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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申請文件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08:18:00  瀏覽:29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商標評審規(guī)則(2002年9月17日 國家工商局發(fā)布)
第十七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shù)量提交相應份數(shù)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
第十八條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和郵政編碼,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商標的名稱、申請?zhí)柣蛘叱醪綄彾ㄌ?、注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公告》的期號?(三)明確的評審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jù); (四)聯(lián)系人的姓名和聯(lián)系電話。 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代理組織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聯(lián)系電話。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或者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時,應當同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當事人名稱或者住所等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文章標簽:  商標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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