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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商標販賣食鹽的買賣被獲刑

來源:rvmg.cn    發(fā)布時間:2014-04-03 01:17:00  瀏覽:3884
為賺取利潤,曾某某等四人不惜鋌而走險,做起了冒用商標販賣食鹽的買賣。近日,蕪湖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對曾某某等人判處了相應的刑罰。

2012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向喻某某提議將買入的大包裝食用鹽分裝成小包裝后銷售牟利。喻某某覺得有利可圖,兩人一拍即合,此后分工協(xié)作,喻某某負責聯(lián)系購買小包裝食鹽袋。

曾某某將印有“中鹽”商標標識的食鹽包裝袋樣品提供給喻某某,喻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袁某,由袁某找人制造印有“中鹽”商標標識的食鹽包裝袋。喻某某和袁某商定,印制5萬件食鹽包裝袋,每件0.19元,共計9500元。后袁某聯(lián)系被告人謝某某,由謝某某以每件0.17元的價格向袁某提供5萬件食鹽包裝袋,共計8500元。

隨后,謝某某將印制好的5萬件印有“中鹽”商標標識的食鹽包裝袋通過物流郵寄給袁某。其中被告人謝某某、袁某分別獲利500元、1000元。2013年1月底,曾某某用非法制造的食鹽包裝袋分裝大包裝袋食鹽對外進行銷售,同年3月份,被蕪湖市鹽務管理局查獲。2013年4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喻某某主動投案;同年9月16日,被告人謝某某在廣東省潮安縣被抓獲歸案;同年9月23日,被告人袁某主動投案。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某、喻某某、袁某伙同謝某某明知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而仍故意偽造,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曾某某、喻某某、袁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鑒于各被告人系初犯,結合本案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以及各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法對四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依法判決四名被告人六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文章標簽:  商標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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