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輪胎企業(yè)商標戰(zhàn):日企東洋橡膠稱日宏橡膠仿冒
來源:中國經營報 發(fā)布時間:2016-06-06 03:07:00 瀏覽:1284
原標題:中日輪胎企業(yè)商標戰(zhàn):日企東洋橡膠稱日宏橡膠仿冒
一線調查
商標戰(zhàn)背后:中日角逐輪胎市場新規(guī)則
有沒有想過,一個商標在經過國家工商總局的核準注冊后,仍有變?yōu)闊o效的風險,慘遭“絕殺”?
生產輪胎的“日宏橡膠(全稱“東京日宏橡膠株式會社”,系日宏賽優(yōu)(北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系
中方企業(yè),就遇到了這種風險。該公司的TOYOMOTO商標在工商總局核準注冊,注冊日是2011年11月7日,然而,2014年9月5日,即新《商標法》正式實施4個多月后,“東洋橡膠”(全稱為“日本東洋橡膠工業(yè)株式會社”商標TOYO)以使用在先和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為由,向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申請將東京日宏橡膠株式會社的商標(TOYOMOTO)宣告無效。
不同于舊法,新《商標法》將原來爭議商標裁定中的“撤銷”注冊商標,統(tǒng)一改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即商標一旦被宣告無效,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日宏橡膠敗訴,其數(shù)年來在商標和品牌上的巨額投入將“歸零”。
這讓日宏橡膠公司倍感壓力。其負責人張先生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日宏橡膠本企業(yè)年銷售產值5000萬美元,目前國內不少知名輪胎企業(yè)都是日宏橡膠的代工廠,并以TOYOMOTO的牌子進入國際市場,借此獲得更高定價權,也因此,這場“戰(zhàn)爭”事關中方輪胎產業(yè)興衰。
目前,該案已經進入商評委的最終裁定階段。商評委一位要求匿名的官員告訴記者:“該案突顯了商標5年異議期的問題,在商標核準后的5年內,仍然處于一定的危險之中,如果違反了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那么商標就仍然面臨被無效掉的風險。”
不過,該案的重大意義并不僅限于此,國際貿易資深律師、北京天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毅指出:“近幾年來,中國輪胎企業(yè)在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qū)遭遇反傾銷、反補貼,甚至有美國的特保調查,暗示了以較低價格進入國際市場的中國輪胎企業(yè)面臨著非常激烈的市場競爭,而商標爭議很可能是這一競爭的另一縮影。”
在張毅律師看來,目前,中國大量輪胎企業(yè)到東南亞設廠,然后利用商標、品牌和渠道的優(yōu)勢向其他國家銷售,以此來規(guī)避“兩反一保”背景下的高稅收問題,但商標一旦被無效掉,企業(yè)就很難再進入其他市場。
禍起“TOYO”
輪胎世界網的報道顯示,東洋輪胎公司第一次發(fā)現(xiàn)TOYOMOTO仿冒自己的輪胎標識,是2014年在拉斯維加斯舉辦的SEMA全球輪胎展上。東洋公司認為,TOYOMOTO不僅剽竊了TOYO的商標設計,且惡意搶注了域名,與東洋公司形成了不公平的市場競爭。
2014年11月,美國地區(qū)法院對日本日宏輪胎下達了初步禁令,禁止后者采用TOYOMOTO的商標開展商務活動,包括銷售、分銷、推廣和宣傳其旗下的輪胎。隨后,2015年美國內華達州地區(qū)法院做出缺席判決,要求日宏輪胎賠償東洋輪胎30萬美元,并禁止這家中國輪胎企業(yè)繼續(xù)使用TOYOMOTO商標。
此后,東洋橡膠開始了對日宏橡膠在全球市場的訴訟,而美國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人們對這場爭議案件的判斷。
不過,日宏橡膠的負責人張先生卻告訴本報記者:“美國的案件與中國的案件有著本質上的不同。日宏橡膠參加2014年在拉斯維加斯舉辦的SEMA全球輪胎展,尚未進入美國市場,在美國市場也沒有申請商標注冊,所以,即使出庭,花費不菲不說,判決也對公司不利。權衡之下,公司在美國注冊了另一個新的商標TIREBOT。”
“但是,在國內市場,TOYOMOTO這一商標,已經經過商標局的審核進行了注冊,在國內的申請日是2010年10月12日,注冊日是2011年11月7日,商標證書號:8734736。”
然而,就在日宏橡膠TOYOMOTO這一商標注冊近3年之后,東洋橡膠(商標TOYO)以使用在先和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為由對其提起了“宣告無效”的申請。
