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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近似、商品類似與混淆誤認之關系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1-21 09:48:00  瀏覽:4778

雖然本法修正后之諸多條文將混淆誤認之虞與商標近似及商品/服務類似并列,然而真正形成商標沖突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最終的衡量標準乃在于相關消費者是否會混淆誤認。至于商標的近似及商品/服務的類似,應該是在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時,其中的二個參酌因素,而條文中之所以特別提列出這二個參酌因素作為構成要件,是因為[混淆誤認之虞]的成立,這二個因素是一定要具備的。不過在反面推論時,則要注意,在商標近似及商品/服務類似要件具備的情形下,雖然導致有混淆誤認之虞的機率極大,但并非是絕對必然的,有可能因為其它重要因素的存在,例如二商標在市場已并存相當時間,均為商品/服務相關消費者所熟悉,多能加以區(qū)辨,而無混淆誤認之虞。因此,在商標近似及商品類似之因素外,若存在其它相關因素,應盡可能予以參酌考量,才能較為準確掌握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之認定。

文章標簽:  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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