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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標:如何實現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7-08-22 11:54:00  瀏覽:3232

伴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功能性不再是人們挑選商品的唯一標準,商品的藝術性越來越為人們所重視。過去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為主要功能的藝術作品,也融合了實用功能而走入尋常百姓生活。

實踐中,與實用藝術作品相關的著作權糾紛案也不鮮見。但長期以來,我國的著作權法并沒有對實用藝術作品進行明確規(guī)定,為滿足國際條約的要求,國務院曾于1992年頒布《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guī)定》,賦予外國實用藝術作品自完成起25年的保護期,這帶來了超國民待遇等問題。

目前,我國正在進行著作權法的修改,在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中,實用藝術作品作為一項獨立的“作品”被列出,《草案》采取概括加列舉的方式將其定義為:“玩具、家具、飾品等具有實用功能并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p>

《草案》明確了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地位,但在實用藝術作品版權保護的特殊性、可版權標準及其與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協(xié)調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厘清。

實用藝術作品的可版權標準

  

著作權法和外觀設計專利法同屬知識產權范疇,但在保護對象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著作權保護的是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性,不保護實用性,采取自動保護原則,保護期限長。

專利法恰恰以產品具有實用功能和價值作為保護的必要條件,有嚴格的授權標準和程序,申請人需要投入大量成本,保護周期短。在保護方法上,著作權主要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的“復制”行為,外觀設計專利權主要是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的“擅自制造”行為。

世界上除了法國等少數國家對實用藝術作品給予外觀設計權和版權的雙重保護之外,很多國家對此都做出了限制和約束。

版權法和外觀設計專利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前者致力于人類精神文化事業(yè)進步,后者以促進工商業(yè)發(fā)展為圭臬。重疊保護模式使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從一種權利保護區(qū)域向其他權利保護區(qū)域擴張,損害了知識產品使用者的利益,違背了知識產權法促進文學和藝術發(fā)展的宗旨。

筆者認為,我國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應適用“溝渠原理”使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各司其職、并行不悖,確保知識產權法各領域相對獨立,使公眾能預見到作品保護期滿后進入公共領域的時間。

在具體法律保護模式的選擇上,可以根據知識產權“選擇原則”,由實用藝術品權利人根據自身需要,自主選擇采用著作權法保護還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不能獲得重疊保護,這樣有利于知識產權不同部門法都能發(fā)揮各自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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