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5000萬元最高賠額判決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4 04:17:00 瀏覽:3008
(原標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5000萬元最高賠額判決)央廣網北京12月8日消息(記者朱宏源)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今天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被告恒寶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北京握奇數據系統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判決被告恒寶公司賠償原告握奇公司經濟損失4900萬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師費100萬元。這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以來作出的最高金額判決,同時,首次在判決中對律師費的賠償依據進行了明確。
原告握奇數據有限公司和被告恒寶公司賠償都是生產應用于金融領域智能密碼鑰匙產品(U盾)的企業(yè)。原告握奇公司對U盾產品“一種物理認證方法及一種電子裝置”發(fā)明專利享有專利權。但原告發(fā)現,由被告恒寶公司制造,并向全國幾十家銀行銷售的多款USBKey產品以及被告使用該侵權產品進行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時使用的物理認證方法均落入了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原告代理律師王齊表示,原告發(fā)現被告未經許可,直接向中國銀行等國內的重要銀行提供了USBKey的產品,經過初步比對發(fā)現,這個產品實際上完全落入了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對此,原告2015年2月26號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但被告恒寶公司稱,其制造銷售的U盾產品有自己的專利,并不構成侵權行為,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長何暄對于侵權行為做出了解釋。
何暄解釋,這涉及到復雜的技術比對??凑l是原告,如果原告起訴,就要用原告方的專利,和被告方的被訴侵權產品的實際產品來進行比較,而并不是按照原告方的專利來進行比較。自己有專利,但在實施產品的時候,未必按照自己的產品專利去實施。換句話說,自己可能設計了一個產品,但可能不按照自己的產品去制造,會仿照別人的專利去制造,司法上已經意料到這一點。你要起訴的時候,如果是被告,只比較實實在在的產品,因為消費者購買的是產品,而不是買專利,當然這種文字性的比對,來源于技術本身、產品本身,最后經過逐個的特征比對以后,認為構成侵權。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恒寶公司立即停止實施侵權行為,賠償原告握奇公司經濟損失4900萬元,賠償訴訟合理支出1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首次在判決書中,以計時收費的方式計算律師費。對于原告根據該計時收費方式計算出的100萬元律師費數額是否合理,法院從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難易程度、律師的實際付出等因素進行考量后,認定原告提出的100萬元律師費賠償請求合理,予以全額支持。
何暄表示,在盤點過程當中,明確規(guī)則參照市場推行的方式給予認可。按照計費的標準,有標準認可的前提下,并不代表計算出來的數額,全都是合理的,所以才涉及到要進行內算空間審查。律師代理的必要性、案件的疑難復雜程度、律師實際付出的程度,到法院來賺取的多少,代理司出行多少,這些都是律師實際付出的問題。確認了三項審查的標準問題,具體數額的合理性審查,再加上標準,才構成本案律師費的賠償問題。
與此同時,北京紫玉山莊商標案今天也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也做出了終審宣判。
紫玉山莊法務部經理龍靜介紹,有一些以前的客戶給他們打電話,詢問是不是在紫竹橋的附近有樓盤,后來到紫竹橋附近去看的時候,就看到紫玉公館用的“紫玉”這兩個字的商標名稱,從字樣到用字跟他們的商標是一模一樣的,當時就意識到侵權。
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海潤公司含有紫玉字樣的,紫玉公館,海潤紫玉公館等作為其樓盤名稱,侵害了紫玉山莊公司注冊商標的專利權。
法院審判長:“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北京海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賠償北京紫玉山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3770元,駁回上訴人北京海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隨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舉行了新聞發(fā)布會,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陳景川表示在U盾侵權案當中的賠償金額,這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以來作出的最高金額判決,今后還將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讓知識產權實現更大的市場價值。
陳景川表示,注重發(fā)揮審判職能,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加重對惡意侵權、重復侵權等嚴重侵權行為的制裁力度,使侵權賠償數額與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相契合,充分考慮律師費等訴訟合理支出,加大侵權的成本,使侵權人付出難以承受的代價,使賠償數額與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相契合。
(原標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5000萬元最高賠額判決)文章標簽: 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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