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作品被禁售后“重出江湖”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8 08:24:00 瀏覽:2391
在沒有告知著作權人也未向其支付稿酬的情況下,出版社對已出版的書籍進行多次重印并投向市場。為此,出版社被著作權人告上法庭,不僅被判立即停止侵權,還向著作權人支付了數(shù)萬元的侵權賠償。誰知不久后,重印書籍再現(xiàn)市場,著作權人再次提起訴訟。這回,是出版社再次侵權還是著作權人重復起訴?著作權人能否再次獲得侵權賠償?■被判侵權后涉案書籍再現(xiàn)市場
這一事件最早要追溯到1985年。當年,張培蓮對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三十六閉手》一書書稿交由四川科技出版社出版發(fā)行??萍汲霭嫔缬?986年8月發(fā)行了《三十六閉手》的第一版,并向張培蓮支付了稿酬。此后,科技出版社分別于1987年5月、1989年5月、1997年1月和1997年8月四次重印該書,但卻沒有把重印一事告訴張培蓮,也沒有向張培蓮支付稿酬。
1998年2月,張培蓮在重慶無意中發(fā)現(xiàn)了科技出版社1997年重印的《三十六閉手》在書店出售。于是,她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向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科技出版社向她支付稿酬、利息及賠償財產(chǎn)損失合計50余萬元。
最終,重慶市高級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做出最終判決,認定張培蓮關于科技出版社1987年5月、1989年5月兩次重印、發(fā)行行為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對其賠償請求不予支持。但科技出版社1997年1月和1997年8月的重印行為構成對張培蓮著作權的侵害。根據(jù)相關稿酬規(guī)定計算,張培蓮應得稿酬10186元(包括基本稿酬及印數(shù)稿酬),賠償數(shù)額則是5倍于該稿酬的數(shù)額即50930元。重慶市高級法院責令四川科技出版社停止對張培蓮著作權的侵害,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50930元。
至此,科技出版社侵犯張培蓮《三十六閉手》一書著作權事件本應告一段落。誰知,事過一年,張培蓮又在市面上發(fā)現(xiàn)《三十六閉手》的身影。
2002年10月至2003年4月,張培蓮發(fā)現(xiàn)北京王府井書店在銷售1997年8月第五次印刷的《三十六閉手》一書。隨后,張培蓮以科技出版社及王府井書店侵犯其復制權、發(fā)行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科技出版社立即收回并銷毀全部侵權版本,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精神損失等共計63萬余元。
■出版社行為是否構成再次侵權
在訴訟過程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到王府井書店調查其關于《三十六閉手》的進貨和銷售情況,王府井書店出具書面證明稱:其于2002年6月28日自四川科技出版社進貨13冊,2003年2月17日進貨10冊,已售完。
科技出版社認可此份證明,并提交其1997年8月第五次印刷的《三十六閉手》一書的發(fā)行清單,承認2001年8月(2001)渝高法民再字第30號判決做出后至2003年6月期間,其向包括王府井書店在內的12家單位發(fā)行此書87冊,尚有庫存2648冊。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自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后,科技出版社應立即停止發(fā)行張培蓮所著《三十六閉手》一書,但科技出版社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在2001年8月至2003年6月期間仍在發(fā)行該書,構成了對張培蓮著作權的再次侵害。科技出版社應立即銷毀庫存書籍,并承擔停止發(fā)行、公開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
因為對于科技出版社1997年8月重印發(fā)行《三十六閉手》一書的行為,張培蓮經(jīng)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已獲得了賠償,她不得重復請求科技出版社賠償。但張培蓮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予以酌情支持。王府井書店應承擔停止銷售的法律責任。對張培蓮關于侵犯其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主張以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闹鲝埐挥柚С帧?br>
綜上,二中院一審判決科技出版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發(fā)行張培蓮所著《三十六閉手》一書,并立即銷毀庫存書籍,向張培蓮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其合理支出4000元,王府井書店立即停止銷售該書籍,駁回張培蓮的其他訴訟請求。
■重復起訴無法獲得侵權賠償
張培蓮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同一當事人不得對同一訴訟標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萍汲霭嫔缭谥貞c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決后仍然發(fā)行上述書籍,屬于不執(zhí)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張培蓮可以向有關法院申請通過執(zhí)行程序來解決,但她以侵犯復制權、發(fā)行權為由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二審還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科技出版社上述行為構成對張培蓮著作權的再次侵害,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應予糾正。綜上,判決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三十六閉手》一書,駁回張培蓮其他訴訟請求。
仍沒有獲得侵權賠償?shù)膹埮嗌徲忠淮翁崞鹕显V。她申請再審時表示,王府井書店2003年銷售《三十六閉手》一書,與重慶市法院審理的案件并非同一事實,侵權書籍的版本不同,并非重復起訴,原審判決錯誤,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判令科技出版社立即收回并銷毀全部侵權版本,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稿酬經(jīng)濟損失57萬余元及擴大的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精神損失費50萬元、合理費用5萬元,共計162萬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渝高法民再字第30號判決已經(jīng)對科技出版社出版、發(fā)行1997年8月重印的《三十六閉手》一書的侵權行為做出了處理,且賠償數(shù)額已充分考慮了張培蓮合理的經(jīng)濟損失。因本案訴訟標的已為生效判決所羈束,張培蓮以科技出版社侵犯其復制權、發(fā)行權等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原二審判決對此不予支持并無不當。張培蓮關于本案侵權書籍版本與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不同、其不屬于重復起訴的申請再審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張培蓮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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