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官司,賠償不及維權成本
來源:尚標 發(fā)布時間:2016-11-14 05:38:00 瀏覽:3698
“華美”月餅是不少人熟知的食品品牌,旗下多個系列注冊了商標,而在全國卻出現了不少“山寨”其風格的食品公司。華美兩年官司,賠償卻不及維權成本。
包裝被抄襲,狀告“湘妹”
中秋節(jié)前,華美公司工作人員在湖南發(fā)現有公司“山寨”了華美月餅的包裝,包括了“禮月傳情”、“福貴年年”和“感恩月”三個系列。
于是,華美公司將賣出月餅的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告到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就以上三個系列商標維權。
長沙中院一審判決三個案件中兩個案件華美公司敗訴、一個勝訴。法院認為“禮月傳情”、“福貴年年”表達了祝福的意思,相關公眾容易將該文字視為祝福用語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且華美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注冊的“禮月傳情”商標經使用已產生了足夠知名度,并且相關文字排版也不同,以此駁回了華美公司的請求。而“感恩月”并非一個常見固定搭配用語,并不包含直接表示月餅特有的信息,所以該案湘妹公司敗訴,判賠1.5萬元。
終審勝訴,獲賠4.5萬元
對于一審結果,敗訴方表示不服,起訴到省高院。
近日,該系列案件終審判決,“禮月傳情”、“福貴年年”兩案中,高院撤銷了長沙中院的判決,改判華美公司勝訴,而“感恩月”一案維持原判,每個案件湘妹公司需賠償1.5萬元。
法院認為,湘妹公司在月餅上使用了華美公司的三個注冊商標轉讓“福貴年年”、“禮月傳情”、“感恩月”。上述注冊商標雖有祝福之意,但并非常見固定搭配;在中秋祝福語眾多,選擇范圍甚廣的情況下,湘妹公司在同種商品上使用同一家公司三個注冊商標,其主觀上難謂善意。
尷尬 賠償金額還不及維權成本
華美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與賠償金額相比,他們更重視維權的態(tài)度?!坝袝r候,法院判賠金額不及我們維權的成本,但維權必需進行,以此來表明我們維權的態(tài)度。”該負責人認為,維權過程中,兩個問題時時困擾,一是取證難,二是賠償金額低,侵權人的侵權成本低。
根據客戶反映維權取證難的問題,尚標總結一下幾點:
1、 被侵權人在先權力證明(包括商標注冊證等)
2、 被侵權人產品樣本
3、 侵權產品樣本
4、 購買侵權產品證明(如發(fā)票等)
5、制作投訴書、起訴書并向相應機關遞交,請求對侵權行為實施打擊。這是打擊侵權行為中最重要的步驟。投訴書(起訴書)的制作水平將直接影響案件的成敗。對證據材料的組織,對侵權行為的論證分析以及投訴請求的合理性是至關重要的。同時,與相應執(zhí)法機關的良好溝通渠道和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配合行動是獲取案件成功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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