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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親屬四人開淘寶網店侵害同一商標判賠13萬元

來源:rvmg.cn    發(fā)布時間:2014-10-08 06:08:00  瀏覽:5212
商標侵權案例:親屬四人開淘寶網店侵害同一商標判賠13萬元 今天(10月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周小偉立即停止侵害郭東林持有的第1293407號“以純”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郭東林經濟損失47003元。 此時,家住新余市的小伙子周小偉內心五味雜陳,其本想大學畢業(yè)后憑借開網店賺取人生一桶金的創(chuàng)業(yè)之路,因商標侵權而受挫。 用親屬身份證開網店創(chuàng)業(yè) 2011年,大學剛畢業(yè)的周小偉就萌生了開淘寶網店創(chuàng)業(yè)的念頭,囿于《淘寶規(guī)則》“一個淘寶網會員僅能擁有一個可出售商品的賬戶”等規(guī)定,當年10月1日,周小偉用本人及其父母和表妹的 身份證注冊獲得淘寶賬戶并經實名認證的四個淘寶會員名,其中周小偉在淘寶網獲“時尚潮流前線8090”網名開設店鋪,以賣家身份發(fā)布商品交易信息。之后,周小偉專注于網店事業(yè)。天有不測風云。2014年1月底,周小偉本人和其父母及表妹分別收到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來的訴訟文書,起訴狀內容是一位叫郭東林的商標注冊人對他們提起侵害商標權訴訟,要求每人賠償50萬元,親屬四人被起訴的賠償金高達200萬元。 “以純”指控“以純版型”侵權 郭東林起訴稱,廣州市白云區(qū)礦泉曉業(yè)服裝行是第1293407號“以純”商標注冊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5類,注冊有效期限自1999年7月14日至2009年7月13日止。2006年6月14日,廣州市白云區(qū)礦泉曉業(yè)服裝行將該商標轉讓給郭東林,注冊有效期續(xù)展至2019年7月13日止。“以純”是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2013年5月23日,郭東林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證機構申請網頁證據(jù)公證保全,收集到周小偉以“時尚潮流前線8090”的網名,在淘寶網上開設“時尚潮流前線8090”網店,未經郭東林授權許可,擅自銷售“以純版型”的多款服裝,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該網店是郭東林開設或者郭東林授權開設等證據(jù)。郭東林以周小偉的銷售行為對其商標、商譽造成了很大傷害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周小偉立即停止在淘寶網上未經授權銷售“以純”商標服裝的侵權行為,賠償郭東林經濟損失50萬元。 在起訴周小偉的當天,郭東林以相同的理由和訴訟請求起訴了周小偉父母和周小偉表妹。 針對郭東林的四起商標侵權訴訟,周小偉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法庭申辯,其未用“以純”作為店名,銷售服裝時未使用“以純”吊牌,事實上并沒有侵犯“以純”商標權。面對消費者都曾聲明不是“以純”品牌,最終是否購買由消費者決定。如果消費者選擇了網店的服裝并給予了好評,與郭東林的“以純”商標沒有任何關系,更不可能給“以純”商標造成經濟損失。網店所售服裝都是便宜貨,而“以純”屬中高檔服裝,面對不同消費群體,網店的行為不可能對“以純”商標造成實質性損害。網店只是少部分服裝加入“以純版型”文字,銷售利潤是2292元,郭東林主張的賠償額不合理,請法院依法駁回。 一審判決構成商標侵權 新余中院審理此案認為,郭東林的第1293407號“以純”注冊商標處于合法有效狀態(tài),應受法律保護。周小偉在其經營的網店中掛售“以純版型”等款式服裝,屬于將“以純”商標或與其近似的商標用于廣告宣傳行為,且沒有說明掛售“以純版型”服裝的合法來源,應認定不是“以純”服裝正品。周小偉的行為未經過郭東林許可,侵犯了郭東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法院為查明周小偉的侵權獲利,責令周小偉打開該網店的后臺銷售記錄等以供法庭審核,周小偉以會泄露其隱私為由拒絕,故對周小偉有關侵權獲利的陳述不予采信。 2014年5月,新余中院一審判決周小偉立即停止侵害郭東林持有的第1293407號注冊商標(“以純”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郭東林經濟損失27003元。 同時,新余中院判決周小偉父母和周小偉表妹三人分別立即停止侵害郭東林持有的第1293407號注冊商標(“以純”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郭東林經濟損失28003元、26041元、30003元。 二審判決加重賠償責任 郭東林不服新余中院對周小偉的判決,認為賠償數(shù)額過低,于2014年5月21日提起上訴。 2014年8月6日,郭東林在江西高院開庭審理時堅稱“時尚潮流前線8090”網店的所有銷售記錄都應當由周小偉提供給法庭,因為證據(jù)由其控制,但其拒絕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有證據(jù)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j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jù)的內容不利于證據(jù)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因此,應認定郭東林關于周小偉侵權期間所獲得利益為50萬元的主張成立,體現(xiàn)加大保護馳名商標的力度。 二審法官向周小偉釋明不提供網店具體銷售數(shù)量給法庭審核的法律后果,但周小偉仍以涉及淘寶賬戶隱私和安全拒絕。 江西高院開庭審理此案后認為,郭東林享有“以純”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予以保護。周小偉在其淘寶網店頁面服裝圖片下方標注了含“以純”文字,說明意在宣傳、銷售其服裝,屬于在同類商品上使用郭東林的注冊商標,構成對郭東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停止相應侵害行為并賠償損失。法院責令周小偉提供其網店經營具體數(shù)據(jù),周小偉拒絕提交,按照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應認定周小偉的獲利數(shù)額不止數(shù)千元,郭東林上訴原審判賠數(shù)額過低的理由部分成立。遂作出前述改判,加重了周小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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