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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認定被撤銷人的后商標申請為惡意注冊

來源:中國商標網    發(fā)布時間:2018-05-15 06:53:00  瀏覽:3750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了公眾可以以“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對他人的注冊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其目的是阻止他人長期占用注冊商標,浪費國家資源,妨礙他人在類似商品上注冊該商標,形成實際上的不公平競爭,但在實際操作中被撤銷人若沒有使用證據的話往往會在收到被扯通知后重新提交商標申請以避免權力的喪失,使撤銷人喪失了撤銷前注冊商標的意義。

請問:

1、是否可以認定被撤銷人的后申請為“惡意注冊”?若非則《商標法》規(guī)定的“三年不使用”撤銷規(guī)定其實就沒有了實際的操作意義。

2、商評委或法院是否會支持撤銷人將在后申請無效掉?若支持則建議基于什么樣的理由?

商標局負責撤銷三年不使用,請咨詢該局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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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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