根據(jù)我國新《商標法》的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相關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顯然,東洋橡膠的這一無效申請,正好打在了TOYOMOTO這一商標注冊五年之內的軟肋之上。在東洋橡膠方面看來,東洋橡膠是“TOYO”商標的真實所有人,其產品在日宏橡膠的“TOYOMOTO”申請日之前就已在中國進行了廣泛的生產和銷售,并在相關領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的確,公開資料顯示,日本東洋工業(yè)株式會社成立于1945年總部設在東京,一直從事全球通用型橡膠產品的制造,目前業(yè)務涉及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日本的豐田、三菱、日產等大汽車制造商指定其為跟車出廠的配套輪胎。東洋橡膠1993年進入中國市場,1998年在中國江蘇昆山設廠。
同時,通伊歐輪胎(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作為東洋橡膠工業(yè)集團在中國的銷售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注冊資金300萬美元。東洋橡膠投資比例為60%,三菱商事投資比例為40%。2015年TOYO TIRES正式將由原為意譯名稱的“東洋輪胎”變更為音譯名稱的 “通伊歐輪胎”。
日宏輪胎的張先生則表示:“在公司成立年份上,日宏確實晚于東洋,但東京日宏橡膠株式會社早在1985年就在日本成立,專業(yè)從事輪胎制造和營銷。目前主要的市場布局包括了東南亞(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越南等),中東(海灣六國,也門,伊拉克,伊朗),東部非洲,南部非洲,北部非洲, 獨聯(lián)體,中美洲部分國際等大概40多個國家。在其中的絕大部分國家中,日宏橡膠都取得了合法的商標注冊,包括菲律賓、印尼、沙特、阿聯(lián)酋、巴西、新加坡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等。”
事實上,即使在日本,日宏橡膠的“TOYOMOTO”也取得了合法的商標注冊。“在日本(官方)商標網上東洋公司引證商標‘TOYO’與本公司系爭商標‘TOYOMOTO’在第12類并列公示合法共存。” 日宏橡膠方面的代理人、北京世紀銘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負責人劉巖告訴記者。
劉巖表示,“其輪胎的品牌主要為“TOYOMOTO及圖”。該注冊商標標識中的“TOYOMOTO”一詞,源自于日本國的一個常用人名,該商標創(chuàng)作靈感來自日本戰(zhàn)國時期真實的歷史人物——毛利豐元將軍(MORI TOYOMOTO,1444~1476年),即后來享有盛譽、被后人稱為“戰(zhàn)國第一智將”的毛利元就的祖父)。
東京日宏橡膠株式會社屬中資日本公司。自1985年成立以來,致力于橡膠輪胎技術研發(fā)、生產和市場開拓。從2010年開始,東京日宏將其經營重點向中國轉移。“TOYOMOTO及圖”商標輪胎由東京日宏橡膠株式會社經營出口業(yè)務,市場已經遍布世界許多國家;日宏賽優(yōu)(北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理經營中國國內業(yè)務。
兩家公司雖然都生產輪胎,但市場上擁有各自的定位。據(jù)張先生介紹,“兩家公司很少在市場共同競標同一項目,事實上,東洋輪胎偏高端一些,而日宏輪胎的市場則更大眾化一些。但輪胎市場的變局以及競爭日益激烈,最終導致東洋希望借商標爭議扼制潛在的競爭對手。”
近似性爭議玄機
截至記者發(fā)稿,商評委的裁定尚未出爐。而即使裁定出爐,對于已經使用相關商標進行全球化布局的兩家企業(yè)來說,雙方恐難以“休戰(zhàn)“,商標復審、訴訟勢必成為必經程序。
張先生告訴記者,“如果裁定真的被宣告無效,那么我們一定會申請復審,甚至提起訴訟。”
來看一下雙方勢在必得的理由。東洋橡膠在其提起的無效宣告申請書中,重點強調的一點就是商標近似性的問題。東洋橡膠方面表示,“首先,兩者構成商標近似,被申請商標由‘TOYOMOTO及圖’構成,‘MOTO’一般含義為汽車、摩托車、發(fā)動機等,使用在‘汽車輪胎’等商品上不具有顯著性,因此該商標文字部分的顯著識別部分為‘TOYO’,與引證商標相同。且兩商標的文字部分均是稍向右傾斜的字體,因此兩商標構成混淆性近似。”
“其次,兩者在指定商品上構成近似,TOYO商標的指定商品為第12類的‘車輛用輪胎,車輛輪胎’,而TOYOMOTO商標指定商品為第12類的‘補內胎用全套工具,車輛輪胎,車輛實心輪胎,汽車內胎,充氣外胎(輪胎),氣胎(輪胎);汽車輪胎;車輪胎’。顯然兩商標的指定商品類似或關聯(lián)。”
由此,東洋輪胎認為兩商標構成了指定使用于類似、關聯(lián)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商標“TOYOMOTO”應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被宣告無效。
不過,日宏輪胎方面則表示,“TOYOMOTO商標是在其日方董事高橋先生的倡導下,以日本戰(zhàn)國時代毛利豐元(MORI TOYOMOTO)作為原型,創(chuàng)立理由是:1. 公司的品牌戰(zhàn)略要像戰(zhàn)士一樣攻克一個個市場堡壘;2. TOYOMOTO這個詞有四個“○”, 可以代表輪胎。公司接受其倡議,并分別在中國和日本順利地注冊了該商標,取得商標權。”
“商標注冊后,東京日宏聯(lián)合中國的一些知名國企和民企,運用自己獨特的技術和裝備生產TOYOMOTO品牌輪胎,并利用原有的市場網絡在中國和國際市場銷售。TOYOMOTO在將近5年的時間內市場覆蓋到近30個國家和地區(qū),并在中國、海灣地區(qū)、獨聯(lián)體、東南亞、西亞等地區(qū)建立了獨家代理體系。2015年,中國《國際輪胎市場》雜志評選TOYOMOTO為知名輪胎品牌。”
