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著作權管理若干規(guī)定[修正]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1 09:47:00 瀏覽:359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
發(fā)布日期:2002-4-1
執(zhí)行日期:2002-4-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條?。康暮鸵罁?jù))
為了加強著作權管理,保護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傳播者的合法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促進本市對外科技、經濟、文化合作與交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ㄟm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使及其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主管和協(xié)管部門)
上海市版權局(以下簡稱市版權局)是本市著作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guī)定的具體實施。
各級工商、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公安、海關、科學技術、教育、技術監(jiān)督、對外經濟貿易、測繪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四條?。ò鏅啾Wo協(xié)會)
上海版權保護協(xié)會是依法維護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傳播者的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法人,在市版權局的指導和監(jiān)督下,按照其章程開展著作權業(yè)務培訓與學術交流,提供著作權業(yè)務咨詢。
第五條?。ㄖ鳈噢D讓)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部分轉讓,也可以全部轉讓。轉讓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六條?。o主著作權的行使)
享有著作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法定保護期內,由市版權局代表國家行使。
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法定保護期內,由下列組織代為行使:
(一)作者生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由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行使;
(二)作者生前是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由市版權局代表國家行使。
市版權局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代為行使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應當提前發(fā)布公告,并將作品使用報酬上交國庫。
第七條?。ǚǘㄔS可使用作品的報酬支付)
報社、雜志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錄音制品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需要支付報酬的同,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付酬標準,在使用前或者自使用作品之日起 30日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姓名或者地址不詳?shù)?,可以通過下列組織轉付:
(一)使用音樂作品的報酬,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駐上海辦事機構轉付;
(二)使用其他作品的報酬,由市版權局指定的機構轉付。
舉辦營業(yè)性組臺演出的,應當由演出組織者支付報酬。
第八條 (商業(yè)經營活動使用作品的報酬支付)
在商業(yè)經營活動中,通過技術設備使用他人作品的,經營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九條?。ㄗ髌返怯浬暾埮c受理)
本市實行作品自愿登記制度。除計算機軟件作品以外,其他作品的著作權人向市版權局或者其指定的登記機構(以下統(tǒng)稱作品登記機構)申請作品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出版物等復制件;
(二)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批準設立、登記注冊證明;
(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核查。對超過著作權法定保護期的作品和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作品登記機構不予登記;對準予登記的作品,由作品登記機構發(fā)給申請人作品登記證。
如無相反證明,作品登記證可以作為著作權人主張權利的證明。
作品登記機構應當對自愿登記的著作權人及其作品予以公告。
第十條?。ㄗ髌返怯浀某蜂N)
作品登記機構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作品登記。收回作品登記證:
(一)作品登記資料與司法判決、仲裁裁決或者事實情況不相符的;
(二)已登記的作品超過著作權法定保護期的;
(三)申請人申請撤銷原作品登記的。
第十一條?。ㄗ髌返怯涃Y料的查詢)
作品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作品登記資料,并向公眾提供作品登記資料查詢服務。查詢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版權局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二條?。ㄖ鳈噘|押合同的登記與生效)
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市版權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質押合同登記的程序和內容,按照國家版權局有關管理規(guī)定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ㄒ粝裰破贰㈦娮映霭嫖锏氖褂茫?/p>
未經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制作者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復制、發(fā)行。
音像出版單位和電子出版單位出版時聲明供家庭專用的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不得用于營業(yè)性播放。
第十四條?。ň惩庾髌烦霭婧贤牡怯洠?/p>
圖書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著作權人的圖書和電子出版物,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向市版權局辦理出版合同登記。
第十五條?。ň惩庾髌窂椭坪贤牡怯洠?/p>
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接受委托,復制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組織和個人制作的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應當與復制委托人訂立委托復制合同,并在復制的15日前向市版權局辦理委托復制合同登記。
第十六條 (出版、復制和播放合同的登記程序)
市版權局應當自收到根據(jù)本規(guī)定第十四、十五條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暮贤掌?5日內,對合同的有關著作權內容進行核實。經核實未發(fā)現(xiàn)有侵犯著作權內容的,予以登記;發(fā)現(xiàn)有侵犯著作權內容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合同登記辦理人。
市版權局可以委托有關版權保護組織辦理合同登記手續(xù)。
第十七條 (舉辦境外著作權貿易活動的備案)
舉辦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組織或者個人的作品著作權貿易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在著作權貿易活動日的15日前報市版權局備案。
第十八條 (應用解釋部門)
市版權局可以對本規(guī)定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規(guī)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標簽: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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