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網購背后的知識產權
來源:法制網 發(fā)布時間:2016-04-21 06:04:00 瀏覽:1237
人們通常認為知識產權是個高大上的概念,其實它廣泛存在于生活中,網購也不例外。北京西城法院今天召開涉網絡購物平臺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解答網購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問題。
網購產品侵權商家、網站成共同被告
據西城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人吳獻雅介紹,近年來網絡購物平臺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增長勢頭迅猛,以西城法院為例,今年以來受理的644件知識產權案件中,僅涉及京東網購平臺的案件就有146件,占到了22%。“這些案件類型主要包括借熱門影視作品、搭便車牟利的,冒充知名品牌銷售假冒商品的,非法傳播電子圖書侵權的,還有把他人創(chuàng)作的花紋、圖案等美術作品印在生活日用品上銷售的,這些情形都涉及對權利人著作權和商標權的侵犯,一般權利人會將網絡賣家和所在的網絡平臺作為共同被告進行起訴。”。
新麗電視文化公司作為電視劇《虎媽貓爸》的出品單位,認為京東商城上銷售服裝的商家在宣傳服裝商品時,使用了《虎媽貓爸》劇名進行宣傳,并且使用了劇照、海報和電視劇截圖達47幅,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權,故新麗公司以商家和京東商城為被告向西城法院提起了一系列著作權訴訟。無獨有偶,在捉妖記“胡巴”毛絨玩具侵權案中,安樂(北京)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作為電影《捉妖記》中“胡巴-WUBA”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認為京東商城的41家注冊商戶未經許可銷售“胡巴-WUBA”形象的毛絨玩具,侵犯了其著作權。安樂公司認為京東商城作為網購平臺沒有履行審查監(jiān)管義務,且為商戶的侵權行為提供便利,將京東商城及涉案商戶一并起訴到西城法院。經法院調解,絕大部分商戶均承認侵權事實,并積極向原告進行了賠償。
商品附贈電子書可能涉及隱蔽性侵權
除了上面所舉的日用商品例子外,在互聯網高度普及化的今天,電子圖書也成為網購的產品之一,并且同樣面臨知識產權被侵犯的風險。
據吳法官介紹,通常大家理解的電子圖書非法傳播,主要表現為未經許可,直接放在網絡平臺進行出售牟利的行為。例如2015年知名作家周國平發(fā)現,四川文軒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其多部作品進行電子化處理后上傳網站,通過讀者在線閱讀謀取利潤。周國平認為這些公司侵害了自己作品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提起訴訟,后經法院調解糾紛得到解決。
而另一種侵權方式則更為隱蔽,吳法官介紹,有的商家以贈送侵權圖書電子版或視頻資料的形式,吸引消費者關注并促進其他商品銷售額增長。在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訴武漢泰和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中,被告公司在銷售烤箱時,未經原告許可向消費者贈送原告正式出版的圖書《跟著君之學烘焙》的電子版。消費者購買烤箱后,通過加入被告建立的“某烘焙交流站”QQ群,可以自行在群共享中下載。“這是一種隱性的著作權侵權模式,這種經營模式有可能侵犯相關作品的著作權及錄音錄像制品的鄰接權。”吳法官介紹,最終法院判決武漢泰和公司對QQ群中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加強防范積極參與,法官發(fā)出“三方倡議”
而在當前網絡購物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頻發(fā)的情況下,相關案件的辦理卻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原告基于方便訴訟的考慮,常在網購平臺住所地提起訴訟,而被訴的經營者往往分散在全國各地,登記地址與實際住址不符,送達十分困難,商家逃避訴訟情況突出。而網購平臺因為受國際通行的“避風港”原則保護,只有明知侵權事實或接到侵權通知后仍不刪除相關商品的情況下,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部分商家存在不積極應訴、不配合法院工作的情況。
針對這種情況,吳法官分別向網購平臺、網絡商家和消費者三類主體發(fā)出“法官倡議”。對于網購平臺服務商,法官建議平臺要充分肩負起服務電子商務良性發(fā)展的社會責任,加強商戶資質審核和日常監(jiān)管,盡到注意和審查義務。同時暢通投訴渠道,在侵權訴訟中積極應訴,配合司法機關提供商家聯系方式及地址,而不能置身事外。對于網絡商家,法官建議應當嚴把進貨關,確保渠道來源合法,獲悉商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后,要加強補救,積極應訴。對于消費者,法官指出,侵權商品往往是假冒偽劣產品,消費者應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拒絕購買高仿商品,同時注意檢查商品包裝及防偽標識,如遭遇侵權,及時保留證據,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依法向法院起訴。“整個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在不斷增強中,我們希望與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從每個案件做起,為打造一個和諧、有序、守法的網絡購物環(huán)境而不懈努力”吳獻雅說。
文章標簽: 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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