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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后,字體可以隨意改變嗎?

來源:尚標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5-12-09 01:51:00  瀏覽:6542

文化博大精深,其文字葉豐富多彩,書寫風(fēng)格更是千姿百態(tài),行、草、隸、楷等變化繁多,同一個字,簡筆、繁筆字外觀相差非常的遠。因此,注冊什么字體就應(yīng)當(dāng)使用什么樣的字體,這是商標管理中一貫堅持的原則。但在商標管理中,對于變化不大的改動(如:注冊的是手寫體,而在使用時為印刷體;注冊是楷體,在使用時為黑體),一般可以維護商標專用權(quán);但是,商標注冊人還是將使用的字體形式重新注冊為好。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quán),以獲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因此,文字作為商標注冊后,若注冊的是簡化字,而實施使用繁體字;或注冊的是繁體字,而實際使用簡化字,都應(yīng)視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

有人認為,注冊的印刷體文字,特別是字母形式的印刷體文字,在使用中可以用書寫體表現(xiàn)出來,這種字母形式的字體變化,不僅允許,而且給予多方位的保護。即認為注冊了印刷體文字,其他人擅自使用的文字只要與印刷體字母相同,都要給予制裁。

其實這并不完全正確。一,同一個字母由于書寫方式不同,可以構(gòu)成差異很大的外觀形象;第二,不同的字母,由于書寫風(fēng)格不同,會認為是字母相同。因此,必須堅持“保護商標專用權(quán)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原則,對沒有制作性的標準印刷體文字,其保護范圍在文字是否近似方面要小于其它書寫風(fēng)格文字的保護范圍,從而商標注冊人更好注冊標示出自己風(fēng)格的文字商標,以從書寫形式體現(xiàn)出商標的顯著性。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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