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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交易中蘊含的一些危險

來源:尚標采編    發(fā)布時間:2016-05-25 03:52:00  瀏覽:1270

  商標注冊是否滿足授權條件

商標注冊需要滿足顯著性、非功能性,以及不屬于禁用標志、不侵犯他人權利等一系列授權條件,因此,要對交易的商標進行評估,以免將來商標因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侵害他人權利而被宣告無效。比如,商標的顯著性較弱對于商標保護的影響十分巨大,顯著性較弱的商標容易被他人(包括競爭對手)合理使用,而難以阻止。可見,商標的顯著性強弱對于商標的保護范圍或獨占范圍影響甚大。

商標是否變成通用名稱

根據(jù)《商標法》第49條第2款,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如果你通過商標轉讓、企業(yè)并購等方式收購對方商標的所有權,為了避免將來存在相關商業(yè)標志導致市場混淆,甚至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需要審核對方是否存在與交易商標有近似等關系的商業(yè)標志,并進一步考慮是不是需要把這些相關的防御商標、聯(lián)合商標等商業(yè)標志都一并移轉過來。根據(jù)《商標法》第42條第2款的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該條第3款規(guī)定:“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可見,與交易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近似商標,以及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商標,應當一并轉讓。這是商標法上的強制性要求,否則轉讓要遇到法律障礙

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與交易商標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

商標,商標法并未要求必須一并轉讓,但是,從商業(yè)謹慎的角度考慮,還是要評估哪些類別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收購過來,避免將來業(yè)務混淆。比如,權利人有一枚商標分別注冊在第12類汽車和28類玩具上,更好在收購汽車上的商標時將玩具上的商標一并收購過來,不要在收購之后分屬兩家,否則將來玩具汽車要與你的真正汽車在商標使用上發(fā)生沖突。

是否存在與交易商標相同的商號或域名

為了有效保護商標,有的企業(yè)不僅注冊了防御商標和聯(lián)合商標,還把商標與商號(企業(yè)名稱)、域名保持了一致。雖然你把商標買過來了,但人家還保留了與商標相同的字號或域名,則需要考慮這是你可以接受的結果嗎?例如某玩具有限公司將“XX”玩具商標賣給了你,但對方在商標出售后仍然叫做XX玩具公司,終究是一個埋伏的炸彈。

商標是否存在質押等限制

假設一個注冊商標已經(jīng)質押了再轉讓給你,顯然這不是一件好事情。因為一旦該商標所擔保的債務不能清償,質押權人(債權人)有權以該商標專用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商標專用權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結果,你花錢買來的商標最終會飛到別人的懷抱。

商標是否存在許可的約束

除了商標權質押外,存在商標之上的約束還有已有的許可協(xié)議,尤其是獨占許可。根據(jù)獨占許可的特點,除了被許可人以外,商標權利人不得向第三方發(fā)放許可,也不能自己使用該商標。如果已經(jīng)存在獨占許可的情形,則不允許你再去向權利人獲得第二個商標許可,否則得到的也是不穩(wěn)定的許可,享有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很快就會前來干涉。如果受讓的商標已經(jīng)對外發(fā)放過許可,根據(jù)“買賣不破租賃”的類似規(guī)則,受讓人仍然要受到前手許可的拘束,甚至可能出現(xiàn)受讓人雖然享有所有權,卻無法使用的情形(如第三人享有獨占許可)。

商標是否存在爭議

交易的商標是否存在諸如權屬爭議、撤銷注冊或宣告無效等爭議?如果存在這些爭議,對方將來完全可能失去對交易商標的所有權,甚至交易商標的注冊都因撤銷或無效而不復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商標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雖然商標注冊人未披露商標爭議事實,他也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文章標簽:  商標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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