,但即便小金庫是注冊在金融理財服務上的商標(現(xiàn)實中這一事實不存在),使用京東小金庫標識也不會被認定為侵犯小金庫商標權,因為該商標在金融理財服務上顯著性極弱,本身不具有商標的區(qū)分功能。

那么,在實踐中,我們應當如何理解和把握商標的顯著性呢?筆者認為其中有兩個層次的要點。

第一個層次是標識本身的顯著性。例如,獨創(chuàng)性圖案或臆造詞比常見圖案或通用詞具有更強的顯著性,此類標識作為商標注冊在任何商品或服務上都具有強顯著性。對于這樣的商標,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商標文字”或“商標文字+××”的行為是侵權的。

第二個層次是商標針對指定商品或服務時所具有的顯著性。例如,“蘋果”二字注冊在“果汁”上不具有顯著性,但注冊在“計算機”上則有很強的顯著性;“小米”二字注冊在金融服務上也具有很強的顯著性。對于此類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他人)商標文字”或“(他人)商標文字+××”的行為也會被認定為侵權。例如,“小米e貸”字樣使用在金融服務上會與同類服務上的小米商標沖突。相反,某些在其指定商品或服務上顯著性弱的商標,即使被他人使用也難以認定被侵權。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到的啟示是:在規(guī)劃和申請商標時,要重視對商標顯著性的考量和取舍。顯著性弱的商標,在申請過程中有不被核準的風險。前不久法院判決不予核準的創(chuàng)博亞太科技(山東)有限公司的微信商標申請,就是因為其在指定服務上沒有顯著性。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顯著性弱的商標,尤其是一些具有美好寓意的詞,在阻止他人對相同文字的合理使用時往往力不從心。前述案件中的中科聯(lián)社研究院曾以自己在洗發(fā)液等商品上注冊的無懈可擊wuxiekeji商標,指控聯(lián)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的洗發(fā)液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法院在判決中認定,被告對“無懈可擊”文字的使用,屬于對該詞固有含義的使用而非商標性使用,不構(gòu)成侵權。雖然某些顯著性弱的商標,可以通過長期使用而獲得更強的顯著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在區(qū)分商標權利人和他人權利范圍時,這種先天顯著性弱的商標就沒有缺陷了。

另外,關于商標顯著性的問題,還有一種相反的情況,就是已經(jīng)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也可能因為使用不當而導致顯著性減弱甚至喪失,這就是商標的通用名稱化。此種案例也不勝枚舉。

因此,商標的顯著性問題不僅是規(guī)劃和申請商標時需要重點考量的因素,也是使用商標時需要關注和考慮的問題。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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