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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冊進出口公司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7-02-09 19:33:00  瀏覽:2698

注冊進出口公司流程

注冊進出口公司,需按公司法律規(guī)定的公司注冊流程,依次向主管政府部門申請登記。

進出公司注冊流程主要分為兩大步:先要注冊個公司,公司注冊完成后再申請進出口備案手續(xù)。

其注冊登記詳細流程如下:

一、進出口公司名稱核準

注冊公司的第一步是向工商局申請公司名稱查名,需要股東的身份證明并簽署《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查名通過后,工商局頒發(fā)《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其有效期為半年。

二、簽署工商登記材料

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監(jiān)事等需簽署《公司注冊登記申請表》、《公司章程》、《企業(yè)告知承諾書》、《股東會決議》等工商注冊登記材料。

三、開設公司臨時帳戶并驗資

開設公司臨時帳戶,股東將注冊資本打入帳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外資公司可以省略這項,要待外資公司注冊完成后才開外匯帳戶并進行驗資。

四、辦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

提交書面工商注冊材料,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五、刻章

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審批下來后,刻公司公章、法人章、財務章。

六、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提交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書面材料,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及IC卡。

七、辦理稅務登記證

辦理稅務登記時,需提交財務人員身份信息。

上述事項辦理完畢,公司注冊基本完成,若開展實際業(yè)務,還需辦理以下事宜:

八、開設公司基本帳戶與納稅帳戶

公司銀行基本帳戶是公司業(yè)務往來轉帳及支付現(xiàn)金的帳戶,納稅帳戶是納稅申報后繳納稅收的專用帳戶。

九、辦理稅種核定

需財務人員前往稅務局辦理票管員資格,同時辦理稅種核定。

十、購買發(fā)票

根據(jù)公司經營范圍中所列業(yè)務范圍,辦理發(fā)票購買。

十一、特殊行業(yè)審批

若公司經營范圍中有特殊行業(yè)或產品信息,需辦理許可證。例如,經營食品要辦理衛(wèi)生許可證,經營危險產品要辦理危險品經營許可證。辦理行業(yè)許可證的時間一般在公司名稱核準之后,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之前。

辦理進出口公司注冊登記之前,需了解當?shù)氐南嚓P政策,注冊公司需要哪些材料、多少費用等等詳細信息。若享受國家的出口退稅政策,需在進出口公司注冊完成后,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

注冊香港公司 創(chuàng)立國際品牌

你萬萬也沒有想到一個普通的中國人,只要憑身份證,無須出資,無須出門,就可以在香港成立公司,成為名副其實的國際公司老板,實際上,香港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商貿地區(qū),中國進入WTO以后,香港將會充當中國飛躍的火車頭。把握商機,在香港設立公司,將為你的生意推波助瀾。

成立香港公司的好處

(1)公司名稱選擇自由

(2)注冊資本不必到位,無須驗資,

(3)香港稅率低,稅重少;不贏利,不交稅;

(4)香港銀行開立儲蓄,外弊,信用證戶口,貨弊流通迅速自由;(5)直接接收于開立信用證,避免匯率差損失;

(6)利用香港知名度,創(chuàng)立香港品牌,提升公司國際形象;

(7)可向港府申請5-10年多次往返簽證,為香港做出貢獻較大者,可獲得永久居留權。

申辦香港公司的條件;一個股東以上,有效股東證照影印件(中國居民身份證亦可),決定注冊資本及股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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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規(guī)定進出口貨物管理屬性?

