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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學安:“喬丹”商標權案的標桿意義|商標|注冊|轉(zhuǎn)讓|專利|知識產(chǎn)權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6 08:17:00  瀏覽:2931

  公開審理此案,有利于進一步展示中國法院公開透明、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12月8日對“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公開宣判:關于涉及“喬丹”商標三件案件,因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規(guī)定,應予撤銷,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關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相關圖形組合商標的三件案件,因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也不屬于商標法規(guī)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喬丹的再審申請。

  邁克爾·喬丹與耐克公司曾先后提起80余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中的34起作出一審判決,均宣告耐克公司、邁克爾·喬丹敗訴。2015年4月13日,邁克爾·喬丹與“喬丹”系列商標之爭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又被判決駁回上訴。邁克爾·喬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其實,按照中國法律二審終審制原則,邁克爾·喬丹曾經(jīng)失敗了——當北京高院二審作出不侵權判決之后,“民族品牌”喬丹就可以放心地繼續(xù)經(jīng)營下去了。但因為二審判決遺漏了邁克爾·喬丹有關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上訴理由,因此申請再審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了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公開宣判,有著極為重要的標桿示范意義。一方面,喬丹商標案顯示了一些跨國公司在世界上增長最快的消費者市場所面臨的知識產(chǎn)權法律挑戰(zhàn)。盡管喬丹公司使用的品牌是否對邁克爾·喬丹構成姓名權上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喬丹的再審申請,但該系列案件是在法學上具有邊界性的特殊案件,也反映了我國一些企業(yè)在品牌運營上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宣判喬丹商標案,體現(xiàn)了中國法院對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以及對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姓名權的保護和重視。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一個展示中國司法體系積極形象的機會。相比于此案具體的審理過程,此次公開宣判更加值得社會關注。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聲明所稱:“公開審理此案,有利于進一步展示中國法院公開透明、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p>

  新聞來源:人民法院報

文章標簽:  知識產(chǎn)權  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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