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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才是創(chuàng)業(yè)的第一件事

來源:張月梅的商標文    發(fā)布時間:2016-03-12 03:13:00  瀏覽:1855

干一項工作久了,總會時不時地犯一下三句不離本行的職業(yè)病。前些天回老家,見到了開公司的朋友,我不自主地就問起她:“你公司的商標注冊了嗎?”她的回答還真不辜負我的提問:“沒呢,等我做的再大一點,就去注冊。”我一聽就急了,立刻一二三四五地普及起了商標注冊的重要性。聽了半個小時,她終于感慨道:“多虧遇到了你啊!原來不及時注冊商標會有這么多麻煩啊,過完節(jié)我立馬去注冊。”我成就感迅速升騰。

雖然作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查員,告知他人要及時注冊商標這件事,簡單到甚至包括不進我的工作范圍。對于我,更多的成就感來自于把那些抄襲他人的商標、傍靠他人的商標、搶注他人的商標不給予注冊或者撤銷注冊,讓那些絞盡腦汁、費盡心機鉆法律的空子的人,占別人的便宜人不能得逞。維持了正義的那種滿足讓人生充滿意義感。但是,大多數(shù)的案件里,商標權利人自己的失誤或者不作為,才是讓那些不誠不信的人有機可趁的原因。這些失誤或者不作為,就包括了不及時注冊商標、不及時續(xù)展商標、不及時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等各種簡單的情形,但是,后果真的很嚴重。

2015年我國商標申請量達到了200萬件,但這并不代表所有使用商標的人都進行了注冊申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行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guī)定,依然在評審案件審理中被大量適用。而這一條的適用,事實上給審查員帶來極大的挑戰(zhàn),因為“不正當手段”和“有一定影響”的概念,法律沒有明確的定義,更不說這一條包含的“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兩個基本概念,同樣需要審查員做出判斷。從這一點講,作為審查員,真是恨不得所有打算使用和正在使用商標的人都提前來申請注冊,那樣可以省下多少討論案件的唾沫,少掉多少根用腦過度的頭發(fā)。

曾經(jīng)有一位當事人推開我辦公室的門,很客氣地表示想請教點事情。一問之下,原來這位老兄兩年前曾在村里辦個了席墊加工的廠子,還起了個名字,不幸的是開張兩個月后廠子起火,一切灰飛煙滅。修整了大半年,這位老兄重新開張,當然還用了之前的名字。可是不久前另一位老鄉(xiāng)突然告他商標侵權,要求賠償。原來大火后他忙著處理后事,人家卻急著到商標局申請了商標。

如今商標獲準注冊了,就來打他侵權了。當然這都是一面之詞,但看老兄那張懇切又無辜的面孔,看上去挺像真的。只是我們不靠“看上去是真的”審理案件,我們以事實為依據(jù)審理案件,要求提供證據(jù)證明事實。老兄很無奈地說:“證據(jù)都燒了啊。”天,我能怎么辦?只好在普及了一通商標法之后,好言勸他:“剛開業(yè)不久的話,就換個商標吧,打官司也耗時間耗金錢的。”那位老兄謝了我的耐心解釋,黯然離去。我沒有再見到他,也沒有見到他提起的商標案件,不知后事如何。

并不是只有村里出來的人才不懂得申請注冊商標,某些看上去很有知識的人物,在商標問題上懂得的也不會更多。不久前審理的“JASON WU及圖”商標(以下稱訴爭商標)案件,是吳季剛提起的。這位吳先生(JASON WU)聲稱自己是當今世界最著名的青年華裔時裝設計師之一,是“JASON WU”高級時裝品牌的創(chuàng)始人。可是,在中國大陸,在服裝商品上,“JASON WU及圖 ”商標卻被一個姓楊的人提出了申請注冊。好在知識總是能改變命運的,知道亡羊補牢,還能為時未晚。這位吳先生及時向商標局提出了異議申請,請求不予該商標核準注冊。商標局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后,又按期向評審委提出了異議復審,并且提交了相應證據(jù)。

當然,那位楊先生也不含糊,答辯稱其絕無搶注別人的商標的意圖,該商標絕對是其獨創(chuàng),充其量也就是受到了影視明星JASON WU(吳京)的影響。而且還提供部分發(fā)貨單、產(chǎn)品宣傳冊、畫冊、宣傳單張,作為商標使用證據(jù)。

吳先生當然不服,立刻反駁說該商標不僅在文字部分抄襲了他的姓名及品牌,其圖形部分也與其使用的“W圖形”相同,而且楊某某還曾表示可以將該商標高價轉讓給他。

雙方對質完畢,下一步就需要商評委做出裁定了。但如果某一方想贏,證據(jù)就很重要。好在吳先生的證據(jù)還比較給力,包括了其本人及服裝品牌簡介及中文翻譯;國家圖書館出具的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中國大陸有關吳季剛(JASON WU)的中文報刊雜志檢索報告;中國香港地區(qū)、臺灣地區(qū)有關吳季剛(JASON WU)的報刊雜志報道;韓國、日本、美國、印度尼西亞關于吳季剛(JASON WU)的報道及中文翻譯等。

通過對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審理,評審委最終認定以下事實:“JASON WU”系吳季剛的英文名。在訴爭商標注冊申請日前,吳先生創(chuàng)立了其個人品牌“JASON WU”,并于2006年2月在紐約發(fā)布了第一個個人時裝系列。2009年1月,米歇爾·奧巴馬在奧巴馬就職舞會上所穿的禮服及2009年3月米歇爾·奧巴馬作為《VOGUE》雜志封面人物時所穿的服裝均由其設計。羊城晚報、新京報、汕頭特區(qū)晚報、競報、生活報、新民晚報、長江商報、城市導報、信息時報、經(jīng)濟觀察報、江海晚報、每日商報、東莞時報、北京晚報、深圳商報、東方早報、都市女報、長江日報、東方衛(wèi)報、每周文摘、風光、明日風尚等報刊雜志均對吳季剛(JASON WU)及其服裝品牌“JASON WU”進行了報道及介紹。“JASON WU”品牌產(chǎn)品包括女裝、手袋、首飾、絲巾等。

而楊先生為廣州市某某商貿(mào)發(fā)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jīng)營范圍含批發(fā)、零售箱包、服飾、飾品等。

在查清的事實基礎上,商評委認為吳先生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其“JASON WU”商標在服裝類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的英文部分與該商標完全相同,并均指定使用在“服裝”等商品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且楊先生作為同行業(yè)者,應當知曉吳先生及其“JASON WU”品牌,其申請注冊“JASON WU及圖”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商標法》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裁定楊先生的“JASON WU及圖”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從商評委裁定的結果看,吳先生贏了,但他付出了比及時注冊商標多得多的時間、精力、金錢。而且楊先生已經(jīng)起訴到法院,他還得繼續(xù)在法庭上陳述理由,還得繼續(xù)付出時間、精力和金錢。

其實我講這個故事,是想說明這樣的案件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我也衷心希望這樣的案件少一些。因為這件案子付出的不僅是吳先生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還有若干行政人員和司法人員的時間、精力,而行政人員和司法人員是納稅人供養(yǎng)的。所以大而化之地說,付出的是每一個人時間、精力和金錢。而避免這個案子的方法很簡單:商標使用人及時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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