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反《商標法》行政處罰相對人是否享有復議申請權問題的答復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2 02:58:00 瀏覽: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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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文 號:工商法字[2002]第256號
發(fā)布日期:2002-10-29
執(zhí)行日期:2002-10-29
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違反<商標法>行政處罰相對人是否享有復議申請權的請示》(遼工商[2002]34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后,當事人對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文章標簽: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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