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商標可以合法存續(xù)
來源:新浪司法 發(fā)布時間:2016-04-28 02:22:00 瀏覽:1388
4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組成了由副院長陶凱元擔任審判長的五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所涉及的10件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案件當事人有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庭上各方就“喬丹”商標是否侵權(quán)問題辯論了4小時之久,但最終結(jié)果并未當庭宣判。
因邁克爾·喬丹在2015年,不服68件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的二審判決,且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為由(二審判決遺漏邁克爾·喬丹有關(guān)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上訴理由)。
此案2012年開始,邁克爾·喬丹以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姓名權(quán),先后經(jīng)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得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的行政訴訟案件。
邁克爾•喬丹再審請求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爭議商標作出的裁定,責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就爭議商標作出裁定。
此次案件涉及的爭議焦點是,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quán), 4個小時的庭審時間里,各方圍繞“姓名權(quán)保護”的具體內(nèi)容、爭議商標注冊是否存在明顯主觀惡意等具體問題進行了陳述、舉證質(zhì)證和辯論。
邁克爾•喬丹方面認為,中文喬丹和對應的拼音作為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標識,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喬丹公司”注冊商標范圍,基本涵蓋了所有能夠指向邁克爾•喬丹的身份標識,甚至包括其家人姓名,顯然目的是利用商標引導消費者,具有攀附邁克爾•喬丹良好聲譽的惡意。
而喬丹公司方面則認為,喬丹和拼音喬丹并非申請人的姓名權(quán)客體,申請人是邁克爾·喬丹,對中文喬丹和拼音喬丹不享有姓名權(quán),并請求駁回再審,維持原審判決。
此案在公眾中的影響巨大,通過對網(wǎng)民們留言發(fā)現(xiàn),和筆者早些年一樣,以為該商標持有人的商品,和著名球星喬丹本人有密切關(guān)系的大有人在,因的確存在該商標在早期,有利用喬丹作為NBA球星進行宣傳的事實存在,80%的網(wǎng)友都覺得商標持有人有虛假宣傳的惡意,法院理應支持申請方喬丹一方的再審請求,另20%的網(wǎng)友雖沒有明確支持商標持有人,但提到了中國馳名商標同樣存在被國外惡意搶注的現(xiàn)象,表示可以接受“搶注”行為。
一直以來,西方國家對于中國在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保護方面,對中國一直持指責和批評態(tài)度,難道類似商標被搶注現(xiàn)象只發(fā)生在中國,其他國家沒有存在搶注中國著名商標的案例嗎?
大家網(wǎng)搜可以看到這樣一段文字內(nèi)容:折翅的“飛躍”法國人搶注了中國“飛躍”商標,曾經(jīng)叱咤全國的上海“飛躍”運動鞋,被法國人帕特里斯·巴斯蒂安(Patrice Bastian)在歐洲“搶注”,其原來是“飛躍”運動鞋的法國經(jīng)銷商,因“飛躍”鞋用的是硫化工藝,鞋子不易老化開裂,彈性好耐熱,最關(guān)鍵的是沒有使用有毒膠水,頗得國外消費者青睞。法國人看到“飛躍”鞋賣得很好,2006年在歐洲搶注了這個牌子,然后又將“飛躍”的板型改瘦加寬,改良帆布面,委托中國的企業(yè)生產(chǎn)?,F(xiàn)在“飛躍”在國內(nèi)的出廠價是17-18元,零售價35元,法國人在國外賣的“飛躍”平均每雙50歐元左右,約合人民幣500元左右,但作為品牌所有者的大孚公司、大博文公司拿不到什么好處。 在法文版的“飛躍”網(wǎng)站上,沒有提到中國此商標的擁有者,更沒有提到“飛躍”這個商標在中國早已經(jīng)聞名遐邇,受法律保護。
由此可見,并不是只有國人會惡意搶注別國的知名商標,西方國家也會,個種原因除了國內(nèi)商標所有人自身不注意品牌的國際保護以及經(jīng)營不善外,商業(yè)利益的驅(qū)使是商標被搶注的主要原因,外國商標被他國注冊,如果沒有強有力的證據(jù)支持,本國法院還是會是會偏向于本國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來處理的。
