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標知道:判斷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準
來源:豆瓣 發(fā)布時間:2015-12-02 03:21:00 瀏覽:2275
如何界定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之后,有必要對相同商標、近似商標的概念再進行界定,之后才有利于認定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
1.相同商標
相同商標是指構成商標的要素完全相同,商標在整體上不存在差別或者只存在細微差別。相同的商標包括相同的文字商標、相同的圖形商標和相同的組合商標。
2.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在“音”、“形”、“義(意)”上有所相同或近似,或者其商標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混淆。
判斷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為準。所謂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申請在后的商標是否會使相關公眾對已經注冊在先或者申請在先的商標產生混淆,是判斷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唯一標準。在《商標法》進行修改后,法院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jù)實際案情,自行判斷兩商標是否應判為近似商標,是否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從而導致侵權的發(fā)生。此處的“混淆”,應解釋為足以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誤認為附有兩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是由同一經營者提供的,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擁有在先注冊的商標的經營者有特定的聯(lián)系。為了防止這種混淆的產生,就需要對商標近似有著準確的判斷及認定。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具體認定
一般來說,商標包括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和組合商標。其中文字商標又包括中文商標、拼音商標和外文商標。
1.中文商標近似的認定
(1)一個漢字與另一個漢字
A.由同一個漢字組成的商標,不論采用何種字體,都應該認定為近似商標。
B.如果僅僅是讀音相同,字形與含義均不同,一般消費者可以區(qū)分開來,不會判定為近似商標。
C.如果字形、讀音均極其近似,即使含義有所不同,消費者從直觀上來說很難區(qū)分開來,也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
D.兩商標字形雖然不近似,但含義相同,應判為近似商標。
(2)一個漢字與兩個漢字
A.在一個漢字前添加修飾詞,如“大”、“小”等,應該判為近似商標。但是添加“金”、“銀”等字,目前還沒有一個定論是否應該判為近似商標,但就目前審查情況來看,如果在先商標確實表示一種真實存在的事物,那么添加修飾詞后并沒有改變商標本身的含義,應該判為近似,如“龍”與“金龍”、“獸”與“獸王”。但如果在先商標并不是表明某種特定事物,那么兩個商標均有其特定含義,且從字形和讀音來看有較大差別,應該不會給消費者造成混淆,故不應被認定為近似商標,如“保”與“保王”。
B.在一個漢字后加上“字”,并沒有改變該商標的實質含義,應判為近似,如“天”與“天字”。但如果加上“字”后已經改變了原商標的實質含義,如“文”與“文字”、“漢”與“漢字”,應不判為近似。
C.在一個漢字后加上一個虛詞,讀音、字形均有所變化,一般不判為近似。
D.在普通姓氏后加上“記”、“氏”,應該判為近似商標。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食品類別和一些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類別,普通姓氏因為缺乏顯著性不能得到注冊,但如果加上一些具有顯著性的圖形,將有可能得到核準。
(3)兩個漢字與兩個漢字
A.兩個商標漢字完全相同,順序相同,視為相同商標。
B.兩個商標漢字完全相同,排列順序不同,因為中文可以從右至左朗讀,所以視為近似商標。如果商標為豎排,順序不同,為了防止造成混淆,也會判為近似商標。
C.兩商標讀音相同,但只有一個字相同,另外一個字字形與含義均完全不同,一般不視為近似商標,如“創(chuàng)龍”與“創(chuàng)隆”、“快客”與“快克”。
