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傍名牌泛濫成災現行認定制度被指吹黑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亟待正本清源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3-07-29 00:24:00 瀏覽:2839
什么是“馳名商標”?如果你詢問100個中國人,可能至少有99個會不假思索地回答:享有最高榮譽的商標。錯!專家指出,這是一個由錯誤翻譯而被異化的名詞,其本意僅為“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或熟知的未注冊商標”,不帶有任何榮譽色彩。但在這一概念被引入國內后,卻造成公眾對于其所對應產品“質量優(yōu)良”的誤解。
為避免誤導消費者,近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確立了馳名商標的“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并明確禁止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包裝、廣告等。
對此,業(yè)界專家認為很有必要,并希望通過此次商標法的修改,能最終促成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回歸。
“馳名商標”擁有量被視為政績
我國公眾對于“馳名商標”的一個深深的誤解,是對“well-knowntrademark”這個英文名詞的錯誤翻譯。這個詞并非“馳名”的意思,而應當是“知曉程度”、“知名度”的意思。
按照《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稱《巴黎公約》)的原意,“well-knowntra-demark”僅指在市場上“為相關公眾知曉,或者為相關公眾熟知的未注冊商標”。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高級經濟師、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董葆霖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便開門見山直陳“馳名商標”的本意。
對于馳名商標,《巴黎公約》、商標法的規(guī)定都只是:對復制、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即相關公眾知曉(熟知)的未注冊商標,當發(fā)生搶注的,“不予注冊”,發(fā)生傍名牌的,“禁止使用”。
這是十分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是純“消極職能”。沒有任何表彰先進、抓典型、樹樣板的意思。絕沒有讓公權力發(fā)揮“積極職能”,干預市場競爭的點滴規(guī)定。
可是,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卻把馳名商標的擁有量看成是“百強縣”、“百強市”的一種政績,誰搞到馳名商標就重獎誰,得到政府獎勵30萬元的有之,50萬元的有之,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也有之,最高的達到500萬元。
“有的地方甚至給工商局下指標,規(guī)定當年完成數量,完不成年終不好交差。”董葆霖說。
認定標準竟與廣告量掛鉤
地方政府緣何對“馳名商標”如此熱衷?對此,董葆霖直言不諱地給出答案:認定“馳名商標”就是為了得到“中國馳名商標”這一商標中的“國家級榮譽”。
如果說,當初翻譯的誤解是異化的最初產生,那么如今利益腐蝕則使得這種異化決堤泛濫。
董葆霖認為,地方政府對于“馳名商標”的這種過分追捧,本質上,是以公權力插手企業(yè)搞促銷優(yōu)勢,人為制造企業(yè)在市場中的不平等地位,影響市場中消費者的理性選擇。政府在這其中,其實扮演了“吹黑哨”的角色,“認定”一個“中國馳名商標”,即產生市場利益和促銷的“興奮劑”效應。
而由于將“馳名商標”作為“國家級榮譽”,國家工商總局的“認定”標準也變得高不可攀。這與《巴黎公約》對其實施保護和救濟的初衷已經背道而馳。
比如,現行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而原本在1999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下簡稱WIPO)和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聯盟大會通過的《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規(guī)定的聯合建議》(以下簡稱《聯合建議》)及其《注釋》中,特別強調相關公眾知曉必須認定馳名,予以保護。
《注釋》稱,“就公眾對一商標的了解而言,可能只有相關公眾了解,而不是所有公眾均了解。一商標只要至少為一個相關領域的公眾所熟知,即足以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不得適用更為嚴格的檢驗標準。主管機關不得僅僅因為任何具體標準因素的缺乏而作出某商標不馳名的認定。”
換句話說,權利人只要有任何理由說明其相關公眾知曉(熟知),就要禁止他人注冊和使用。注冊了的,必須予以撤銷。
可是,在我國現行的商標法中,馳名商標申請理由和證據,每一條馳名因素都必須是最高標準。商標使用3年以上,商品產量、銷量行業(yè)前幾名、廣告做到多少億。“條件達到了近乎苛刻的程度”,董葆霖說。
制度異化為“不馳名不保護”
在這種嚴苛的認定機制下,“馳名商標”儼然成了參加海選的明星選秀。而具諷刺意味的是,最終許多脫穎而出的“中國馳名商標”卻又多被社會輿論責難“不馳名”。強大壓力下,行政、司法都不斷一再“抬高標準,嚴格程序”。在這種“惡性循環(huán)”下,現實離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宗旨漸行漸遠。
“現在,搶注他人商標已經成災。每年幾十萬的商標搶注,企業(yè)背著幾百件異議、被異議糾紛。惡意異議、惡意爭議、惡意撤銷申請、惡意傍名牌(山寨)、惡意買賣他們的商標———而企業(yè)如果要想開拓經營范圍,就必須買別人搶注的自己的商標。”
“我們的注冊原則已經被絕對化了。只要經過注冊,商標就受到保護。不論是偷的、搶的,一律保護。而被搶注的未注冊商標卻根本不予保護,這實際上就是在放縱、縱容搶注和傍名牌。”對于今天保護馳名商標制度的嚴重“異化”,董葆霖痛心疾首。
商標搶注成就了一些職業(yè)搶注人,有的人成立許多公司,以不同的名義搶注中國和外國的已經為相關公眾知曉(熟知)商標,開辦商標市場?;苇h(huán)境下滋生出的一大批“商標耗子”,極大地阻礙了企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也極大地阻止了外國企業(yè)對中國市場的開拓。
“搶注使得企業(yè)沒有辦法,只好自己‘全方位注冊’,有的甚至每三年注冊一次,防止三年不使用被撤銷。這一切使國家每年受到數十億甚至上百億的損失!”董葆霖痛心地說。
“相關公眾熟知”不應有時間限定
在這種形勢下,董葆霖認為,商標法修改已到了“關鍵性階段”。而對于改什么、怎么改?董葆霖認為,“搶注”和“傍名牌”是當前危害商標制度的惡性腫瘤。“馳名商標”制度異化,縱容惡意“搶注”是申請數量惡性膨脹的根源,是影響商標行政及司法效率的直接原因,是顛覆商標法律公平正義的病根子。因此,治本必須從馳名商標異化這個“毒瘤”上開刀。
董葆霖建議:首先,根據《巴黎公約》及《聯合建議》的相關規(guī)定,此次二審稿中原本要正本清源的“相關公眾熟知的商標”前面的“較長時間”、“持續(xù)使用”并無必要。因為,具體案件中導致“相關公眾熟知”的因素也可以是別的因素。至于多長時間是“較長時間”、“持續(xù)使用”也不好界定??傊Ц呷魏螛藴?,都不利于制止搶注和傍名牌。
其次,從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實際實施看,保護相關公眾知曉(熟知)的未注冊商標,“認定”不是“馳名商標認定”,認定應是對于個案中涉案商標是否是復制、摹仿、翻譯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是否落入該未注冊商標知名度的范圍。是進行“個案事實認定”,然后決定是否需要“禁止使用”。
“抓問題要抓主要矛盾,看準矛盾的主要方面。這個問題解決了,可以帶動商標工作的全局,解決一系列惡意的問題。最重要的是,要讓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回歸到巴黎公約原位。”董葆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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