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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來了”:不在江湖卻仍有商標恩怨未了

來源:中華商標協會    發(fā)布時間:2016-08-09 06:44:00  瀏覽:1594

“康熙來了”是臺灣中天綜合臺的一檔知名電視談話性娛樂節(jié)目,開播于2004年1月5日,由臺灣知名藝人蔡康永和小S徐熙娣主持。2016年1月14日,“康熙來了”正式停播,陪伴了一代人成長的“康熙王朝”從此謝幕。不過,雖然“康熙來了”已經不在江湖,但江湖上尚有恩怨未了。

2013年1月17日,浙江人黃成志申請注冊了第12058589號“康熙來了”商標(下文簡稱爭議商標),2014年7月7日獲準注冊,指定使用在第18類動物皮、手提包(女士)、錢包等商品上。

在黃成志搶注商標時,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中天公司)對“康熙來了”節(jié)目進行的商標注冊明顯不足。中天公司僅于2010年7月申請了2件“康熙來了”商標(下文簡稱引證商標)。2011年,這兩件商標先后獲得注冊,指定使用產品分別為第41類的電視文娛節(jié)目、錄像帶制作、娛樂等服務與第9類光盤、唱片、錄像帶等商品。

中天公司發(fā)現爭議商標獲得注冊后,于2014年9月5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下文簡稱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不構成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外,中天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將“康熙來了”使用在手提包等產品上并具有了一定影響。綜上,商評委認為中天公司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并據此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中天公司不服商評委被訴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下文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6年6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了商評委的裁定,并要求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一審法院認為,“康熙來了”屬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搭便車”的故意,不正當利用“康熙來了”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損害了中天公司擁有的“康熙來了”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在先權利。

同時,一審法院認為,“康熙來了”節(jié)目自2009年在大陸地區(qū)的宣傳與播放僅限于網絡平臺播放方式,雖有一定影響,但受眾渠道單一,并未達到認定馳名商標要求的相關公眾知曉的程度。并且本案已經通過在先權利予以保護,也無需認定馳名商標。

此外,法院還認為,黃成志在明知他人在先知名電視節(jié)目名稱的前提下,仍然注冊與其文字和設計完全相同的商標,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其行為應當受到限制。

短評:

在本案中,法院以侵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為由,維護了中天公司的“康熙來了”節(jié)目名稱。在一般情況下,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只能用來對抗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而本案中的電視綜藝節(jié)目和皮包并不不屬于類似商品,但法院依然對其進行了跨類保護。

法院作出判決時,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1)“康熙來了”節(jié)目從2009年開始通過網絡平臺進入中國內地,知名度較高;(2)節(jié)目名稱取自主持人蔡康永中的“康”和徐熙娣中的“熙”,比較特別,具有獨創(chuàng)性;(3)爭議商標采用了完全相同的上下各兩字結構,字體中空以及外部形成變形等細節(jié)設計均基本相同,主觀惡意明顯。法院還在判決中援引了《商標法》第7條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論證爭議商標在注冊時的惡意,作為增強判決書說服力的依據。

進行跨類保護的通常途徑是認定馳名商標,如果中天公司在第41類的電視文娛節(jié)目等服務上注冊的商標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那跨類保護也就順理成章。不過,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上看,似乎沒有節(jié)目名稱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先例。此外,“康熙來了”僅僅通過網絡平臺在中國大陸播放,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無法證明其知名度已經達到了馳名商標的標準。法院通過在先權利來進行保護,也不失為一種實用的手段。

近年來,知名綜藝節(jié)目陷入商標糾紛的案例屢見報端,如《非誠勿擾》、《中國好聲音》就是典型的例子,這次又輪到了《康熙來了》。造成此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在商標注冊上存在不足。

《康熙來了》開播于2004年,通過在線平臺進入內地的時間是2009年,但中天公司直到2010年7月才開始在中國申請注冊商標,到2013年5月~7月才又分三批申請了22件商標,商標申請注冊時間嚴重滯后。與之相比,商標搶注者的嗅覺就靈敏很多。如在2005年12月,湖南的楊某就申請在啤酒飲料產品上注冊“康熙來了”商標,該商標于2008年9月獲得注冊。

中天公司在首次進行商標申請時,注冊的類別也嚴重不足。中天公司首次申請只涉及到第9類(軟件光盤)和第41類(電視文娛節(jié)目),一些其他的重要類別如第38類(電視播放)、第35類(電視廣告)、第42類(知識產權許可)、第16類(印刷出版物)、第40類(影像加工處理)都未在第一時間獲得注冊。此外,商標搶注者對第16類(辦公用品)、第18類(皮革皮具)和第35類(廣告銷售)都比較青睞,而中天公司對這些類別也沒有搶先進行注冊。在這三個類別上,當中天公司試圖進行注冊時,早已經被他人捷足先登。

在本案中,中天公司獲得了勝利,但如果當初能未雨綢繆,預先做好商標申請工作,就不會給他人留下搶注的空間。注冊一件商標的官費和代理費加起來不到2000元,而通過訴訟去奪回他人搶注的商標,律師費一般都是數萬元起步。如果加上商標被搶注而失去的商業(yè)機會,那損失更加巨大。一句話,預先的防范總是優(yōu)于事后的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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