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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姓名不能注冊為商標(圖)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7-01-13 06:24:00  瀏覽:2443
(原標題:公眾人物姓名不能注冊為商標(圖))

公眾人物姓名不能注冊為商標(圖)

最高人民法院1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根據(jù)這份司法解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能注冊為商標。該司法解釋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涉及

審查范圍、顯著特征判斷、馳名商標保護、著作權、姓名權等在先權利保護等實體內(nèi)容,以及違反法定程序等內(nèi)容,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問題和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進行了明確。

體現(xiàn)了保護誠實經(jīng)營、遏制惡意搶注商標的司法導向。

明確“其他不良影響”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司法解釋明確

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其他不良影響”。將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也屬于“其他不良影響”。

對于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但整體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標志,如果該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可能導致?lián)p害國家尊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屬于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其屬于商標法規(guī)定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情形,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據(jù)新華社電

推定“搶注商標”

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實踐中有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與其有密切關系的其他主體,比如近親屬,或者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yè)等來搶注商標。

司法解釋明確

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存在親屬關系等特定身份關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標注冊行為系與該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串通,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涉及姓名權的問題

司法解釋從“相關公眾認為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jīng)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角度,認定對姓名權的損害。

對于以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來主張姓名權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如果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原標題:公眾人物姓名不能注冊為商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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