由此,相信看過庭審直播視頻的應該注意到,“喬丹“商標國內(nèi)所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審中,特別強調(diào)了2015年喬丹公司在福建省納稅第一名,且全國有6000多家專賣門店,從90年代開始給當?shù)靥峁┝藬?shù)以萬計的就業(yè),在社會貢獻的價值評判方面應當法庭予以考慮。其他方面的法律問題筆者不做評判,但對于公共利益方面的價值考量方面,筆者不贊同“喬丹”商標被隨意撤銷,因并沒有損害“公共利益”。
筆者不贊同撤銷,未必就是認可“喬丹”商標所有人當初申請注冊“喬丹”商標不存在“惡意”,在商業(yè)運營過程中不存在誤導消費者從中獲利的事實存在。所以具體是否應被撤銷也看“喬丹”商標在商業(yè)運營中“惡意”以及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有多大,且該商標也并未給“喬丹”本人造成多大的損害。
2013年的一則標題為《廈門姚明與巨星姚明糾紛姚明織帶獲準商標注冊》的新聞,記述了成立于2004年10月22日廈門姚明織帶飾品有限公司的創(chuàng)始人本人名字也叫姚明,在公司成立之初就開始了和籃球巨星姚明兩人有關(guān)“姚明”二字的商標糾紛,持續(xù)了9年,最終在2013年廈門姚明織帶被準許注冊“姚明”商標。姚明織帶最終獲得商標注冊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所涉及的領(lǐng)域與球星姚明關(guān)聯(lián)度不大,且使用商標時按照法律正常經(jīng)營也并非惡意炒作;二,本身該商標注冊人本人姓名也為“姚明”。
“喬丹”案最終判決如何我們暫且不猜測,但最高人民法院準許媒體網(wǎng)絡公開直播,確有著以下深刻的積極意義。
一、彰顯法制治國、審理公開透明的理念
1、通過公開庭審,讓全體公民心目中莊嚴神圣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神秘面紗”予以揭去,讓普通大眾了解目前中國的庭審水平。
通過網(wǎng)絡視頻直播,除了直觀的讓大眾看到最高院法庭的內(nèi)部布局,看到法官的標準著裝和儀態(tài),主要是通過庭審直播可以對我國法院開庭庭審的程序環(huán)節(jié)以及流程的全面了解。
2、對于具有國際影響的大案進行直播,具有重大意義
通過庭審將案件爭議焦點以及原被告雙方的證據(jù)、法庭辯論、雙方在法律以及事實方面的論述直觀的呈現(xiàn),有助于幫助普通公民對于整個案件有個客觀的充分了解,對于法院的判決結(jié)果知道所以然。
3、糾正國際上對中國法治水平的偏見和負面評價
通過直播庭審,將中國法院審判程序主動透明的展現(xiàn)給國外同行和媒體,這樣,有助于國際上對于中國的法官、律師等法律職業(yè)者的水平有一個充分了解,這樣有利于國際社會對于本案的判決結(jié)果,有一個相對公平的評價。
二、商標注冊領(lǐng)域的普法宣傳
通過直播庭審,可以對于國內(nèi)商品經(jīng)營者在商標注冊方面有一個法律風險的合理評判,提示商標注冊者了解到以下不當方式的注冊商標的法律風險和經(jīng)營風險。
1、面臨被撤銷或宣告無效的風險
“喬丹”案是企業(yè)搶注明星姓名為商標,面臨的是被申請撤銷的風險,它因“有打名人效應“擦邊球的明顯故意行為,以借助明星的知名度更容易被消費者認知的目的,在品牌運營中會帶來明顯的商業(yè)利益,但這是把“雙刃劍”潛在著的很大法律風險。
2011年11月25日,喬丹公司在A股上市的申請獲得通過,并計劃于2012年3月底掛牌上市。但企業(yè)在2012年2月因商標被申請撤銷涉訴,推遲了喬丹公司IPO(首次公開募股)進程。
“MLGB”這個違背“公序良俗”的商標被注冊通過,2016年8月也已經(jīng)面臨著被商標復審委裁定宣告無效的風險,以上都是商標注冊者為當初的“惡意”買單是“咎由自取”。
2、公權(quán)力機關(guān)在履行職務時應持有“審慎”的態(tài)度
本案為行政訴訟,如果商標評審委當初在核準通過商標注冊時,以足夠“審慎”的態(tài)度嚴格執(zhí)行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類似于“喬丹”以及“MLGB”被通過注冊成為商標的事實就不會發(fā)生,所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申請人的尷尬也就不會發(fā)生。
以上是筆者對于“喬丹”商標案的一點個人觀點,我們期待著最高人民法院“謎底”揭開的這一天。
律師簡介
孟玉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通過證券從業(yè)資格全五門考試,擅長公司法、合同法、婚姻家事等領(lǐng)域的訴訟、仲裁業(yè)務,論文《游艇業(yè)人身損害侵權(quán)賠償》,熟悉進出口貿(mào)易、基金業(yè)、融資租賃等業(yè)務。
文章標簽: 喬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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