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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案件中的合議審理與獨任評審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08:17:00  瀏覽:3095
  

商標評審案件的實質審查工作,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案件審理處的評審人員承 擔。根據《商標評審規(guī)則》的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或3人以上 單數(shù)組成。合議組在審理案件時,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是合議制。但也有例外情況,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 人獨任評審。根據《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適用獨任評審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ㄒ唬┥虡司肿鞒鲴g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在評審時已經喪失專用權或者在先權利的;

 ?。ǘ┍徽埱蟛枚ǔ蜂N的商標已喪失專用權的;

 ?。ㄈ┥虡司肿鞒鲴g回決定所引證的商標歸申請人所有,因申請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被商標局駁回,評審時有關變更手續(xù)已經辦理完畢的;

 ?。ㄋ模┥虡司肿鞒鲴g回決定所引證的他人在先申請或注冊商標,評審時已核準轉讓給申請人的;

 ?。ㄎ澹┥虡嗽u審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的案件。

  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提出復審的商標是被商標局引證在先商標予以駁回的,或者是由異議人以在先商標提出 異議的,那么,在先商標一旦喪失專用權,或者已經轉讓于該當事人名下,申請復審的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就不再存在權利沖突,商標局的駁回理由、異議人的異議 理由也就失去了事實基礎,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準予申請人的商標注冊。另外,在商標爭議案件中,如果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經因種種原因喪失了專用權,例如, 由該商標注冊人予以注銷;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而被商標局撤銷并且撤銷決定已生效;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但在1年內沒有辦理移轉手續(xù),而被其他人申請注銷 的,等等,鑒于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商標已不存在,商標評審程序當然也就沒有繼續(xù)下去的必要與理由,而應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結案,評審程序終止。以上這些情 況,事實清楚,定性明確,為節(jié)約國家資源,提高評審效率,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是適宜的。



文章標簽:  評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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