對于雙方的爭議,知識產權專家楊旭日律師告訴記者,“該案的裁定涉及到對商標評審標準的理解,按照現(xiàn)行的評審標準,對于字母商標來說,如果前四個字母相同,僵化地來理解這一標準,那么就會認為是近似,但是仔細分析,TOYOMOTO商標包括字母和圖形,而且圖形部分像一個T字頭上加一個圓點,既有機器人的感覺,又有字母之間的聯(lián)系和組合,差別還是很大的。”
根據(jù)《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關于“文字商標的審查”第5點: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qū)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首字母發(fā)音及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由此,作為TOYOMOTO商標開頭類似于“小機器人圖形”的T字母,是作為字母還是圖形來看待,將直接關系到現(xiàn)行審理標準下的裁定。
與此同時,根據(jù)《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關于“組合商標的審查”第二點的規(guī)定:商標外文、字母、數(shù)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整體呼叫、含義或者外觀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在劉巖看來,“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呼叫、含義和整體外觀上區(qū)別明顯,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五年“異議期”警示
不過,楊旭日也坦言,“由于商標評審不像法院訴訟一樣可以公開質證,相當于書面審理,在證據(jù)采信上可能會偏窄,而法庭的證據(jù)則會更寬泛一些。所以評審委的結果仍然會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這些更為寬泛性的證據(jù)則可能包括,日宏橡膠在全球市場上的地位,為這一商標所做的諸多付出,甚至如張先生所說的,“日宏輪胎在國內的知名度和市場地位遠高于東洋輪胎也就是現(xiàn)在的通伊歐輪胎。”
來看一下雙方在這場爭議中所處的位勢。對于東洋輪胎也就是現(xiàn)在的通伊歐輪胎來說,這一爭議無論輸贏,都不會影響到其現(xiàn)有的市場地位,商標爭議不過是一個棋子或商戰(zhàn)的工具,以此來扼制潛在的競爭者或威脅者。
但是,對于日宏輪胎來說,卻遠遠沒有這么簡單,商標一旦被宣告無效,則意味著商標專有權自始至終都無效,那么,所有的市場投入、品牌建設、廣告宣傳、展會促銷等都相當于打了水漂。
張先生告訴記者,“日宏公司及關聯(lián)企業(yè)自開拓中國內地和海外諸多市場以來,一直在使用和銷售TOYOMOTO商標品牌產品,其自主品牌產品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通過了嚴格的認證和檢測手續(xù)。每年公司都投入大量的財力和資源在設備建設、廣告宣傳、展會促銷。”
“自2011年以來,日宏業(yè)務取得了迅速增長,銷售網絡遍布世界很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經銷商也開始逐年增多。如今,全球代理商已經遍布亞洲、南美洲、澳洲等眾多國家,并重點培養(yǎng)沙特、阿聯(lián)酋等中東國家市場,旨在向全球市場不斷擴散。”
值得一提的是,東京日宏聯(lián)合中國化工集團和青島高策橡膠工程,承包了沙特輪胎制造公司項目。該項目運用的就是TOYOMOTO技術,并將生產TOYOMOTO品牌輪胎。沙特方面的投資者為沙特阿拉伯王國的王室家族成員。
而商標訴爭一旦敗訴,這些投入不但會頃刻間灰飛煙滅,同時日宏還可能面臨著對合作伙伴的巨額賠償。
“這從一開始就是一場不對等的爭議,對方利用商標近似性的理由,來消耗我們的財力和精力。”張先生表示。不僅如此,對張先生及其所在的公司來說,這一商標爭議打擊的恰恰是其公司的生命線,或者說是其核心競爭力。“我們從2011年開始進行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即“原廠委托制造”)運作,國內諸多知名廠商為我們進行代工生產,而我們利用自己的品牌及市場渠道優(yōu)勢進行國內外市場銷售,所以品牌和商標是公司的第一生產力。”
張先生表示,之所以披露此案細節(jié),是希望讓更多的中國企業(yè)引起注意,尤其是在中國經濟轉型的背景之下,諸多制造業(yè)企業(yè)外遷東南亞、中東、南美等地,利用OEM的模式進行品牌化的市場化運作,在這個時候,尤其要警惕自己的商標,是否已經過了5年的注冊期。
截至記者發(fā)稿,東洋橡膠通過本案中的代理人、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的趙瑞春以“案件正在審理,不方便就案件問題接受采訪”為由婉拒采訪。
文章標簽: 企業(yè)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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