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的年限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8 12:02:00 瀏覽: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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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時效性,指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內,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超過有效期限不進行續(xù)展手續(xù),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各國的商標法,一般都規(guī)定了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限,有的國家規(guī)定的長些,有的國家規(guī)定的短些,多則二十年,少則七年,大多數是十年。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為十年?!渡虡朔ā返谌藯l規(guī)定:“注冊商標有效期限屆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xù)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商標使用有哪些方法
第一、在商業(yè)經營環(huán)節(jié)中,商標的使用涉及與商品的制造直至商品銷售有關的所有環(huán)節(jié),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標識的制作、產品的加工、揀選等制作產品的商品初級階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裝(修飾性)、倉儲、運輸、銷售等實現產品轉化為商品的成型階段。
第二、在商標表現形式上,商標的使用不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物上標注或者貼附商標,還包括為銷售商品而開展的必要的、輔助性交易活動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帳簿、商品交易文書等,同時,還包括為推銷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廣告宣傳、商品展示。
第三、商標的使用不僅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的真實使用,還包括通過商標使用許可等方式,授權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權使用注冊人的商標的行為,視為商標注冊人自己的使用行為。
第四、商標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商業(yè)性使用。商業(yè)性使用行為不僅包括商業(yè)經營中的贏利性行為,還包括為樹立商標形象、樹立與商標關系密切的企業(yè)形象所做的非贏利性行為,比如以商標命名的社會公益性活動,比如知識競賽、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等。
商標使用許可期限屆滿后對庫存產品如何處理?
由于現行法律對這一問題并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那么,在商標使用許可期限屆滿后,庫存產品應該如何處理呢?我們認為,若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依約定處理;若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予以靈活處理。
一、合同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民事領域遵循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在與政治國家相對的私法關系中,無論是設定權利還是設定義務,都完全取決于民事主體自由意志的基本法則理念。在知識產權領域,也同樣實行意思自治。只要不違背國家強行性法律的規(guī)定,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權利、自由設定義務。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如果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明確約定在許可期限屆滿后的一定期限內,被許可人可以銷售庫存產品,那么被許可人就有權銷售庫存產品;反之,被許可人則無權銷售庫存產品,若被許可人繼續(xù)銷售庫存產品則構成商標侵權。
二、合同沒有約定的,依不同情形,不同處理
如前所述,目前我國的法律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幾乎沒有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這一內容幾乎完全依賴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發(fā)現這一問題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當事人對許可期限屆滿后,被許可人能否銷售庫存產品幾乎沒有什么約定。若合同中對庫存產品問題沒有約定,許可期限屆滿后,被許可人能否繼續(xù)銷售庫存產品,繼續(xù)銷售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呢?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進行法律解釋,運用利益衡量的科學方法,綜合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關系,針對不同的情形,進行不同的處理。
法律實際上就是對現實生活中各種利益沖突進行妥當的協調,解決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他人、社會、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實現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梁慧星說,法是為解決社會現象中發(fā)生的紛爭而做出的基本準則,成為法律調整對象的紛爭無論從何種意義上都是一種利益的對立和沖突。法律公平與否,取決于利益平衡與否。利益衡量理論是日本學者加藤一郎在批判概念法學各種弊病的基礎上于上世紀60年代在《法解釋的理論與利益衡量》中提出的。該理論主張對法律的解釋應當更自由、更具彈性,解釋時應當考慮實際的利益。在處理兩種利益間的沖突時,強調用實質判斷的方法,判斷哪一種利益更應該受到保護。具體到法律應用處理時,不是直接通過法律規(guī)定來得出結論,而是首先通過利益衡量得出結論,然后再從法律條文中尋找根據,以便使結論正當化或合理化。因此,所謂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審理案件,在案件事實查清后,不急于去翻法規(guī)大全審判工作手冊尋找本案應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而是綜合把握本案的實質,結合社會環(huán)境、經濟狀況、價值觀念等,對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作比
較衡量,作出本案當事人哪一方應當受法律保護的判斷。此項判斷稱為實質判斷。在實質判斷基礎上,再尋找法律上的根據。