我國對進出口商品在管理屬性上總體分為禁止管理、限制管理、自由進出口、關稅配額管理四項。關于法律對進出口商品的管理屬性,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第二章 貨物進口管理

第一節(jié) 禁止進口的貨物

第八條 有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貨物,禁止進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進口的,依照其規(guī)定。

禁止進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九條 屬于禁止進口的貨物,不得進口。

第二節(jié) 限制進口的貨物

第十條 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一)、(四)、(五)、(六)、(七)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貨物,限制進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限制進口的,依照其規(guī)定。

限制進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限制進口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第十一條 國家規(guī)定有數(shù)量限制的限制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依照本章第四節(jié)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以下統(tǒng)稱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對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進口配額總量。

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進口配額的申請。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配額分配給配額申請人。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需要對年度配額總量進行調整,并在實施前21天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配額可以按照對所有申請統(tǒng)一辦理的方式分配。

第十五條 按照對所有申請統(tǒng)一辦理的方式分配配額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自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截止之日起60天內作出是否發(fā)放配額的決定。

第十六條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分配配額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的進口實績;

(二)以往分配的配額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請人的生產能力、經營規(guī)模、銷售狀況;

(四)新的進口經營者的申請情況;

(五)申請配額的數(shù)量情況;

(六)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條 進口經營者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發(fā)放的配額證明,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xù)。

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配額總量、分配方案和配額證明實際發(fā)放的情況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配額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額的,應當在當年9月1日前將未使用的配額交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未按期交還并且在當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在下一年度對其扣減相應的配額。

第十九條 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tǒng)稱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是否許可。

進口經營者憑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發(fā)放的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xù)。

前款所稱進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各種具有許可進口性質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和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對申請人的資格、受理申請的部門、審查的原則和程序等事項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在實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請的部門一般為一個部門。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和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應當限于為保證實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資料,不得僅因細微的、非實質性的錯訛拒絕接受申請。

第三節(jié) 自由進口的貨物

第二十一條 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貨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條 基于監(jiān)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劃分,對部分屬于自由進口的貨物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

第二十三條 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均應當給予許可。

第二十四條 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xù)前,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提交自動進口許可申請。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立即發(fā)放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在特殊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10天。

進口經營者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發(fā)放的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xù)。

第四節(jié) 關稅配額管理的貨物

第二十五條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條 屬于關稅配額內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內稅率繳納關稅;屬于關稅配額外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外稅率繳納關稅。

第二十七條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關稅配額總量。

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關稅配額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 關稅配額可以按照對所有申請統(tǒng)一辦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條 按照對所有申請統(tǒng)一辦理的方式分配關稅配額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發(fā)放配額的決定。

第三十條 進口經營者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發(fā)放的關稅配額證明,向海關辦理關稅配額內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xù)。

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關稅配額總量、分配方案和關稅配額證明實際發(fā)放的情況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關稅配額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額的,應當在當年9月15日前將未使用的配額交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未按期交還并且在當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在下一年度對其扣減相應的配額。

第三十二條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有關關稅配額的具體管理辦法,對申請人的資格、受理申請的部門、審查的原則和程序等事項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在實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請的部門一般為一個部門。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要求關稅配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應當限于為保證實施關稅配額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資料,不得僅因細微的、非實質性的錯訛拒絕接受關稅配額申請。

第三章 貨物出口管理

第一節(jié) 禁止出口的貨物

第三十三條 有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貨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規(guī)定。

禁止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條 屬于禁止出口的貨物,不得出口。

第二節(jié) 限制出口的貨物

第三十五條 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七)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貨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規(guī)定。

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第三十六條 國家規(guī)定有數(shù)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七條 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以下統(tǒng)稱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額總量。

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向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額的申請。

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的配額分配給配額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 配額可以通過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分配。

第四十條 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并不晚于當年12月15日作出是否發(fā)放配額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 出口經營者憑出口配額管理部門發(fā)放的配額證明,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xù)。

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配額總量、分配方案和配額證明實際發(fā)放的情況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配額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額的,應當在當年10月31日前將未使用的配額交還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未按期交還并且在當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在下一年度對其扣減相應的配額。

第四十三條 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tǒng)稱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是否許可。

出口經營者憑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發(fā)放的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xù)。

前款所稱出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各種具有許可出口性質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 出口配額管理部門和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對申請人的資格、受理申請的部門、審查的原則和程序等事項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在實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請的部門一般為一個部門。

出口配額管理部門和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應當限于為保證實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資料,不得僅因細微的、非實質性的錯訛拒絕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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