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商號注冊為公司商號的法律分析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1-21 09:44:00 瀏覽:4097
廣東的一位生產涂料的朋友打來電話,他們公司用一個著名的涂料注冊商標的名稱在當地注冊了公司的商號(公司的名稱,下同)他們在當地做了幾個專賣店,并在專門店裝潢上突出顯示了著名的商標名。當地工商局根據這個著名的商標持有人的投訴,對他們進行了查處。這個朋友帶著疑慮問我,他們公司怎么做也違法嗎?廣東不少律師認為這樣做是合法的。這個問題非常具有普遍性,下面我們從法律上來分析一下。
(一)
極力模仿著名的商標,或者將自己裝扮成著名商標的樣子,想盡其他辦法使消費者誤以為是知名產品,業(yè)內人士稱之為“傍名牌”,傍名牌的基本出發(fā)點就是使消費者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是著名的品牌或者與著名的品牌有淵源關系,以達到搭乘著名品牌的便車,擴大自己銷售量多掙取利益的不良目的。這位朋友說的情況就是非常常用的一種傍法,就是將著名的商標商號注冊為公司的商號,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公司即是著名商標的生產商。玩得更高明些的是在國外或香港將著名的商標注冊為自己商號,更讓消費者真假莫辯,這正達到了他們混淆消費者,使消費者誤認從而購買的目的。譬如使用著名的商標“華倫天奴”商號注冊法國華倫天奴服飾(香港)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商標注冊全國都要來北京,大家都在國家商標局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局是不會注冊的,同一個商標名稱不可能由兩個以上人同時使用;如果你用著名的公司商號注冊為商標是很難注冊的,這叫侵犯他人在先權利。而企業(yè)名稱注冊實行的是地域管轄,各個區(qū)縣都可以進行核準,這就意味著在A縣注冊了“A縣啄木鳥……公司”,在鄰近的B縣還可以注冊到“B縣啄木鳥……公司”,同一個名稱可以用在不同區(qū)域的多個公司,這就造成了企業(yè)名稱之亂相,那些不是在國家工商局核準名稱的著名公司名稱很容易被用來在其他地方登記,被誤解為是該公司在當地注冊的分公司。
我們仔細查閱《企業(yè)商號登記管理規(guī)定》以及《企業(yè)商號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禁止使用著名商標的名稱注冊為公司商號。只有各地工商局內部的一些文件將一些馳名商標列為重點保護對象,對于和這些馳名商標相同或相近的公司商號一律不予核準。一般的區(qū)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缺乏相應的信息溝通,如果在A縣沒有獲得批準,那么去另外一個縣很可能就會獲得通過。所以用著名的商標名稱注冊為公司的商號卻非常容易行得通。
如果國內對馳名商標有一定的保護,用這些馳名商標的商號在國內注冊公司的商號困難的話,那么去國外或香港也是很容易可以注冊下來,而且在香港或國外注冊一個公司的成本也非常之低,大約一萬元人民幣就可以了。
(二)
這種傍名牌者錯誤地認為公司商號是合法注冊的,當然可以隨意使用,披了合法的外衣就可以肆無忌憚地傍名牌了,可以大張旗鼓的進行宣傳,極力模仿著名商標品牌店設計、裝潢等。在被行政機關查處的時候還理直氣壯地說:“我使用的是自己公司的商號還不行嗎?” 當然是不行的,任何違背正當競爭的行為都將受到打擊,現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以后肯定會有的,其實對于這種行為已經有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明確禁止。
對于此類傍名牌的做法有多部法律/法規(guī)有相關規(guī)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商號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yè)商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yè)商號登記……。這意味著處心積慮核準的公司的名稱隨時可能被撤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yè)商號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guī)定:“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yè)商號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條明確指出:“前條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二)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yè)商號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yè)商號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根據這個規(guī)定,這種傍法不僅僅是撤銷公司的商號這么簡單,另外因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將受到罰款、查封、沒收等相應的行政處罰,最后肯定是得不償失。
文章標簽: 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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