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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相關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8 07:08:00  瀏覽:4110
問:對違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相關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答:根據(jù)《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集體商標



(一)集體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



(二)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但該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拒絕依據(jù)其章程接納為會員的;



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的,欲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但該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禁止的。



(三)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fā)生變化的,而注冊人未及時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的;



(四)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相關手續(xù)后,仍不可使用該集體商標的;

文章標簽:  證明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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