D.兩個商標讀音相同,一個字相同,另外一個字字形相近,一般會判為近似商標,如“明達”與“明大”。
E.不同的漢字雖然字形完全不同,但含義相同,當它們分別與相同的漢字搭配的時候,就構成近似,如“好佳”與“好嘉”。
(4)兩個漢字與三個漢字
A.在商標中加入一個沒有實際含義的虛詞時,如斯、特、爾、而、兒、之等時,沒有改變商標的實際含義,構成近似,如“賽諾”與“賽諾爾”、“松戀”與“松之戀”。
B.在注冊商標中添加“金、銀、王、寶、圣、神”等修飾詞時,判為近似,不得注冊,如“凱帝”與“圣凱帝”。
C.在商標中添加“大、小、倍、新”等表示程序的字時,判為近似,如“美意”與“新美意”。
D.在商標后面加上“風、派、流、潮”等字時,一般判為近似商標,尤其是在服裝、皮具等商品上,如“世紀”與“世紀潮”、“四季”與“四季風”。但如果加上此類詞后,兩個商標均為客觀存在的事物,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誤購,則不判為近似,如“西北”與“西北風”。
E.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務的商標,尤其是在餐飲業(yè)、娛樂業(yè)等服務活動中,在商標后面加上“屋、坊、閣”等表示場所的詞時,判為近似商標,如“御林”與“御林坊”。
F.在商標中添加數(shù)字,含義沒有改變,易引起消費者誤認的,一般判為近似,如“勝百”與“一勝百”。但是在添加數(shù)字后實際含義發(fā)生改變,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如“寨溝”與“九寨溝”。
G.商標文字中有一字重疊的,判為近似商標,如“貝爽”與“貝貝爽”。
H.在藥品、醫(yī)用或者非醫(yī)用營養(yǎng)品此類產品上注冊商標的,凡在注冊商標后加上“丸、散、膏、丹、露、素、靈”等字的,視為近似商標。
(5)兩個漢字與四個漢字
A.商標主體部分相同,兩個商標所表述的含義相同,僅僅在前面加綴表示方位的詞,如東方等,或者在后面加綴“一派、世家、風度、風采、世族”等詞,判為近似商標,如“皇后”與“東方皇后”、“日月”與“日月風情”。但在加上上述詞匯后,商標含義有明顯改變并可以特指某物時,消費者一般不會產生混淆,此時,兩個商標一般不構成近似,如“明珠”與“東方明珠”。
B.在已注冊商標前中綴有獨特含義的修飾詞時,強化了兩個商標的可區(qū)分性,一般不判為近似,如“麗人”與“白領麗人”、“大地”與“錦繡大地”。
(6)三個漢字與三個漢字
A.兩個商標組成要素完全相同,不論其字體、讀音、排列順序如何,均應判為近似商標,如“娜尼芬”與“娜芬尼”、“兄弟好”與“好兄弟”。
B.商標讀音相同,僅有一個字不同,字形相差較小,不論這個字是首字還是最后一個字,應判為近似商標,如“詩露迪”與“詩路迪”。
C.兩個商標讀音相同,首字字形相差很大,一般不會判為近似商標,如“利生源”與“力生源”。
D.兩個商標讀音相同,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漢字不同,字形相差較大,消費者不易造成混淆,一般不會判為近似商標,如“小田田”與“小甜甜”。
E.兩個商標讀音不同,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漢字不同,但是字形相差較小,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認的,應該判為近似商標,如“保斯萊”與“堡斯來”。
F.兩個商標讀音不同,在相同的位置上有一個漢字不同,且該漢字均為虛詞的,一般判為近似商標,如“奧耐爾”與“奧耐特”。
G.兩個商標讀音不同,只有一個漢字不同,且兩商標含義相同的,應判為近似商標,如“草原王”與“草原皇”、“水中情”與“水之情”。
H.若兩商標讀音不盡相同,有部分字形相差較大,且兩商標所指不同,一般不判為近似商標,如“科比特”與“麗比特”。
I.兩個商標讀音雖然不同,但商標主要構成要素相同,一般判為近似,如“老木桶”與“紅木桶”、“水狐貍”與“冰狐貍”。
(7)三個漢字與四個漢字
在三個漢字中任意位置加一字,一般判為近似商標,如“希望星”與“希望之星”、“舒爾特”與“舒耐爾特”。商標局對多字商標審查一向指向于嚴格,有時甚至不會考慮兩個商標的含義是否相似,只要是從直觀上相似,有可能會使得普通受眾造成誤認,就會判定近似,如“藍博士”與“藍貓博士”。如此一來,使得很多企業(yè)無法正常運用和保護自己的商標,商標局考慮到這一因素,在對此類商標進行審查時會顧及商標含義這一因素。但是在商標申請量比較大的類別,如服裝類,這一因素并不占據(jù)主導地位,審查員最先考慮的依舊是商標的字形與讀音。
(8)四個漢字與四個漢字
四個字商標的審查尺度與上述相同。
2.英文商標近似的認定
(1)一個或兩個英文字母
由一個或者兩個英文字母組成的英文商標,經過變形后或與圖形結合在一起,產生了顯著性,易于消費者進行識別,可以申請注冊為商標。
對這樣的英文商標判定近似與否時,主要是看兩個商標外形是否近似,尤其是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看其是否會使他們認為兩個商標來源相同。
