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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辯人的商標申請在后應該給予駁回,不予注冊

來源:中國商標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8-05-10 02:43:00  瀏覽:2729

被答辯人的引證商標資料(注冊號6590027,KAPPA 、第9類商標)于2008年03月11日申請日期,明顯晚于答辯人商標的設計和使用時間,答辯人于2008年03月10日申請日期比被答辯人早一天時間申請,并開始在我國投入商業(yè)使用,因此,答辯人的使用構成在先使用。請求商標局查處被答辯人違反商標法之規(guī)定申請在先原則和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給予撤銷此商標。

被答辯人申請日期為2008年03月11日,注冊號6590027,初審公告日期為2010年02月20日,答辯人申請日期為2008年03月10日,注冊號6587490,初審公告日期為2010年05月27日。兩者相比較,就能明顯看出來,答辯人申請日期比被答辯人早一天,初審公告日期要比被答辯人遲到3個月零7天,被答辯人申請日期比答辯人遲一天,初審公告日期要比答辯人早3個月零7天,這種現(xiàn)象很不正常的,存在法律程序上的矛盾,也違反商標法29條之規(guī)定。被答辯人的商標申請在后應該給予駁回,不予注冊。

2007年9月11日,答辯人向當?shù)嘏_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屬分局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字號名稱為臺州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笛兒拉夫飾品包店,經(jīng)營范圍為:飾品、包、服裝零售、眼鏡等,性質為個體工商戶。說明答辯人在2007年期間開始經(jīng)營笛兒拉夫商標品牌了。

被答辯人違反了《商標法》第29條申請在先原則和31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

如果您認為被答辯人違反了《商標法》第29條申請在先原則和31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應在引證商標初審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依法定程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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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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