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文有限公司MARILA GRACE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來源:中國商標網 發(fā)布時間:2018-06-25 07:13:00 瀏覽:2523
申請人:塞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申請人因第19945521號“MARILA GRAC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5771103號“瑪麗恩MARIE-GRAC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向引證商標所有人聯(lián)系同意書,請求暫緩本案審理。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結之時,我委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與引證商標所有人簽訂的商標共存協(xié)議公證認證書原件,因此,引證商標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之“MARILA GRACE”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之“MARIE-GRACE”在字母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且未產生明確區(qū)分的特定含義,予消費者整體印象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上述商標共同使用在商業(yè)管理和組織咨詢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容易造成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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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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