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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標-特價轉讓商標

注冊了通用詞商標就能天下無敵了嗎?

來源:IPRdaily    發(fā)布時間:2016-08-30 06:22:00  瀏覽:1774

企業(yè)申請注冊商標,當然希望自己的商標中能夠包含同類型商品的通用名稱、主要功能或是原料,因為使用與產(chǎn)品屬性相符的詞語作為商標,可以讓消費者更容易聯(lián)想到上述企業(yè)的產(chǎn)品,這是使用通用詞匯作為商標的好處。

2008年Google的首席法務官就曽告訴過記者,對于Google商標非??鄲?,因為Google一詞日常使用頻率太高,已經(jīng)變成了一個動詞被收錄到詞典,進而變成通用詞,這樣無疑是在壓縮Google品牌空間,因為未來任何出現(xiàn)Google的地方,都有可能是通用詞的使用而不是品牌宣傳。

  通用詞商標侵權案件回顧

2014年5月,杭州一家企業(yè)以“嘀嘀打車”商標構成侵權行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8000萬元,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5月13日正式受理此案。

據(jù)了解,這家企業(yè)名為杭州妙影微電子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注冊了“嘀嘀”以及“Didi”的商標,早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請半年。該公司負責人稱,妙影公司是一家智能交通系統(tǒng)軟件開發(fā)的公司,其核心產(chǎn)品包括打車軟件在內。

妙影公司認為,“嘀嘀”和“嘀嘀打車”的核心品牌都在“嘀嘀”兩個字。“妙影電子也是開發(fā)打車軟件的,并早已經(jīng)注冊"嘀嘀",而根據(jù)商標法57條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就構成商標侵權。”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妙影公司已經(jīng)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jù)本案小桔科技的侵權事實、主觀故意、侵權后果和侵權獲利,要求其停止一切侵權行為,并賠償人民幣8000萬元。

同年5月20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在京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將"嘀嘀打車"正式更名為"滴滴打車"。2016年5月,雙方經(jīng)過轄權異議、庭外和解、延長審限等程序,就商標轉讓事宜達成和解協(xié)議,妙影公司隨后撤回了該案訴訟。

無獨有偶,2015年,廣州一家名為瑞馳公司的企業(yè)也向小桔公司提出起訴,認為小桔侵犯了自己注冊的商標,要求小桔公司將其網(wǎng)站和打車軟件中的“滴滴”字樣刪除。據(jù)了解,該公司2013年11月獲準注冊了“嘀嘀”文字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包括信息傳送、電信信息、電子公告牌服務(通訊服務)、提供全球計算機網(wǎng)絡用戶接入服務等。

2015年4月1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廣州市睿馳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滴滴打車”的運營單位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不構成侵權。

商標近似性的判斷需要考量商標的顯著性,商標的顯著性需結合所使用的商品進行判斷。如“蘋果”二字使用在蘋果等水果商品上當然不具有顯著性,但使用在手機商品上卻有較強顯著性。同理,“嘀嘀”二字使用在軟件商品上具有較強顯著性,但使用在與汽車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時,因其系對汽車喇叭的擬聲,顯著性則相對較弱。因為滴滴是打車軟件,所以本身對于產(chǎn)品顯著性較弱。

同時杭州妙影因為和滴滴打車商標注冊為同一類別,9類,同時擁有的產(chǎn)品主體一致,因為要明確嘀嘀是手機app還是打車服務,如果是斷定滴滴打車運營主體,即使真的賠償也不會到達8000萬那么高。嘀嘀變滴滴對于品牌也沒有過多影響。但是廣州瑞馳公司和嘀嘀打車商標侵權案件中,很明顯商標申請種類就不一樣,所以不構成侵權。

濠景衛(wèi)生紙因包裝上使用“柔潔”二字,被擁有“潔柔”商標的權利人廣東中順潔柔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5年3月,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使用通用詞匯描述產(chǎn)品特點不構成侵權。

