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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秦皇島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通知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1 11:39:00  瀏覽:3391

發(fā)文單位: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號:秦政辦[2001]151號

發(fā)布日期:2001-10-12

執(zhí)行日期:2001-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

《秦皇島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秦皇島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經濟發(fā)展、推進名牌戰(zhàn)略,規(guī)范秦皇島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維護知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及《河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秦皇島市知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好信譽,并在相關公眾中知名度較高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為切實加強對知名商標認定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知名商標認定辦公室,根據(jù)《商標法》,認定辦公室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員由工商機關會同經貿委、財委、科委、農委、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統(tǒng)計局、消費者協(xié)會、私營企業(yè)協(xié)會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四條 知名商標認定辦公室在市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負責對知名商標的申請單位進行調查、考核,提出認定的初審意見。

第五條 秦皇島市知名商標的成批認定每三年進行一次,需個案認定的每年進行一次。被認定的知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由知名商標所有人重新申請認定,逾期不申請的,不再享有知名商標資格。

第六條 秦皇島市知名商標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應為本市依法設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

(二)該商標是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且使用該商標滿一年以上;

(三)申請秦皇島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對象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四)使用該商標的產品或服務在市內(含縣、區(qū))知名度、滿意度、用戶和消費者的抽樣調查同行業(yè)內較高,消費糾紛能及時得到圓滿解決;

(五)使用該商標的產品或服務質量穩(wěn)定、達標,貫徹實施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質量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近三年來未出過較大質量事故;

(六)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意識較強,有商標專管機構或人員,并能認真執(zhí)行《商標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七)使用該商標的產品或服務在本市的市場占有率較高,年經營額在同行業(yè)內領先;

(八)該商標的廣告宣傳費投入每年同行業(yè)較多。

第七條 認定秦皇島市知名商標的程序

(一)商標所有人自愿提出申請并負責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縣、區(q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初審并提出推薦意見;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征詢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專家的意見或進行專門考察;

(四)秦皇島市知名商標認定辦公室認定;

(五)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并頒發(fā)牌匾、證書。

第八條 秦皇島市知名商標享有以下方面的權利:

(一)商標所有人可在其產品的包裝、裝璜、服務場所、廣告宣傳、貿易活動中,使用秦皇島市知名商標的特有標志;

(二)該商標在依法核準的產品或服務范圍內使用時,可視為“秦皇島市名牌”;

(三)按照《河北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擇優(yōu)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河北省著名商標”;

(四)知名商標單位,自愿在市內新聞媒體上集中廣告宣傳,在價格上給以最優(yōu)惠待遇;

(五)對當年獲得知名商標的國有、集體單位和民營企業(yè)有關人員的獎勵按市政府(2000)123號文件執(zhí)行;

(六)該商標所指定商品視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知名商品”禁止他人使用和仿冒其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以重點保護。

第九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并損害知名商標信譽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請政府后撤銷其知名商標資格,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一)超越該商標注冊核準范圍使用的;

(二)濫施許可、買賣或變相買賣商標標識的;

(三)產品或服務質量明顯下降,用戶和消費者投訴率高的;

(四)商標價值未經評估,擅自轉讓商標權或以商標無形資產入股、合伙辦企業(yè)的;

(五)以不正當行為和手段騙取知名商標稱號的;

(六)商標注冊證未按期檢驗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為的;

第十條 凡被撤銷秦皇島市知名商標資格的,由秦皇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偽稱其商標為秦皇島市知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參加知名商標認定的單位,應遵照《商標法》第41條規(guī)定交納費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秦皇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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