如果兩個英文商標字母構成雖然相同,但是在視覺上差異較大,一般不會認定近似。
(2)三個或三個以上的英文字母
由三個或三個以上的英文字母組合而成的商標,在判定近似與否時應分別以下情況區(qū)別對待:
A.三個字母與三個字母,如果有兩個字母完全相同,另一個字母形狀和讀音構成近似,一般會認定為近似,如“POB”與“BOB”、“MAB”與“NAB”。如果兩個字母完全相同,另外一個字母在字形與讀音上都胡很大差別,一般不會認定近似,如“MQP”與“MLP”。
如果三個字母完全相同,排列順序不同,且相對位置上的字母字形讀音皆不近似,一般不會認定該商標與在先權利近似,如“MQP”與“PMQ”。但是此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在一些申請量較大的類別中也有可能會造成侵權。
B.三個字母與四個字母,如果兩個商標在視覺上差異較大,一般不會判定為近似商標,如“DEKA”和“EKA”,但是如果在外形上刻意突出在先注冊的商標法,則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不能得到注冊。
C.四個或四個字母以上,如果兩商標排列順序相同,2/3或更多數(shù)量的字母完全相同,一般我們認為此時該兩個商標應該判為近似商標,如“TOPLIGHT”與“TOPLIGHYING”、“O’SHINE”與“GOSHINE”。
(3)中文含義完全相同并且唯一時,即使字形和讀音完全不同
當兩個商標中文含義完全相同并且唯一時,即使字形和讀音完全不同也會判為近似,如“HIPPOPOTAMUS”與“RIVERHORSE”,兩商標中文含義均為“河馬”,屬近似商標。但當兩詞中文含義不完全對應時,有可能不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如“RABBIT”與“HARE”,第一個單詞可譯為“兔”,第二個單詞翻譯為“野兔”,兩單詞所指事物并不盡相同,且在讀音和外形上均有明顯差異,消費者一般可以區(qū)分開來,所以這兩個商標不應該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4)單詞的詞根相同
當兩個單詞的詞根相同時,一般會判為近似商標,如“LOVE”——愛與“LOVER”——愛人、“SUGGEST”——建議(動詞)與“SUGGESTION”——建議(名詞)。
3.英文商標與中文商標近似的認定
當兩商標中文含義相同或近似時,判為近似商標,如“蓮花”與“LOTUS”。
4.拼音商標認定近似的標準
A.如果兩個商標為單純的中文商標及與其相對應的拼音商標,一般不判定為近似,如菲迪克“與”FEIDIKE“。
B.如果兩個商標其中一個為中文與拼音的組合商標,另一個為單純的拼音商標,那么我們認為這兩個商標會造成市場的混淆,判定為近似商標,如“發(fā)發(fā)魚+FAFAYU”與“FAFAYU”。
C.如果兩個商標均為單獨的拼音商標,那么一般會按照英文的審查標準來認定是否近似。讀音、字形都很接近的時候,會判定為近似商標,如“CHENLONG”(晨龍的拼音)與“CHENGLONG(誠龍的拼音)”。
D.兩個商標均為中文與拼音的組合商標,中文部分相去甚遠,但拼音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一般我們認為該商標主體部分為中文,拼音只是附屬部分,并且中文已經界定了兩個商標的區(qū)別之處,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所以不會判定為近似商標,如“晨龍+拼音”與“臣龍+拼音”。
5.圖形商標近似的認定
審查員一般會根據(jù)圖形商標的構成要素將圖形轉化成數(shù)字編碼形式,如一只大熊貓的圖形要素編碼為030114,計算機會將編碼迷此數(shù)字的所有圖形商標羅列出,審查員再進行一一篩選,挑選出直觀上最為近似的引證商標法。圖形商標的審查全憑審查員進行判斷,唯一標準就是是否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
商標近似的審查標準是否不停地變化的,在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標準,即使在同一時期,不同的產品所歸屬的不同類別也有著不一樣的標準。就目前來講,像服裝、化妝品、皮具、藥品以及食品這些與普通消費者息息相關的產品類別在審查的時候是比較嚴格的,甚至有的類別可以說是非常苛刻的。但是像儀器儀表、手工具這些機械類別,審查標準相對來說寬松了許多。
商標申請人和代理組織在掌握了這些規(guī)律后,可以大大提高商標的利用率以及商標申請的成功概率。當然,上述這些并不能完全涵蓋實際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種問題,還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及時總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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