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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籃球一只僅要30多元 蚌埠查獲假冒注冊商標案

來源:中安在線    發(fā)布時間:2016-05-09 03:08:00  瀏覽:1357

原標題:“名牌”籃球一只僅要30多元 蚌埠查獲假冒注冊商標案

購買假冒耐克、斯伯丁等品牌籃球商標,貼在自己生產(chǎn)的籃球上,搖身一變成為“名牌”,并通過線上線下的方式,銷往廣州、廈門、蘭州、成都等地。近日,蚌埠禹會區(qū)法院公開審理了該起案件。

據(jù)蚌埠新聞網(wǎng)報道,耐克、阿迪達斯、斯伯丁這樣的品牌籃球,只賣30多元一個,你會動心嗎?在蚌埠市就有這么兩家公司,購買假冒耐克、斯伯丁等品牌籃球商標,貼在自己生產(chǎn)的籃球上,搖身一變成為“名牌”,并通過線上線下的方式,銷往廣州、廈門、蘭州、成都等地。近日,禹會區(qū)法院公開審理了該起案件。

4月26日上午9時許,禹會區(qū)法院第五法庭內(nèi)座無虛席,4名涉嫌假冒注冊商標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犯罪嫌疑人戴著手銬被帶入法庭。原告席上除了公訴人員外,還坐著耐克、斯伯丁的委托代理人。

33歲的沈某于2010年4月在蚌埠市注冊成立一家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球類、體育用品加工與銷售,2015年2月沈某又注冊成立另一家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的廠房分別位于蚌埠市仁和集和燕山鄉(xiāng)定庵村內(nèi)。

公司成立后,沈某并沒有老老實實地生產(chǎn)自主品牌的籃球,而是購買假冒的“斯伯丁”、“NBA”、“耐克、”“阿迪達斯”等品牌的商標,貼在自己生產(chǎn)的籃球上,通過物流運輸向廣州、廈門、蘭州、成都等多地市下線買家銷售,涉案金額共計130余萬元。

在沈某的顧客中,就有一個是蘇某某,當天也坐在被告席上。蘇某某是廣東省人,在廣州市開了一家體育用品銷售店,他是在體育博覽會上與沈某聯(lián)系上的。

2014年至2015年期間,蘇某某明知沈某生產(chǎn)的“斯伯丁”、“耐克”籃球為假冒產(chǎn)品,先后多次從沈某處購買假冒的“斯伯丁”、“耐克”籃球,共計9萬余元,并以每個球加價4至5元的價格銷售廣州本地及周邊地市。

“我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假冒品牌,也知道觸犯了法律,愿意接受處罰,愿意交納法院判處的罰金,也愿意當庭向耐克、斯伯丁的委托代理人道歉。”庭審中,蘇某某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

為了擴大銷售量,沈某不滿足于單純的線下銷售。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沈某利用淘寶網(wǎng)注冊了4家網(wǎng)店。在不到半年的時間里,銷售額達70余萬元。

不過沈某說,網(wǎng)上的銷售額有“水分”。沈某說,網(wǎng)店一開始,并沒有什么銷量,即使最低時一個“耐克”、“斯伯丁”籃球只要19.9元,依然沒多少顧客。

為了提高銷量,吸引顧客,沈某告知網(wǎng)店工作人員,通過網(wǎng)絡花錢找人刷單,制造出很多人購買的假象。“一個店一天刷五六十單。”沈某說,當銷售量“提升”后,真實購買的顧客才多了起來。

被告席上坐著的除了沈某、蘇某某以及給沈某“打工”的杜某某,還有一個是來自福建省廈門市的周某某。沈某生產(chǎn)銷售的假冒籃球商標標識,有不少就是從周某某處購得。

周某某說,其聘請工人,仿照真實的斯伯丁、耐克、阿迪達斯的商標標識,用電腦打印出假冒的商標標識,然后再以6毛5分錢一套的價格對外銷售。

自2013年至2015年期間,周某某在明知沈某在無“斯伯丁”、“耐克”、“阿迪達斯”品牌公司生產(chǎn)授權生產(chǎn)、銷售的情況下,先后為沈某提供假冒的商標標識及商標印制模板。2015年4月至6月,周某某從沈某處購進6萬余元假冒“耐克”籃球?qū)ν怃N售。

2015年5月12日,蚌埠市公安局聯(lián)合市相關職能部門,在沈某位于金域名城小區(qū)的一處辦公場所查扣假冒“斯伯丁”、“NBA”、“耐克”籃球1000只,在位于蚌埠市定庵村生產(chǎn)窩點查扣假冒“耐克”籃球288只,現(xiàn)場查扣貨值金額6.4萬余元。

經(jīng)“斯伯丁”、“NBA”、“耐克”三家品牌公司認定上述查扣的1288只籃球均為假冒產(chǎn)品,三家公司并未授權沈某經(jīng)營的兩家公司生產(chǎn)并銷售上述品牌籃球。

禹會區(qū)檢察院認為,沈某、杜某某、周某某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銷售金額達200余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三人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三人刑事責任。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杜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

蘇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銷售,銷售金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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