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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侵犯了飛人喬丹姓名權?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4 08:00:00  瀏覽:3442
(原標題:誰侵犯了飛人喬丹姓名權?)

誰侵犯了飛人喬丹姓名權?

誰侵犯了飛人喬丹姓名權?

新聞背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進行公開宣判,綜看再審結果,一是確定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在先姓名權,中文“喬丹”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二是認定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QIAODAN”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相關圖形組合商標未損害飛人喬丹的在先姓名權,喬丹體育公司可以繼續(xù)使用。

1.喬丹體育和飛人喬丹在爭論什么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對于10件相關商標作出再審判決,其中3件支持了飛人喬丹。宣判后,飛人喬丹發(fā)表聲明稱“中國的消費者有權知道喬丹體育公司及其產品和我并沒有任何關聯(lián),沒什么比保護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事實上,在我國類似“喬丹”商標的侵權案例還有很多,那么如何認定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損害他人的姓名權呢?

“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持續(xù)時間長,雙方提交的證據(jù)繁多,僅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中列出的案件爭議焦點就涉及八個具體問題,很多關注這個案件的網友看到最后仍然困惑,喬丹體育公司和飛人喬丹到底在爭論什么?

雙方爭論的焦點在于,MichaeloJeffreyoJordan(飛人喬丹的英文全名)是否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

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如果認定飛人喬丹對“喬丹”享有姓名權,那么喬丹體育公司申請注冊的有關“喬丹”的商標即侵犯了飛人喬丹的姓名權。

喬丹體育公司在發(fā)展過程中,不僅申請注冊了中文“喬丹”商標,同時將拼音“QIAODAN”“qiaodan”及相關圖形均申請注冊,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并不局限于鞋、帽、服裝,甚至在體育活動器械、游泳池(娛樂用)、旱冰鞋、酒精飲料、圣誕樹裝飾品等均申請注冊,同時喬丹體育公司的關聯(lián)公司同樣申請注冊了大量相關商標,因此“喬丹”系列商標案涉及的不僅僅是中文“喬丹”商標,而且涉及到拼音“QIAODAN”“qiaodan”及相關圖形。

2.飛人喬丹與“喬丹”有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

判斷“喬丹”和“QIAODAN”,究竟誰侵犯了飛人喬丹的姓名權,關鍵在于誰與飛人喬丹有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具體到“喬丹”商標案中,就在于飛人喬丹能否就其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譯名享有姓名權。

判斷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姓名權,應滿足三個條件:一是該姓名在我國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二是相關公眾使用該特定名稱指代此人,三是該名稱與自然人之間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

飛人喬丹對于籃球運動愛好者應該說是非常熟悉的,亦為相關公眾所熟悉。由于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異以及為了便于稱呼,我國相關公眾通常習慣于以外國人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譯名來指代、稱呼該外國人,而不會使用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譯名,有時甚至對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譯名不了解、不熟悉。因此,在判斷外國人能否就其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譯名主張姓名權保護時,需要考慮我國相關公眾對外國人的稱謂習慣。飛人喬丹的英文全名是MichaeloJeffreyoJordan,其對應的中文全名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大量的報道表明,在我國,相關公眾多以“喬丹”來指代“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而且飛人喬丹的影響力已經不再只局限于籃球領域。但根據(jù)現(xiàn)有事實,無法證明相關公眾認為拼音“QIAODAN”“qiaodan”及相關圖形與飛人喬丹有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

在判斷在先姓名權與注冊商標權是否存在權利沖突時,既不能因商標中包含僅部分人知悉的自然人的姓名就認定存在權利沖突,也不能因自然人主張的姓名與該自然人未形成唯一的對應關系認定不存在權利沖突。由于重名的現(xiàn)象大量存在,姓名與自然人之間難以形成唯一的對應關系,如果要求自然人對姓名權的保護以唯一對應為前提,難免過于苛刻。

由于飛人喬丹提交的證據(jù)只能證明中文“喬丹”與飛人喬丹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從而認定中文“喬丹”商標侵犯了飛人喬丹的在先姓名權,而拼音“QIAODAN”商標卻未與飛人喬丹的姓名權構成權利沖突。

3.申請注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姓名權

姓名權是一種普遍的民事權利,公民享有姓名權,姓名權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人身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通過代言等方式獲得經濟利益,這是法律許可的。2001年頒布實施的商標法第31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該規(guī)定僅對在先權利進行了概括規(guī)定,對于商標法有特別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依據(jù)商標法予以保護,對于商標法未特別規(guī)定的,依據(jù)民法或其他法律應當予以保護的,應給予保護。民法通則第99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因此,姓名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應屬于“在先權利”的一種。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該商標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

通常情況下,當相關公眾在看到某一商標時會自然聯(lián)想到某人的姓名,并認為該商標或該商標所使用商品的提供者與該人有關聯(lián)時,才有可能給該人的姓名權造成損害,故在判斷某一商標是否會損害他人姓名權時,應當考慮該姓名權人的知名度。

延伸閱讀

公眾誤認使得名人維權勢在必行

在我國,類似“喬丹”商標的侵權事件還有很多,一些已經通過訴訟進行維權,如“喬治·阿瑪尼”商標爭議案,“易建聯(lián)”商標爭議案等。申請注冊商標時將享有較高知名度的特定自然人的姓名用于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將該商品與該自然人產生聯(lián)系,認為二者之間存在關聯(lián)。中文“喬丹”商標僅為“喬丹”文字,相關公眾看到該商標,容易聯(lián)想到飛人喬丹,可能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及品質保證發(fā)生混淆,進而侵犯了喬丹的“潛在財產收益”,從而損害了喬丹的姓名權。

一些企業(yè)利用公眾可能產生的誤認,壯大自己的品牌,推銷自己的商品,在這種情況下,申請注冊商標就可能存在主觀上的惡意。喬丹商標案件中,喬丹體育公司對其為何申請注冊中文“喬丹”商標的解釋有很多,但都無法稱之為合理的解釋。相反證據(jù)卻表明,喬丹體育公司在明知飛人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未獲得飛人喬丹本人的許可或授權,擅自注冊了中文“喬丹”商標,且放任相關公眾誤認為使用“喬丹”商標的商品與飛人喬丹存在特定聯(lián)系,甚至喬丹體育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還將飛人喬丹的兩個孩子的姓名也注冊了多件商標,這使得其主觀惡意更加明顯。

申請注冊商標是否具有惡意是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考量因素。喬丹體育公司對其申請注冊中文“喬丹”商標無法給出合理解釋,有違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再如被撤銷的“易建聯(lián)YIJIANLIAN”商標,其申請的商家將意思解釋為“容易建立聯(lián)系的簡稱”,就有牽強附會之嫌,其主觀難言善意。

(原標題:誰侵犯了飛人喬丹姓名權?)

文章標簽:  喬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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