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之爭,本質是商標權之爭——尚標【商標轉讓】
來源:西部商報 發(fā)布時間:2015-07-07 05:41:00 瀏覽:2711
6月底,南昌大學發(fā)布由江西省教育廳核準發(fā)布的章程,將“南大”定為自己的學校簡稱。這引發(fā)了部分南京大學師生的不滿。目前,教育部對高校章程中關于簡稱的具體做法還未有詳細規(guī)定,但希望南昌大學、南京大學能規(guī)避引發(fā)校名爭議的情況出現(xiàn),協(xié)商妥善解決此事
“南大”令南京大學、南昌大學鬧得不可開交。然而教育部卻似和事佬,希望雙方“協(xié)商妥善解決此事”。若無公正、獨立的第三方調解者出面,這事恐怕沒完沒了。
毫無疑問,在法治社會里,這個公正的第三方調解者只能是法律。“南大”之爭,爭的是響當當?shù)拿?,更是獨一無二的商標。這個商標的歸屬者,揆諸法條與事實,毫無疑義當屬南京大學。首先,將“南大”定為自家簡稱的《南昌大學章程》雖經江西省教育廳核準,卻尚未到教育部備案,這就頗有自行其是的意味。
而早在2014年12月,經教育部核準的《南京大學章程》中,已明確南京大學簡稱“南大”;其次,也是更重要的一點,是“南大”在法律程序上,早已名花有主。2001年南京大學就申請注冊了“南大”商標,并于2002年獲得。那么,根據(jù)商標注冊“先到先得”的原則,南京大學的“南大”商標品牌,理應受法律保護。南昌大學現(xiàn)在再標榜自己為“南大”,著實有侵權之嫌。
故而,兩所大學的口舌之爭,若鬧到打起官司來的地步,南昌大學恐必敗無疑。無理攪三分,硬要爭名分,恐怕也不是講求法治與理性的大學所為。雖然目前《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都未具體規(guī)定高校簡稱的具體做法。
但只要心中有法,就不難明白是非曲直。大學固然是教書育人的教育機構,但同時也是民法意義上的法人,在確定校名簡稱這樣的事項上,更應當尊重他校的合法正當權益,承認高校簡稱的唯一性,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制定大學章程,本是推動依法治校和現(xiàn)代大學制度建設的有力舉措。然而,在《南昌大學章程》中,居然出現(xiàn)侵犯他校簡稱的侵權現(xiàn)象,這本身,就是高等教育法治化進程中的不和諧音??磥?,將法治思維作為辨別是非曲直的準繩與行動的指南,還需要一個將法治理念切實內化于心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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