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PO變更商標審查期間延期的實行守則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quán) 發(fā)布時間:2016-12-08 03:54:00 瀏覽:3695
加拿大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CIPO)公布了影響加拿大商標申請和審查期間策略的重要實行守則。這一變更將在2010年3月11日生效,將減少商標審查過程中的延期量。
在一項商標申請?zhí)峤恢?,審查員審查該申請以決定是否將該商標公示在商標公告中。如果審查員發(fā)現(xiàn)了有問題的申請,CIPO將公布發(fā)布一份申請者必須回復(fù)的報告。以前,給予申請人六個月的時間回復(fù)審查員的報告并且給予兩次機會,即對提交適當(dāng)?shù)幕貜?fù)給予了六個月的延長期。
自2010年3月11日起,申請人對于審查者的報告有六個月期限回應(yīng),并且一般允許請求6個月的延長期。規(guī)定這個期限不能再延長,除非申請者表明再一次延長的例外情況的理由。如果沒有及時提交一個合適完整的答復(fù),該申請將因不履行而被記錄,這可能導(dǎo)致這次申請的失敗。CIPO指出新的實行守則適用于所有被授予延長期的申請人。因此,如果申請人自2011年3月11日起,對審查員報告的回復(fù)已獲得延長期。對于同一審查員報告的回復(fù),申請人一般不能再授予一次延長期,除非申請人能證明有特殊情況。CIPO提供了以下它認為構(gòu)稱要求額外延長期限特殊情況的特殊例子:
商標機構(gòu)的最近變更:
1、情況超出了有關(guān)人員的控制;
2、近期存在商標轉(zhuǎn)讓;
3、該局制作的核準登記副本尚未公布,由于外國申請尚未進行登記;
4、除非列舉的待定和令人混淆的商標在接下來的兩個月內(nèi)被拋棄或者受到申請人啟動的異議程序的影響;
5、 例舉的注冊商標受申請人啟動的第45條程序影響;或者
6、申請通過交涉獲得正式商標持有人的同意。
該實行變更是CIPO最新的系列成果之一,為了加快商標進程并且要求商標代理人和顧客要堅持不懈的解決審查期間出現(xiàn)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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