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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沒離身卻在美國被刷走12.8萬銀行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6 04:23:00  瀏覽:2841
(原標題:卡沒離身卻在美國被刷走12.8萬)

47歲的珠海市民郭女士卡不離身,也未出國,但銀行卡內(nèi)的12.8萬元卻不翼而飛,查賬發(fā)現(xiàn)居然是在美國加州被刷走的。珠海市中院近日審理該案,認定銀行未能識別偽卡存在過錯,需賠償儲戶損失。

被越洋盜刷29次

2001年,郭女士在某銀行吉大支行處申請辦理賬號為存折借記卡,卡和存折設有密碼,但未開通短信告知業(yè)務和網(wǎng)銀服務。

法院審理查明,這些年,郭女士使用銀行卡和存折一般是用來炒股轉賬、在柜面交易或者是在ATM機上或POS機上消費,未發(fā)生丟失情況。

2016年4月18日,郭女士未出國,銀行卡也帶在身邊,但其賬戶卻被人在美國加州的ATM取走了12.8萬余元。交易明晰清單顯示,被刷走的錢有5筆是從ATM機取走的,還有8筆是刷卡消費,共計盜刷29次。

法庭調查了郭女士的護照和通行證,發(fā)現(xiàn)4月其沒有出境記錄,且當天郭女士剛在銀行辦理了一筆業(yè)務。銀行也承認,郭女士當天確實在珠海。

郭女士投訴,由于沒有卡通短信提醒,錢被盜刷后,自己最初并不知情,直到5月9日,她到銀行打印存折流水才發(fā)現(xiàn)卡被盜刷,立即報警。不久,郭女士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自己的全部損失。

對此,該銀行則認為,根據(jù)辦卡時簽訂的協(xié)議,“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fā)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郭女士所訴交易應為應視為其本人所為,且涉案地點在美國,并非該行機具,銀行不存在過失,而且也不排除是郭女士自身使用不當,導致銀行卡密碼外泄。

一審判定銀行存在過錯

法院一審認為,銀行、郭女士均認可2016年4月18日郭女士人在珠海,郭女士也表示當天銀行卡在身上和存折存放于家里,銀行又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郭女士持有的涉案銀行卡和存折被他人盜用等情況,因此法院認定本案屬于他人利用偽造的銀行卡盜取郭女士銀行卡內(nèi)的存款。

一審判決書稱,雖然所訴交易發(fā)生場所并非該銀行機具,但發(fā)生交易的機具是銀行認可的交易終端,該交易終端無法識別借記卡的真?zhèn)?,以至于向偽卡持有人付款。因此銀行存在過錯。

針對銀行認為可能是郭女士使用不當,導致銀行卡密碼外泄,自身存在過錯的說法,法院認為,涉案的卡和存折一般是用來炒股轉賬、在柜面交易或者是在ATM機上或POS機上消費,雖然郭女士上述交易行為存在密碼被泄露的可能,但銀行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郭女士對密碼泄露存在過錯,僅以密碼由郭女士掌握和保管、涉案交易需要憑密碼為由,認定郭女士對密碼保管不善存在過錯,對此不予采納。

法院一審判決銀行賠償儲戶銀行卡被盜刷的12.8萬余元。

銀行上訴被駁回

銀行不服,又提起上訴,質疑當天郭女士在珠海不等于涉案借記卡也在珠海并處于被上訴人控制之下。而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交易的卡是不是偽卡交易,郭女士沒有證據(jù)證明交易的卡為偽卡,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在交易過程中銀行存在過錯。

銀行同時表示,本案應中止審理,本案使用的銀行卡是否是偽卡需要等待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清,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為依據(jù)。原審判決顯失公平。

珠海市中院近日終審認定,結合涉案銀行卡境外短時間內(nèi)多次消費ATM取現(xiàn)、基本不留余額、持卡人沒有出境、發(fā)現(xiàn)后報案等事實,原審認定涉案銀行卡支出系偽卡交易并無不當。原審判令由銀行向郭女士賠償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采寫:南都記者楊亮

(原標題:卡沒離身卻在美國被刷走12.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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