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襄樊市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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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單位:襄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號:襄樊政發(fā)[2004]13號
發(fā)布日期:2004-3-27
執(zhí)行日期:2004-3-2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四章 知名商標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現(xiàn)將《襄樊市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襄樊市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名牌戰(zhàn)略,提高商品商標的知名度,加強對知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增強企業(yè)市場競爭能力,促進襄樊經(jīng)濟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襄樊市知名商標是指經(jīng)市商標主管部門認定的襄樊市行政區(qū)域內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知名度、較高信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襄樊市知名商標的認定機關,依法負責襄樊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負責襄樊市知名商標的初審、推薦工作。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襄樊市知名商標。
第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相關專家成立襄樊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具體負責襄樊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襄樊市知名商標每三年認定一次。
襄樊市知名商標認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襄樊市知名商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為在襄樊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成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組織;
(二)商標注冊和實際使用均滿三年以上;
(三)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度達60%以上(商標知曉度由相關組織和消費者評議);
(四)商標用于的商品質量達到國家標準或省內外先進標準(有省級以上認證認可機構的認證),售后服務優(yōu)良,無消費者投訴或投訴率較低;
(五)商標用于的商品近三年的銷售額、利稅或出口創(chuàng)匯額等主要經(jīng)濟指標在全市同行業(yè)中領先(行業(yè)依國家頒布的行業(yè)分類標準確定,有相關主管部門、機構或協(xié)會證明);
(六)商標的宣傳費用及宣傳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達到相關要求(其中近兩年宣傳費用占銷售額5%以上,且在市內同行業(yè)中位居前列);
(七)商標所有人重合同守信用;
(八)商標所有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措施;
(九)出口商品的商標應當在較多國家(地區(qū))注冊,并擁有較廣的銷售地區(qū);
(十)未發(fā)生過違反商標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行為。
第六條 申請認定襄樊市知名商標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襄樊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經(jīng)原登記注冊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簽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經(jīng)發(fā)證機關簽章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經(jīng)原登記注冊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四)商標近三年廣告發(fā)布情況及相關宣傳工作情況(有關廣告及宣傳費用的原始票據(jù)等證明材料);
(五)商標所有人重合同守信用方面的證明材料;
(六)法定行業(yè)主管部門、機構或協(xié)會出具的該商標用于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jīng)濟指標(年銷售額、利稅或出口創(chuàng)匯額等)及其在本市同行業(yè)中的排名;
(七)商標作為知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八)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的管理規(guī)章制度及相關管理材料;
(九)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如質量認證證明等)。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襄樊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科學的原則,采取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自愿申請、自下而上申報推薦、媒體公示、消費者評議、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認定委員會評審認定、發(fā)布認定公告的方法和程序進行。具體如下:
(一)商標所有權人申報。申請認定襄樊市知名商標的商標所有權人,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向所在縣(市)、區(qū)工商局(分局)提出申請,并填報《襄樊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其中,市工商局直接管理的符合申報條件的,直接向市工商局申報;
(二)縣(市)、區(qū)工商局(分局)負責初審。經(jīng)初審后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
(三)審核、公示。對初審的商標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在市級報刊上進行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消費者的意見;
(四)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五)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認定委員會對公示的商標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后做出認定決定;
(六)頒發(fā)《襄樊市知名商標證書》,并由認定機關在市級報紙、電視臺、電臺等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知名商標保護
第八條 凡被認定為襄樊市知名商標的,除享有一般商標的法定權益外,在其有效期內可以享有下列權益:
(一)襄樊市知名商標享有優(yōu)先推薦認定“湖北省著名商標”的資格;
(二)商標所有人可在其產品包裝、服務場所、廣告宣傳、貿易活動中使用“襄樊市知名商標”字樣、標識;
(三)對認定的商標在襄樊市內視同“中國馳名商標”“湖北省著名商標”加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認定為襄樊市知名商標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
(四)襄樊市知名商標認定后,他人以襄樊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或者字號使用,并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襄樊市知名商標的文字為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的;
2、襄樊市知名商標的文字為全國或者全省聞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勝等名稱的;
3、襄樊市知名商標的文字為植物、動物名稱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知名商標認定主管部門撤銷其襄樊市知名商標資格: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知名商標資格的;
(二)使用知名商標的商品低劣,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三)知名商標所有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商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第十條 “襄樊市知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滿需重新認定。過期未經(jīng)重新認定的,自動喪失襄樊市知名商標資格。
第十一條 襄樊市知名商標被撤銷的,該商標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為知名商標。
第十二條 注冊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法撤銷的,其知名商標資格自動喪失。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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