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期限屆滿后對庫存產品如何處理這個問題上存在著下列幾方面的利益:一是許可人的利益;二是被許可人的利益;三是消費者的利益;四是社會的利益。若在原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期限屆滿后,商標權人又與第三人簽訂了新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則還涉及到新被許可人的利益。對于許可人來說,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期限屆滿后,被許可人已不享有商標使用權,其對庫存產品的銷售,必然侵犯許可人的商標專用權;對于被許可人來說,庫存產品凝結了被許可人的財力、物力和人力,如果不準許其銷售,將造成產品的積壓,從而給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對消費者來說,被許可人繼續(xù)銷售庫存產品,不會造成他們對商品或商品來源的誤認;若被許可人不能繼續(xù)銷售侵權產品,那么凝結人力、物力、財力的庫存產品就會白白爛在倉庫里,這是任何法律體制下都不允許的,也不符合我們建設節(jié)約型社會的要求;若在某特定地域有新被許可人,被許可人銷售庫存產品必然會影響新被許可人的市場份額,損害新被許可人的利益,侵犯新被許可人的商標使用權。因此,要正確處理庫存產品,就要對這幾種利益進行綜合衡量,得出法律應當保護哪一方利益的實質判斷,然后再從法律上尋找根據。
1、許可期限屆滿后,許可人沒有與第三人簽訂新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情形。對這種情況下進行利益衡量分析應當區(qū)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不同類型。
(1)在商標獨占使用合同中,許可期限屆滿后,被許可人原則上可以繼續(xù)銷售庫存產品。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中,注冊商標僅僅許可給一個被許可人使用,而商標權人自己也不能使用注冊商標。這樣,商標的使用許可費相對來說是非常高的。凝結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庫存產品若不能銷售,對被許可人來說,損失是非常大的。因此,允許被許可人繼續(xù)銷售庫存產品,一方面有利于對被許可人利益的保護,另一方面還能避免產品的浪費,有利于商品的流通、經濟的發(fā)展。而且這些庫存產品或其來源也不會產生混淆或誤認。當然,為了防止被許可人濫用權利,從公平角度出發(fā),對被許可人的銷售權應當作一定的限制。一般來說,應當對被許可人的銷售權規(guī)定一個合理的“寬限期”,可以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期限不宜過長。
(2)商標排它使用許可合同可以參照商標獨占使用許可,賦予被許可人一定期限的庫存產品銷售權。這樣處理的依據是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本質上屬于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準則,是道德準則的法律化。它要求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必須誠實、善意;行使權利時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guī)定;最終達到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民法通則》第4條也可以作為法律適用的依據。
(3)在商標普通使用許可合同中,被許可人往往不是一個而是幾個甚至幾十個。被許可人支付的商標使用許可費相對而言較低。在許可期限屆滿后,若賦予被許可人庫存產品的銷售權,會大大影響許可人的商標專用權和其他商標使用人的權利。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宜賦予被許可人庫存產品的銷售權。這樣處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人行使權利超過正當界限,有損他人利益或社會利益的,為權利濫用。濫用權利不受法律保護。權利人行使權利本應受法律保護,羅馬法上就有“行使自己的權利,無論對于任何人,皆非不法”的觀念,法國大革命以后強調“權利絕對”。社會實踐的發(fā)展證明,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權利人不正當地行使權利,會給他人造成損害,也會對社會帶來不利,于是產生了“權利濫用”的觀念。禁止權利濫用的存在價值,就是民事活動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目的就是要求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我國《憲法》第5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民法通則》第7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盡管法條未用濫用權利之語,但該條禁止濫用權利的立法意圖十分明顯。這一規(guī)定是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法律表現形式,違反社會公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經濟計劃、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都是濫用權利的行為。
但是,若讓這些庫存產品白白爛在倉庫里,不但會造成被許可人的經濟損失,還會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一個可行的辦法是鼓勵許可人或者其他被許可人對庫存產品的回收,至于回收的價格,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這主要是依據公平原則。
2、許可期限屆滿后,許可人與第三人簽訂了新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此時,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即新被許可人的情況,在原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期限屆滿后,原則上不允許被許可人繼續(xù)銷售庫存產品,類似于上述商標普通使用許可的情形。若賦予被許可人庫存產品的銷售權,會侵犯第三人取得的商標使用權。法律應當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當然從社會利益角度出發(fā),可以鼓勵對庫存產品的回收。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商標使用數量的,許可期限屆滿后,約定數量范圍內的產品應允許繼續(xù)銷售。若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的是商標使用數量,被許可人支付商標使用費的依據主要是使用商標的數量。約定商標使用數量,在許可期限屆滿期時,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被許可人生產的產品超出約定的數量范圍;一種是被許可人生產的產品不超出約定的數量范圍。在許可期限屆滿后,屬于約定范圍內的產品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商標使用費,因此,允許被許可人繼續(xù)銷售庫存產品是符合公平原則的。若超出約定范圍的庫存產品則不能再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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