2014年7月,中順潔柔公司發(fā)現(xiàn)南通市濠景紙品廠在其生產(chǎn)的濠景衛(wèi)生紙產(chǎn)品上使用“柔潔”二字進行標識,侵害了中順潔柔公司的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萬元,同時在媒體登出聲明消除影響。

庭審中,濠景紙品廠辯稱,自己在設計產(chǎn)品包裝時用大字突出標識了自己的商標“濠景”,用小字注明“柔潔衛(wèi)生紙”,只是說明紙品的品質特點柔軟清潔,便于和同時推出的“柔韌”、“加韌”系列加以區(qū)分,方便選購。況且,“柔潔”作為通用詞匯,人人都有權使用,主觀上沒有攀附之意,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系使用通用詞匯描述產(chǎn)品特點,無攀附原告商標的故意,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企業(yè)在享用將通用詞匯申請為商標好處的同時,也必須得面臨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與企業(yè)商標相同或相似的通用詞匯這樣的問題。尤其是對于與原商標顏色圖形文字大小不一致,商標注冊類別不一致的,更不能有流氓行為,訴其侵權。

通用詞商標的悲劇

2010年4月,創(chuàng)業(yè)板公司朗科科技發(fā)布臨時公告,稱其“優(yōu)盤”商標被商標評審委員裁定撤銷。這又是一出商標名稱通用化(genericide)的悲劇,國際上許多名噪一時的商標名稱,像Thermos、Aspirin、Escalator、Zipper、Nylon,都已品嘗過這樣的教訓:商標名稱逐漸演變?yōu)樘囟ㄉ唐返耐ㄓ妹Q,不僅可能失去商標法的保護,更是面臨品牌價值灰飛煙滅的危險。

Google已經(jīng)感受到這樣的商標威脅。2006年7月,《韋氏大學詞典》將首字母小寫的“google”定義成一個動詞而收入該詞典,解釋為“使用Google搜索引擎,在國際互聯(lián)網(wǎng)上獲得信息”。不過,Google公司卻并沒有因此感到驕傲,實際上他們頭疼死了。

Google曾經(jīng)列出過他們最害怕的幾件事情,其中之一就是:“我們面臨著商標上的風險。比如說,有這樣一種可能,‘Google’太常用,以至于它變成了‘搜索’的同義詞。如果這種事情發(fā)生了,我們就會失去這個詞的商標保護,以至于其他人可以隨便用這個詞來命名他們的產(chǎn)品,這會擠壓我們商標的空間。”

Google公司的擔心不是多余的,實際上,這種情況已經(jīng)發(fā)生了。2005年出版的《澳大利亞麥考瑞詞典》第4版可能是最先收錄google的英語辭典,而且對它的釋義也最為寬泛。在這部詞典里,google既是及物動詞,也是不及物動詞,還是名詞。作為不及物動詞講時的解釋就是“在網(wǎng)絡上搜索信息”——沒有特指使用Google。

Google公司的律師為了保護其商標,并阻止它成為一個通用詞匯,已向眾多個人或組織發(fā)出信函,請他們不要把該商標當作動詞使用。信中還給出了一些有用的例子,比如,這樣使用是不合適的:I googled that hottie.

商標名稱通用化既有商標本身、壟斷經(jīng)營等原因,也有權利人使用及管理不當?shù)脑?,更有競爭對手等第三方的作用。值得警惕的是,商標名稱成為通用名稱之后,有可能遭受類似“優(yōu)盤”一樣的被撤銷商標注冊的后果。即使保留商標注冊,也會因對方主張合理使用,而在商標保護上受到極大地限制。

寫了這么多字兒可以不看但是一定要看結論

第一,通用詞能否注冊并不僅僅看詞匯本身,而是要將其與使用的商品聯(lián)系起來。如“Apple”牌蘋果或“Apple”牌果汁很難注冊,因為它是一個描述產(chǎn)品原材料的通用名稱,一旦獲準注冊,會給其它商家?guī)砭薮笥绊?,?#8220;Apple”牌電腦、手機確實有顯著性的,可以獲得注冊;

第二,要判定是否侵犯商標的專用權,就普通商標而言,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雙重相同);或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或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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