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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發(fā)布時間:2016-03-08 01:53:00 瀏覽:1593
原標題:上海“高通”商標一審被撤
圍繞著“高通”商標,美國卡爾康公司(下稱卡爾康公司)與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高通公司)數(shù)次對簿公堂。在上海高通公司訴卡爾康公司商標侵權索賠億元案尚未有果的情況下,卡爾康公司使出一招“釜底抽薪”,以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為由,針對上海高通公司注冊在電話通訊等服務上的“高通GOTOP及圖”商標提出了撤銷申請。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撤銷“高通GOTOP及圖”商標后,上海高通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裁定。隨后,上海高通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據(jù)悉,該案二審尚在審理之中。
據(jù)了解,訴爭商標為第776695號“高通GOTOP及圖”商標,由上海高通公司于1993年9月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8類計算機輔助信息、電話通訊等服務上。
針對訴爭商標,卡爾康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在商標局裁定撤銷訴爭商標后,上海高通公司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上海高通公司復審申請主要理由為,其在指定期間在計算機輔助信息等服務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使用,但商評委并未支持上海高通公司復審申請的主張。
隨后,上海高通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上海高通公司訴稱,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8類計算機輔助信息、圖像傳送等服務系為信息服務的一種,與其他服務相比信息服務有其自身特點,是用不同的方式向用戶提供所需信息的一項活動,信息服務的提供必須借助于實體可見的工具方能實現(xiàn)。因此,訴爭商標是否被實際使用,應結合提供該服務的手段、方式等實際情況綜合判斷;上海高通公司在計算機信息和圖像傳送等相關方面研發(fā)了一系列的系統(tǒng)或軟件,這些系統(tǒng)或軟件均須借助于軟件或系統(tǒng)提供計算機信息和圖像傳送服務的系統(tǒng),且銷售這些系統(tǒng)或軟件的行為亦是在提供計算機信息和圖像傳送服務,在這些系統(tǒng)、軟件或銷售、宣傳文件上均標有訴爭商標;此外,上海高通公司自主研發(fā)的“高通防閃字庫軟件”“高通多國文字軟件”等以及對應的硬件基礎設備,均為提供該案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而在這些系統(tǒng)或軟件以及在其銷售訂單、宣傳資料等文件上均標有訴爭商標。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海高通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既未體現(xiàn)訴爭商標,也未體現(xiàn)提供的服務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有關,同時其提供的相關證據(jù),不能證明訴爭商標進入到流通領域。據(jù)此,法院認定上海高通公司提交的證明并不能證明訴爭商標進行過商業(yè)性使用。而且上海高通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內在計算機輔助信息、圖象傳送、圖象傳輸、電話通訊、電子郵遞、傳真發(fā)送、計算機終端聯(lián)絡、電報業(yè)務服務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商評委對此認定正確,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