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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標志應與地理標志商標一同使用嗎

來源:中國商標網    發(fā)布時間:2018-05-22 02:49:00  瀏覽:3659

想咨詢下工商總局發(fā)的工商標字【2007】15號《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的通知內容中附件1所說到的第七條“專用標志應與地理標志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此含義是否指如果注冊了工商的地理專用標志,要貼在產品上的話必須與質檢發(fā)的地理標志LOGO標貼一并加貼在產品上,不能單獨貼工商發(fā)的地理專用標志,不然屬于違規(guī)行為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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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地理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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